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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六章第三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
1第三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一、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公民法律修养提高的重要标志之一。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要做到学法、守法和用法。二、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一)法律思维的含义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是加强公民法律修养的重要内容。•案例:山西省垣曲县一名年轻的中学教师为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不惜为了一块钱而闹上法庭,被中央电视台制作了专题节目,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人物。这名教师叫高河垣,他在山区长大,很少走出城市。结婚后,很想带着妻子走出大山,诳诳北京城。于是在某年开春,高老师向学校请了几天假,携同妻子到了北京。临离开时,他们到了王府井天平图书馆中心,买了一本《走向法庭》的书。当天晚上,发现书中残缺了十多页。次日,高返回书店,要求退换。到了书店,售货员看见高出示的发票及书上盖有书店的纪念印章后,同意了退换。但当高提出要求书店支付其往返一块钱的车费时,书店坚决不答应,认为高是无理取闹。高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斡旋不果,最后告到了北京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时,高除了追讨一元外,还要求原告赔偿其由乡间赴京出庭的一切费用。法院支持了高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店除赔偿原告一块钱的交通费外,还必须赔偿原告前往北京出庭的费用共八百零八元人民币。简析:“一块钱的官司”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意义是极为深远的。它表明,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健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日益得到加强。法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它不仅通过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还通过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法具有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的特点,即它不仅规定了人们的义务,而且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现代法制社会更为强调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知法、懂法,不仅为了守法,更重要的是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1.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律修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一方如果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首先要克服重权利轻义务或重义务轻权利的片面思维。2.重证据(1)什么是证据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2)证据的特征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3)证据的意义(为什么要讲证据)2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讲证据涉及到正确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案例:甲与乙是朋友,甲借给乙2万块钱,约定一年之内归还,乙写了借条给甲。后乙找到甲表示因为经济紧张,先还5000元,等有钱了再还剩下的钱,甲表示同意。乙还钱后写了一张条子给甲:“还欠款5000元”。后甲让乙归还余款,乙给了甲5000元,并表示欠款已经还清。甲到法院去告乙(甲也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判甲败诉。法院这样判,会不会不公平?会不会放纵不道德者?分析:在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两张纸条。借条说明甲和乙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二张纸条。对于这张纸条,甲认为是乙还了他欠款5000元,意思是还欠1万元,而乙则认为这张字条表明自己已经还了15000元,还剩5000元没有归还。如果本案不存在其他的证据,那么可能就会作出对债权人甲不利的判决。因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甲不能举出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乙仍然欠他1万元的事实,那么他就会败诉。而如果甲能及时地在乙所出据的第二张字条上补充上:“余1万元于日后再行偿还”的字样,那么就不会导致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因此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证据的重要性,我们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时候,一定要重视证据,而且尽量不要让书证出现歧义,对于其他证据也要妥善地保管、保存。3、讲程序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实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有效实现;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获得有效救济。公正的法律通过克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从而保证法律运作的结果客观公正。(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案例一: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上网,而且还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次上网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2000年10月至11月期间,卢某甚至在网上发布信息,以每100元使用三个月的形式,将创原世纪公司上网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由于知道了账号密码的人经常在自己的网友传播,致使使用过盖章好的人竟达到1000多人,该公司在信息费用猛增数十万元的情况下,终于发现账号被盗用。据统计,截至案发时,卢某的上述行为,共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多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还说要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上网账号及密码,以致造成那么大的损失。案例二: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孙某,聪明好学,尤喜“钻研”侦探小说。