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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孚县公安局甲拨寺警务室施工比选方案比选人:道孚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扎巴日期: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1-目录比选须知前附表第一部分比选须知及合同条件一、比选须知二、合同条件及合同主要条款(一)合同协议书(二)合同专用条款(三)合同通用条款第二部分比选文件格式一、比选书比选书附录二、比选书附件附件1:比选保证金格式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附件3:授权委托书格式附件4: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第三部分图纸(另册)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另册)第五部分比选评审办法及操作程序一、总则二、初评三、详细评审四、推荐中选人第六部分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2-比选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道孚县公安局甲拨寺警务室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道孚县各卡乡3工程规模结构项目拟新建警务室240平方米,框架结构4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5比选范围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中全部施工内容6计划工期183日历天7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8比选申请人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9比选报价方式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0比选有效期45日历天(从比选截止之日算起)1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中选价的10%。另外,中选价低于比选抽取时最高限价85%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与基准净值(最高限价的85%)之差额2倍的低价履约现金担保。交纳方式:通过比选申请人基本帐户以转账方式转入户名:道孚县招标投标协会开户银行:农行道孚县支行账号:57710104000739412现场踏勘方式:比选申请人自行进行地点:道孚县各卡乡13比选答疑比选申请人将有关问题于2010年12月2日前传真给比选人,传真号0836-7122530,比选人将于2010年12月3日15点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方案收受人。14比选文件份数比选申请人提交比选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5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0年12月6日上午北京时间09:30前递交地址:道孚县发展和改革局会议室16比选截止时间2010年12月6日上午北京时间09:3017比选地点道孚县发展和改革局会议室18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19最高限价比选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比选报价处理-3-第一部分比选须知及合同条件一、比选须知1总则1.1比选组织本工程的比选人为四川省道孚县公安局,比选工作由道孚县发展和改革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工程的评比工作。1.2工程内容及比选范围1.2.1工程内容及比选范围: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中全部施工内容。1.2.2本次比选工程为一个合同段。1.3比选费用1.3.1比选申请人承担其编制比选文件及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比选结果如何,比选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1.3.2本工程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由中选人支付。1.4不论比选结果如何,比选申请人的比选资料均不退回。1.5本工程实行无标底低价中选,比选人不对未中选单位作任何解释。1.6现场踏勘1.6.1比选申请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比选文件和签订合同涉及施工现场的资料,比选申请人应对其自行查明或核实的有关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1.6.2比选人向比选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比选人现有的能被比选申请人利用的资料,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任何责任。1.6.3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比选申请人应注意安全,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比选人概不负责。1.6.4比选申请人在现场考察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各比选申请人自负。-4-1.7比选答疑会1.7.1比选申请人应按2.3.2条的要求在比选答疑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需要解答的疑问和需要澄清的问题。1.7.2比选答疑的方式和答疑会的时间、地点见比选须知前附表的约定。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的组成2.1.1本工程的比选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发出的相应补充资料:第一部分比选须知及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比选文件格式第三部分图纸(另册)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另册)第五部分评比办法及操作程序第六部分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2.1.2比选文件及补充资料前后有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2.2比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比选方案中所有的比选须知,如果比选申请人编制的比选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比选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比选文件,其比选将不被比选人所接受。2.3比选方案的解释2.3.1本比选方案由比选人负责解释,任何比选申请人所作出的偏离比选人本意的理解和解释,比选人均不予认可。2.3.2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比选方案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收到比选方案后,按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答疑书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送达比选人,比选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达所有获得比选方案的比选申请人。否则,视为对比选方案无何异议。2.4比选方案的修改与补充。2.4.1在比选截止日期3天前,比选人修改、补充比选方案有效。2.4.2比选人修改、补充的内容将书面通知所有获得比选方案的比选申请人,补充通知作为比选方案的组成部分,对比选申请人起约束作用。-5-3比选文件3.1比选方案的语言比选方案及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之间与比选有关的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数字及国家规范代码除外)。3.2比选文件的组成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3.2.1比选书3.2.2比选保证金(银行回单复印件或网络担保合同复印件)3.2.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2.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不需要附委托书)3.2.5工程量清单计价用表(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3.2.6第六部分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一、资格后审申请书二、资格后审申请资料)比选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要求编制比选文件,逐页编码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字)章代替,且签字字样不得复制。3.3比选有效期3.3.1比选方案的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的约定。