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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第十一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教学时间】:6课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证据的种类、特点、作用;证据理论分类的标准以及具体分类;明确各证据分类的特点与意义。•【教学重点】证据各种类的概念、特点;证据分类的划分标准以及具体分类•【教学方法】讲授和课堂讨论、启发式教学、提问式教学相结合12/20/2019第十一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一、物证插入刘汉涉黑物证视频•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概念12/20/2019--物证的外部特征是指其客观存在的外观、形状、大小、颜色、数量、重量等。–物证的物质属性,主要指物证所具有的密度、材料、成分、结构、性能等。如长清爆炸案。–物证的存在状况主要是指物证是气态、液态还是固态;所处的位置等。如重庆(宜宾)水上杀人案。12/20/2019关联性客观性不可替代性依赖性狭窄性物证的特征12/20/2019•物证的特征:•1.客观性。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痕迹,是以物质的存在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特别是与各种言词证据相比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2.不可替代性。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具有自己特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因此物证通常都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济南杀人案匕首质证;成都民警指纹调换案•3.关联性。物证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连接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而且往往一方面连接已知案件事实,一方面连接嫌疑客体。12/20/2019•4.证明范围的狭窄性。物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环节,必须与其他证明手段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物证的证明具有狭窄性。•5.依赖性。物证的证明价值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许多物证的发现和提取都需要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如潜在手印的显现技术和粉尘足迹的提取技术;另一方面,很多物证中储存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检验来解读,如血痕和精斑中遗传基因的检验。正因为物证中的“科技含量”较高,所以我们可以称之为“科学证据”。见下页案例•案例:依赖性•某省一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在举证时拿出一个瓶子,说这就是被告人王某投毒所使用的毒药。辩护人辩称,请问公诉人,此瓶是在什么地方发现的?公诉人说:在现场的草垛里发现的。辩护人又问:如何能够证实此瓶是被告人投毒所用?公诉人说瓶子上有指纹。辩护人又问:指纹是被告人的吗?公诉人无语;辩护人又问:瓶子里装的是毒药吗?公诉人又无语,辩护人又问:装的是什么毒药?与被害人中毒死亡是同一种毒药吗?12/20/2019常见物证的种类1、犯罪使用的工具;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12/20/2019常见物证---血迹12/20/2019常见物证-----脚印鞋底的尘土可以告诉你鞋子主人过去所经历的故事,远比辛苦的审讯所获得的要多。汉斯·格罗斯《检察官手册》12/20/2019常见物证---指纹(大陆资料)常见物证12/20/201912/20/2019枪弹12/20/2019物证的审查判断:最高法解释第69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12/20/2019•(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如济宁杀害联防队员案脚印、血手套)12/20/2019二、书证(一)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12/20/2019(二)书证的特点4、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2、书证具有稳定性3、书证具有思想性1、书证具有多样性(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12/20/2019(三)书证的分类一、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制作主体及是否依职权所做二、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有无特别形式、格式要求三、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书证的内容四、原生书证和派生书证-制作方法12/20/2019(三)书证的分类•1、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此类书证分类是依照书证是否由国家机关等依职权所制作划分的。•公文性书证是指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如判决书、公证书、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裁决书等。•一般情况下公文性书证较之非公文性书证更为真实可靠,对非公文性书证的审查判断更为严格。(三)书证的分类•2、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依照书证的形成是否有特别形式、格式要求或必须履行特定程序。•凡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有特定形式、格式或必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就是特别书证,如判决书、裁定书等就是特别书证。•请问同学们还能例举出其他一些生活中常见的特别书证吗?•凡是只要求具有明确意思表示并由当事人签名、填写日期而形成的书证为一般书证,如借条、收到条等就是一般书证。12/20/2019(三)书证的分类•3、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这是按照书证的内容来划分的•凡是制作书证的目的是基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书证称为处分性书证。如生效判决或裁定。那未生效判决呢?•凡是制作者仅用于记录或报道已经发生的或认知的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书证称为报道性书证。如会议记录、新闻报道等。同学们生活中知道或了解的还有哪些报道性书证?请例举一二。•一般而言处分性书证的证明力要大于报道性书证。