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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肠道传染病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我州肠道传染病疫情的暴发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2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霍乱、伤寒、痢疾、甲肝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置。1.5疫情级别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和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范围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可能的发展趋势,将肠道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2(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兰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反应。1.5.1一般肠道传染病疫情(Ⅳ级)(1)霍乱:在一个县市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2)甲肝、伤寒、副伤寒: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3)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4)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外):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2较大肠道传染病疫情(Ⅲ级)(1)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2)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Ⅳ级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3(3)感染性腹泻: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Ⅳ级事件累计发病2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2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4)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3重大肠道传染病疫情(Ⅱ级)(1)全州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2)甲肝、伤寒、副伤寒、痢疾、感染性腹泻出现多起暴发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4特别重大肠道传染病疫情(Ⅰ级)卫生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的突发肠道传染病疫情。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州应对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其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全州重大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肠道传染病疫情时,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负责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成立相应应急组织机构。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照属地管4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Ⅳ级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处置,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Ⅲ级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处置。2.2专家咨询委员会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有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微生物检验、公共卫生管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突发肠道传染病疫情级别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修订;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技术指导。2.3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2.3.1流行病学专家组,州卫生局组建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的流行病学专家组,负责全州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指导。2.3.2临床诊治专家组,州卫生局组建由州医院、州中医院等州直医疗单位有关传染科、儿科、急诊科、肠道门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临床诊治专家组,负责全州肠道传染病诊治的技术指导工作。2.3.3现场处置机动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现场处置机动队2-3个,州卫生局组建有消毒、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卫生监督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机动队,负责肠道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及现场消毒的技术指导。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2.4.1卫生部门5(1)组织拟定全州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协调并指导铁路、机场、港口、交通、公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检查、督导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严密监视疫情动态;(3)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传染病疫情,迅速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防止流行传播;同时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4)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知识,协助新闻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开展传染病的防病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5)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6)向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2.4.2宣传部门负责突发传染病防治新闻宣传工作,注意正确的舆论导向,澄清事实,平息有关疫情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疫情的政策、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工作的成绩。2.4.3财政部门(1)负责及时筹集、解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防治必需的经费,为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2)解决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应急性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公共卫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62.4.4人事部门(1)负责对在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发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2)解决、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编制、引进、培养等问题。2.4.5教育部门(1)负责学校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2)负责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中开展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3)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突发传染病的相关技术措施。2.4.6农业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传染病防治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突发传染病向农村扩散。2.4.7建设部门(1)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2)组织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的有关措施;(3)做好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组织诊治。2.4.8交通部门(1)在车站、码头组织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2)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7生行政部门;(3)负责落实对公交车辆、轮渡等交通工具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措施。2.4.9公安部门(1)确保疫情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及疫情处理车辆的畅通。(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的措施。(3)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区封锁与处理,做好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4)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2.4.10食品药监部门负责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2.4.11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地市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2.4.12商务部门:在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旅游部门:组织旅游行业做好传染病暴发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2.4.13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8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2.4.14军分区、武警:支持和配合重大、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3疫情监测与报告3.1疫情监测3.1.1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的网络直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两次上网巡查,对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利用传染病直报网络进行突发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监测外,同时通过传染病疫情主动监测系统和疾控机构24小时值班电话,主动收集突发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对疫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一旦发现有流行趋势,按照规定及时上报。3.1.3州疾控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突发传染病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及时了解周边地区疫情信息,分析预测本州可能发生传染病疫情的趋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3.1.4医院腹泻病人监测各级医院机构要完善并开放肠道门诊,首诊医生要严格做好对腹泻病人的登记,开展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做好腹泻病人的采样送检工作。93.1.5发热病人监测;在流行早期,对原因不明的发热3天以上的病人和伤寒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采集血或粪便标本进行检测,及时发现伤寒早期病人。3.1.6带菌者监测:伤寒恢复期病人,在病后1个月和3个月,各粪检3次,每次间隔1-2天,以及时发现带菌者,有条件者对近3年的伤寒病人、霍乱病人定期进行带菌调查,每年粪检3次,以便发现慢性带菌者。3.1.7病原学监测,对收集的霍乱、伤寒病原体进行分型和药物敏感试验监测,观察病原体动态变化。3.1.8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监测疾控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疫区、灾区、旅游区)重点场所(学校、建筑工地、宾馆、餐饮等)和重点人群(学生、流动人口、饮食饮水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传染病密切接触者、托幼机构保育人员)肠道传染病的监测。3.1.9水源监测每个县确定5-7个水源监测点,每年5月-10月开展定点监测,定点监测点应选择容易受污染的水源,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处、医院污水排放处、粪便直接或间接污染处、码头船只停舶处,下水道出口处及井水、塘水等,开展肠道病源菌监测。3.1.10不定期开展海产品、水产品、凉拌食品及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时准确掌握肠道病原体污染情况。3.2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10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3.2.1.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3.2.1.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3.2.2报告时限和程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按法定报告程序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3.2.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11告。3.2.3.1初次报告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必须报告的信息为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
本文标题:肠道传染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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