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他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每次作案,他都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控制财物的价值量,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免构成盗窃罪.他认为只要不达标,即使被抓住了,只能算小偷小摸,大不了被关几天.二是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和足迹.他认为经查找不到指纹和足迹就破不了案,因而每次作案他都不忘戴上手套,并在退出房间时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多次作案后被以盗窃罪追究责任时才“如梦初醒”!孙某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危险的法盲。他只知道“盗窃罪是秘密窃取3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却不知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当警察告知“虽然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都未达标,但几次加起来早就超标”时,他竟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而嚎啕大哭。他看了几部侦探小说便“颇有心得”,竟狂妄地叫嚷“即使跟警察较量也未必会输”,说明他的法律心里已被扭曲。分析:有的大学生在知法与守法的关系上存在模糊认识。他们在表述执法、守法和护法的关系时,有的选择“守法未必知法”,还以许多老百姓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但能守法作为例证;有的则选择“知法未必守法”,并以许多领导干部知法懂法但不能守法甚至违法犯罪的事实作为“证据”;还有的认为“维护法律尊严是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事”。他们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不懂法也可以不违法犯罪,何必学法?”案例一,显然,对法律的无知无疑是卢某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案例二,“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有一个正确地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诚然,有些老百姓对法律条文知道得很少,一般也能守法。但是,我们决不能认为他们对法律全然无知。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接受全民法制教育,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诸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等朴实的法制观,以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等道德观,因此一般不会违法。相反,有的领导干部和法律专业人士,虽然具备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但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没有健康的法律心理,仍然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守法未必知法”或“知法未必守法”都不是必然的普遍的现象,更不能成为“不必学法”的论据和理由。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朱某是北京某大学的一名大学生,朱某在北京学习期间,结识了某国驻华大使馆文化参赞龙某,后又结识了某大使馆新任文化参赞萨某。期间,朱某又认识了某自治区党校退休老师陆某。后来,某大使馆文化参赞萨某提出要朱某及陆某等为使馆收集新疆伊斯兰教派活动的有关情况,当时朱某及陆某未表示拒绝,与萨某签订了协议书,并接受由萨某提供的摄像机1部、活动经费1万元以及二人的月薪3000元,随后返回乌鲁木齐。接着,朱某及陆某先后前往乌鲁木齐、喀什、莎车等地拍摄、录制了伊斯兰教派有关活动情况的资料,返回乌鲁木齐后,朱某、陆某被抓获,追缴了全部拍摄录制资料。经某自治区国家保密工作局、宗教事务局鉴定,朱某所收集的资料其密级为“机密”级。朱某实施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组织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国家安全观的含义(见教材181页。)政治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案例1:我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某某与某国取得联系后,以出国治病为名,提出申请到该国,经批准出国后,他向该国提出政治避难,公开声明与我国“脱离关系”,并发表诽谤和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在国际上造成极坏的影响。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案例2:被告人吴某,男,31岁,某通讯社编辑;被告人马某,女,29岁,某杂志社4编辑。某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快报》记者梁某相识。梁某为获取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用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并于当日下午指使被告人马某按照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谋。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真给《快报》报社。10月5日,香港《快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某与吴某、马某在约定的地点会面,梁某付给吴某外币兑换券5000元。请问:吴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案例3:被告人段某,男,22岁,学生。段某在1980年1月3日,先后四次按照台湾敌特电台广播的联络地址投寄五封挂号信,在信中表示了敌视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并予以攻击,声言“在的领导下,推翻中共暴政”,并要求台湾当局帮助他从香港到台湾去,并在信件中向台湾特务组织请领任务。为到台湾,他准备了路费、购买了某省地图、指南针和救生圈等物品,伪造了混入广东边防地区的探亲证明信,在4月19日晚9时步行到边境地区时,因其形迹可疑而被带到当地派出所。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案例4:被告人某某从国外探亲回到某地以后,刻印关于某某地区不属于中国的领土和要求该地区独立的大量传单、信件广为散发,致使受其影响的五十余人非法集会两次,造成严重后果。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我国很多知名品牌曾在外资的并购案中受损,如活力28、熊猫(洗衣粉)、扬子(冰箱)、孔雀(电视机)和香雪海(冰箱)等中方品牌不仅没有在外资并购中壮大自己,反而被封存起来,有些国内企业不得不花费极高的代价从外方品牌回购使用权。1990年,拥有中国著名商标“美加净”品牌的上海家化在与一家国外跨国公司合资后,原有商标被搁置。表面上看,跨国公司投入巨资为上海家化发展生产,事实上,其目的就是使当时市场占有率近20%的“美加净”暂时退出目标市场,为自己的品牌开路。(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法律制度(一)一般法律制度外资如何占领中国市场?收购中国名牌产品冷藏这些中国名牌推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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