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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答案作业一、试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一般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和设定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据,符合法律要旨。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3)合乎情理,包括符合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的要求等。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就要做到二者的统一。作业二、试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两者的区别参考答案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特征包括:(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是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又称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其特征包括:(1)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2)具有执行性,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3)具有法律从属性,一方面,它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来设置;另一方面,它必须严格依法行政。(4)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意即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给予法律规范的授权也能成为行政主体。同时,行政机2关受其它行政机关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时,其本身并不是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另外,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行政机构,在有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下也可成为行政主体,如公安派出所。作业三、试述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与效力参考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需要特点注意的是,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各组织并非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其所从事的活动行为不都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或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的特征有:(1)从属法律性。指须有法律根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相对于公民个人的“法不禁止即自由”。(2)一定的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后者虽然是行政主体在相对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作出的,但行政主体是否满足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却不取决于相对方的请求。当然行政合同总体上讲是一种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这是它区别于大量的单方行政行为的特点,但其在缔结、履行、变更与解除三方面也有着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4)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5)强制性。它的效力包括:(1)确定力。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相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对相对方的拘束力;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3)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作业四、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含义、特征与效力等级参考答案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行为外,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既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又具有立法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其特点有:(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2)从属性,要有宪法、法律的授权,次要立法。(3)适应性与针对性,应需立法,后可能上升为法律。我国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法律体系中上下位法的位阶与其制定机关的地位相适应,但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由于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其位阶地位较为复杂,对此《立法法》具体规定为:(1)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3法规和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4)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作业五、试述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与设定权的分配参考答案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也对行政许可进行了界定,“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包括:(1)直接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但能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规则是:(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所有事项。(2)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地方性法规不得就如下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第一,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二,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作业六、试述我国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配规则参考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对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前4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是一种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配规则是:(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可以创设新的处罚种类;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或创制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4)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在上位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罚款限额的设定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其直属机构同各部委一样享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通过制定规章)。地方规章罚款限额的设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可适当阐述我国上述分配设定权规则的理由)作业七、论行政程序的内涵与作用参考答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其特征主要有:与行政实体的密不可分性;多样性和分散性;法定性。(应适当展开)行政程序的作用。“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其作用具体表现在:(1)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2)确保公民参与权和民主权利的实现。(3)有利于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提高行政效率。(应适当展开,能提出新的观点并给以论证更好)作业八、试述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参考答案行政复议范围,又称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解决行政争议的权限范围。它决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行政救济的程度;也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内部监督的范围;也决定了与其它监督行政方式的划分界限。我国行政复议的受范围可从三方面阐述:(一)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7)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5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9)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可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
本文标题: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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