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城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空调设备,是指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室外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固定支撑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以及其他区域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五条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不得有碍市容观瞻,不得影响交通畅通。第六条临街安装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安装的空调设备托架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9米。第七条禁止在临街道的地面或台阶上安装空调设备。禁止占用人行道安装空调设备。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向外环境排放热量、冷凝水和噪声,应当尽可能避免妨碍相邻方或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人行道上和建筑物的外墙面上。第九条空调设备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条安装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劝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予以拆除,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5169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