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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文地质管理制度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2、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所在矿井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全面领导,定期分析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察工作,查明矿井和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4、设计部门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水患顶测预报资料和有关的水文资料,在编制采掘工程设计时充分考虑水害因素,从工程设计开始,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将探放水工程纳入采掘工程设计和工作面衔接计划时间表内。5、每一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6、探查水压大于1.5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7、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须确定探水线,并准确的将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量、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专业矿图上。8、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9、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岩深陷落柱的分布位置,含导水性能及高水位异常原因、范围,探查原则“先物探,后钻探”,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10、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1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产矿井由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地测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对重点水害问题地测部门应随时组织会商,每次会商结果均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12、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资料及时地进行分析、整理,得出结论性意见。13、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管理,杜绝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来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14、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应制定防冶水管理工作十不准:(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设巷道。(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继续施工。(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前,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不准贯通。(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不清时不准施工。(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内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文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回采。(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肋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层位。
本文标题:矿井水文地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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