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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保靖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靖县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严格刑罚执行,提高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第三条分等级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第四条分阶段教育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接受矫正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两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第五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定期进行回访,责令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第九条公安机关作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考察。基层派出所与司法所要建立两所会商议事制度,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及时反馈,随时交流,相互延伸各自工作范围,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第二章分等级、分阶段适用范围第十条等级适用范围:(一)宽松管理等级,适用于情绪平稳、改造表现突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社区矫正对象。(二)普通管理等级,适用于情绪较平稳、改造表现较好、有重新犯罪可能性的社区矫正对象。(三)严格管理等级,适用于情绪不稳定、改造表现差、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第十一条在入矫教育阶段,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意识。针对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上具有自卑、封闭、逆反等特点和在行为上具有抵触、试探、被动参与的现实状况,教育目标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突出认罪服法和规范养成教育。第十二条在常规教育阶段,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的需求较高的实际情况,教育目标是矫正行为恶习,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法律意识、道德、文化水平和生存能力,突出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常规教育阶段,要注重个案矫正,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及时修订矫正方案,以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为主。第十三条在解矫前教育阶段,加强形势、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充分考虑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行为上表现出松散、应付的特点,教育目标是巩固矫正成果、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教育重点主要是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回顾、总结,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第三章晋级、降级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四条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第一个月不定等级。入矫教育结束后,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矫正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直接定为普通管理等级,不合格者入矫教育延长一个月,评估仍不合格者,则定为严格管理等级。第十五条司法所根据《保靖县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章扣分细则规定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综合考核一次,按规定适时奖惩。考核奖惩结果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晋级或降级的主要依据。晋级和降级由司法所提出申请,县司法局审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晋级:(一)连续6个月考核未被扣分;(二)1年中受到三次表扬或被评为一次矫正积极分子;(三)有其它重大突出表现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一)当月考核扣分超过10分;(二)1年中受到两次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三)有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恶劣行为。第四章等级管理处遇第十八条宽松管理等级矫正处遇:(一)允许请假外出或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在异地工作、学习、生活;(二)每季度交思想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司法所转交派出所);(三)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四)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公益劳动和其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第十九条普通管理等级矫正处遇:(一)限制请假外出和在异地工作、学习、生活;(二)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司法所转交派出所);(三)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情况一次;(四)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第二十条严格管理等级矫正处遇:(一)严格限制活动区域,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二)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司法所转交派出所);(三)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情况两次;(四)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严格限制请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予以记载。第二十二条对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等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可适当放宽,同时报县司法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保靖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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