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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所有权取得、行使与消灭•第三节所有权的类型•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五节共有•第六节相邻关系一、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仅指有体物(包括自然力),无体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基本区别财产(一)所有权具有绝对性。(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三)所有权具有完全性。(五)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六)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二、所有权的特征:(四)所有权的整体性(七)所有权的观念性三、所有权的权能(内容)(一)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行使占有权能并非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往往是行使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能的前提。占有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非法占有合法占有(二)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权利主体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三)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通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所有物增加的利益包括孳息与利润。孳息包括依据自然法则产生的天然孳息和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收益包括生产经营的利润。(四)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物进行处置,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方式和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法律不予保护。《物权法》第7条也作了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一、所有权取得(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其他的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生产;(2)收益(孳息)(3)国家强制——征收、没收。(4)善意取得;(5)无主财产的先占;(6)遗失物、漂流物所有权取得;(7)添附;(8)依取得时效取得。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指动产和不动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受让人时,转让合同虽无效,但善意受让人(即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追回,不得请求善意买受人返还该动产。《物权法》第106条这一制度是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和财产静态安全为代价而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涉及交易秩序这一公共利益。一般这两种安全是一致的,但在无权处分财产中,就发生冲突。如:甲借给乙一古画鉴赏,乙对丙讲自己有一古画欲出售,并将该画作为自己财产以10万元价格卖给了丙,丙付款拿走了画。是保护甲的所有权,让其追回所有物,还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丙的利益?丙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无处分权人(占有人)一般是在合法占有所有人的财产时,擅自将该动产让与受让人,受让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果是非法强行占有,如盗窃,抢夺等,非法占有人转让财产的,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不能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所有人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占有。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占有人)处已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即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A、让与人对财产没有所有权,无权处分。B、让与人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抵押的动产可否适用善意取得?C、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动产无权处分几种情形2、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不知让与人没有处分权,且对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一般从财产性质、价格、经营常识、交易场所判断。3、受让人应支付合理的对价。无偿取得的或仅仅是象征性的有偿,不能适用。4、受让人必须基于买卖等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通过非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的,不适用该制度。案例:沈华与沈荣是同胞兄弟,于1995年6月同时辞去公职,出资8万元共同购置新式东风牌大卡车一辆,专门从事长途货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沈华、沈荣就赚回了各自的投资,并略有盈余。此时,双方开始渐有间隙,且时有争吵。1997年5月,沈华与沈荣因对车辆维修保养的费用而发生严重冲突,二人均表示不能继续合作。此时,沈华将汽车开走,与张某商量,将车卖给张某,并以种种理由取得了车辆管理部门的信任,为其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几天之后,沈荣发现此车已由张某驾驶运货,遂找张某要车,遭张某拒绝。无奈,沈荣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财产。问:该案应如何处理?2、动产先占先占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而且是以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占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区分动产无主物与不动产无主物,对动产无主物适用“先占自由主义”,先占人依先占事实而取得所有权。我国没有规定。先占的适用条件:1、占有无主动产。2、以将该动产全面、排他性支配成为自己财产的意思占有。3、占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德及他人先占权。3、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遗失物之债)。知道失主的,直接交还;失主不明的,应交给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保管机关应公示或发出招领公告,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0条、113条。国外做法是,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物,归拾得人所有。遗失物的保管与认领•拾得人及招领单位的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故意或重大过失要赔偿。(第111条)•遗失者的义务:(第112条)1、要应该支付必要的费用。2、若有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要支付悬赏的财物。