3.3.2在原定比选有效期之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延长比选有效期的要求,比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比选申请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其所交比选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申请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比选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比选保证金的有效期。3.4比选保证金3.4.1比选保证金是比选文件组成部分,比选保证金必须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时间足额交纳。3.4.2对于未能按要求缴纳足额比选保证金的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将视为自动放弃比选。3.4.3比选申请人应提供的比选保证金金额见本须知前附表的-6-约定。3.4.4比选保证金退还时间:未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将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比选申请人。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3.4.5如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不予退还比选保证金:3.4.5.1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截止期内不递交比选文件;3.4.5.2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有效期内撤回其比选文件;3.4.5.3中选单位未能在比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5日内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或未能在比选人发出中选通知10日内签署合同协议;3.4.5.4本比选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3.4.6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为比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后的5日内。3.4.7比选人与中选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则双倍退还中选单位比选保证金,并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最高限价及比选报价3.5.1最高限价的编制是以比选方案、设计图纸、比选答疑、补充通知(如有时)规定的全部内容为依据,并按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3.5.2最高限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以当地市场价作为计价参考依据。3.5.3最高限价是指由比选人组织安排或指定的,具有工程造价编制能力和编制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按本比选方案要求编制,最终由比选人确定的本工程比选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该工程最高限价为:43万元。3.5.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比选总报价中所报价格均应包括为实施本比选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劳务、管理、利润、税金、维护、保修、保险、安全以及工程包含的所有责任与风险等费用。3.5.5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比选方案(包括比选人提供的图纸)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应按要求应进行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不响应比选方案要求而被拒绝,比选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工作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工程结算严格按照施工比选价办理,凡涉及工程量增减、设计-7-变更、技术核定等事项,必须由双方现场代表签证,报经工程负责人审核,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3.5.6运至施工现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以及施工现场内第三人生命、财产的保险,由工程承包人办理,其费用比选申请人应计算在比选报价中。3.5.7比选申请人应先到工程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3.5.8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比选申请人自行解决,其接入费用比选申请人应计算在比选总报价中。3.6比选文件的份数、签署、修改和撤回3.6.1比选申请人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比选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比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3.6.2比选文件应使用不褪色、不变质墨水编制,正本由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3.6.3全套比选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比选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比选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比选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3.6.4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比选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比选文件的通知。3.6.5根据本须知的规定,在比选截止日期后,比选申请人不能撤回比选文件,也不能更改比选文件。3.6.6比选申请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递交。3.7比选文件的递交3.7.1比选文件的密封与标志3.7.1.1比选申请人应将比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包封中,并在比选书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3.7.1.2密封后应具备下列标志,并注明比选截止时间以前不得-8-开封。3.7.1.2.1比选人名称:道孚县公安局3.7.1.2.2工程名称:道孚县公安局甲拨寺警务室建设项目3.7.1.2.3包封上还应写明比选申请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比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3.7.1.2.4封装后,应在密封口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3.7.1.3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比选人将不承担比选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比选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比选人。3.7.2递交比选文件3.7.2.1比选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将比选文件递交给比选人。3.7.2.2比选文件递交时间和地址见本须知前附表。3.7.3比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不予受理3.7.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3.7.3.2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4比选评审4.1评选4.1.1比选人将于比选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本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地点进行比选评比,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评选会议;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选过程中应保证能够随叫随到,以便评审委员会检查和质询比选有关的事项。若比选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检查和质询,其比选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比选人已默认评审委员会对缺席的检查和质询所做出的结论。4.1.2参加评选会议的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尚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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