12/20/2019(三)书证的分类4、原生书证和派生书证(依照书证的制作方法划分的)•依照书证制作方法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及译本等。•此种划分说明只有原本最为可靠,其证明力最大。12/20/201912/20/2019(四)书证的审查判断•见物证审查判断(最高法解释第69条)12/20/2019请同学们思考一下二者有什联系?书证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还具备物证和书证的两种特征,证明力的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据强。(五)书证与物证的关系联系区别1、表现证据事实的方法不同。2、是否反映人的思想不同。(接下页)12/20/2019•3、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有的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必须通过勘验、鉴定等程序后,才能证明案件事实。•4、对案件事实所起的作用不同•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5、书证和物证在发现、收集、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别。书证与物证的区别12/20/20192002年司法考试题•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12/20/20192005年司法考试题•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AD12/20/2019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证人的界定: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的人,而不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词的人,都是证人。•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人的界定: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而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等。•前者包含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而后者仅指事实证人。12/20/2019我国:证人是采狭义上的概念。一是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客观陈述,而不是其主观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二)特征二是证人证言较之于当事人陈述其客观真实性较强;三是由于受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亦可能不真实。12/20/2019虚假证言的具体原因第一,证人可能故意地提供伪证。第二,证人可能无意地提供错证。证人作证难12/20/2019•1、积极条件:即公民能够成为证人的资格条件。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1)了解案件情况;(与鉴定人的区别)举例听民警的哥哥讲证人的不可选择和替代•(2)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教科书207页要求“对事实的存在与否、状态如何及性质怎样”加以辨别的观点是不妥当的)•(3)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4)只能是自然人。作证优先12/20/2019(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2)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2、消极条件:对“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这里“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不是所有各种生理缺陷(如断肢、近视、色盲、瘫痪)或普遍意义上的精神缺陷(如轻微的神经官能症或者间歇性精神病),而是特指那些丧失了辨别是非能力和正确表达能力的严重精神病患者以及聋、哑、盲、丧失记忆功能等严重影响其辨别是非能力和正确表达能力的生理缺陷。•个人认为:在实践中,证人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标准无法统一,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该证人的陈述是在其有限的认识能力范围之内的,都不应剥夺其作证的资格。(这里说的“有缺陷”是指其感知事实的时间)12/20/2019对“年幼”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但对“年幼”无法定的界定标准,实践中控辩双方对未成年人的证人资格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岁为成年的标志。据此,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其智力发育程度不及成年人,都可以认为尚属“年幼”。对于事物的辨别能力、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尚不及成年人,不能提供对查清案情有意义的证言,不能做证人,所提供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判别证人资格的标准只能是了解案情的人,尽管未成年人对某些事物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年龄、经历、文化水平以及个人特点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只要他能够分辨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所了解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人,所提供的陈述内容,可以作为定案依据。12/20/2019对“年幼”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律师持第一种观点的居多,公诉人持后一种观点的居多。如:•其一,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被害人八岁的儿子证实,其父在自家院内让被告人用木棒打倒后再没说一句话。卷中除尸检报告外,无有力证据证明伤害后果系被告人所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儿子“年幼”不能做证人,应该认定该案事实不清。••其二,在一起入室强奸未遂案件中,案发当场仅有被告人和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九岁女儿。被告人否认强奸。被害人的女儿证实,被撕打吵骂声惊醒后,看见被告人“将母亲的裤衩拽下来,并将母亲压在身下”。该案的辩护人亦以证人“年幼”为由,称其不具备证人资格,应认定该案证据不足。12/20/2019个人对“年幼”
本文标题:第11章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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