•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支付保管遗失物费用及悬赏的费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买受人善意),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第107条•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甲在上班途中将一台手提电脑遗失在出租车上,发现后他与出租车公司联系,证实该电脑被出租车司机乙拾到。甲要求返还电脑时,乙以公司有相关规定为由索要1000元,甲只愿给500元答谢金,甲没有拿到电脑。甲询问公司情况,才知道为了鼓励拾金不昧,公司曾宣传物权法欲采取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并承诺公司将代拾金不昧者向失主索要部分酬金。另外,司机乙为保护该电脑,曾与两位欲将电脑据为己有的顾客发生争执并被打,所以,希望得到1000元酬金。问:1、拾得人是乙,还是公司?公司能否规定帮拾得人索要报酬的制度?2、管理遗失物的费用与拾得遗失物的报酬请求权是否是相同?4、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发现人取得原则,但若埋藏于他人动产、不动产之中,该动产、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分得一半。我国基本是归国家所有。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是埋藏物。放置于隐蔽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是隐藏物。它们不属于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适用遗失物的规定。第114条案例:孔某诉村委会占有其埋藏物诉讼案孔某所居住的房屋是祖父所留。1992年,孔某将其中的一间进行翻修改造时,在屋子的房脊内发现一幅清代名人字画,并有孔某祖父对字画裱糊的年代。这一字画的发现,引起了在场人的震惊,认为这是稀世珍宝,应当归村委会所有。当天,村委会主任就无偿将字画收归公有保存。为此,孔某多次与村委会成员协商索要,均未成功。最后,孔某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他的财产所有权。问:该案应如何处理?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此时,需要确认添附后形成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添附有三种形式:混合、附合、加工。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成本过高。混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在他人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一般加工物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对加工费给予补偿,恶意加工除外。加工所增价值明显超过材料价值的,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没有约定的:动产附合在不动产上,对不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取得附合的动产所有权;动产与动产附合混合,价值较大为主物,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价值相当的,按比例共有。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擅自添附的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3、动产所有权因添附而丧失的,其上存在的用益物权消灭,但担保物权仍存于代位物上。案例:赵某诉丁某侵占其房屋所有权纠纷案1989年,赵某与其妻迁往外地居住,遂将自己的三间正房及院落全部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并约定直到赵某返回后再让其迁出。在此期间,丁某精心照管赵某的房屋,随时修缮。1992年,丁某顿生在该院南端的空地再盖两间偏房的念头,自认为居住赵某的房子不论多久,也不能成为自家的。于是,花了将近3000元,就在赵某的院子里盖起了两间偏房。1992年底,赵某与其妻一同返回,要求丁某搬走。但是,丁某住在自己盖的偏房内不肯离去,理由是此房为自己所盖并拥有所有权。于是赵某就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某搬出。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了子女结婚住房问题,协商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约定。上房盖好后,王达和潘美性格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分析: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甲即将出国定居,将其所在单位丙公司配发给自己使用的一台电脑以5000元卖给乙。•但由于甲尚有一些资料需要整理,便与己订了一个借用协议,言明该电脑已卖给乙,但暂借给甲使用,一星期后交付给乙。•在此期间,丙公司告知甲,公司配发的电脑,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公司,如甲不归还电脑,要偿付公司1.6万元的价款。甲表示愿退还电脑,并实际交付给丙。•乙在借期届满时,前来甲处提货,甲说电脑已被丙运走,愿退还5000元给乙。•乙不允,以甲、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此台电脑。•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1)买卖;(2)赠与;(3)互易;(4)继承和遗赠;(5)其他继受取得方法。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三)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9、23条分别规定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法律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有三种: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交付为准,何时交付,何时所有权即为转移。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的,所有权依法自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转移。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附有条件的,则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才能转移。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登记,非经登记不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效力。故不动产所有权从将受让人登记于登记薄上时移转。但是事实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自事实行为发生时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如,政府征收决定的发布、法院判决的生效、继承开始等。3.依双方约定的时间转移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且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如买卖双方约定,特定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即无论特定物是否交付,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应从出卖人手中转移给买受人。二、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依所有人的意志与所有权分离。权能的分离运作过程是所有权的支配效力以不同形式体现的过程。所有权行使过程中各项权能的分离、回复的组合、运作是复杂而多样化的,使物的利用和价值收益得到充分体现。所有权的行使要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三、所有权的消灭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2、因所有权客体的消灭而消灭1、因所有权转让而消灭4、因所有权的抛弃而消灭5、因被强制而消灭3
本文标题:第十五章_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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