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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暂行)二○○九年八月2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1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十九条规计处7-1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计处13-153排污口设置及扩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三十四条水资处16-18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三十八条水管局19-205河道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三十九条水管局21-246围垦河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四十条水管局25-267取水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四十八条水资处27-29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年6月29日公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水保处30-319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防洪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规计处32-3310护岸林木采伐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第二十五条水管局34-353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11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第二十七条水管局36-3712跨越(穿越)河道建设项目(工程设施)位置和界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第二十七条水管局38-3913填堵、占用、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3日公布)第二十九条。水管局40-4214权限内大坝竣工验收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令第78号)第十一条。建设处43-4415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3月22日公布)第十六条。水管局45-4716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批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七条。水管局48-4917险坝改变运行方式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3月22日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水管局50-5318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农电局监察总队财务处54-5919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界河河道水工程项目审批《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计处60-6220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审批《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三条。水管局63-644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21在建水库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审批《贵州省防洪条例》(2004年5月2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建设处65-6622兼有防洪、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功能水利工程制定的水量调配方案、度汛方案及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防汛办67-6823因建设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审批《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水管局69-7124对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的批准《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第二十三条。水管局72-7325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和经营活动的许可《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水管局74-7626兴建水库大坝技术标准审批(审核)《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第七条建设处77-7827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安全鉴定结论的批准《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五条。水管局79-8028水文资料使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水文水资源局81-8529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乙级)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水资处86-8830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令第412号)第165项建设处89-1035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68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处104-1063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乙级)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水资处107-1093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水管局110-1133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第172项。规计处114-1163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建设处117-11936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水资处120-12237水利建设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建设处123-12438对全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进行考核《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人事处125-1273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处128-1294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水保处130-1316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目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处室(局)页码41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十六条。水管局132-135注: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属于本厅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8: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51-5937502传真号码:0851-5930097通信地址:贵阳市西湖巷29号,贵州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邮政编码:550002。71号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一、行政许可内容对管理权限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1号令)。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项目法人在报请审批(核准)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由许可机关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如果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五、申请材料所需资料名称: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8案材料);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项目法人向许可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第二步:许可机关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十、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签署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暂无有效期限规定。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在取得许可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后,方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核准)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9无。10附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11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主管部门工程概况1、建设地址2、工程任务3、工程规模4、工程等级(别)5、工程标准6、工程投资12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工程总体布置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13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审查签署机关意见: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142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小(1)型、中型规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并向许可机关依次提出审查(或审批)申请,许可机关依次进行审查(或审批)。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五、申请材料所需资料名称:1、申请文件3份(若项目建设有财政资金投入,申请文件须逐级上报);2、设计报告及图纸18份;3、地质勘察专题报告3份;4、工程投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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