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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土地勘测定界外业工作量大,其准确程度对整个调查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权属调查和地类调绘是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的核心。外业工作开始前要准备好调查必须的仪器、工具和设备。包括配备必要的测绘仪器、转绘仪器、绘图工具、计算工具、量算工具等;印制各种外业调查手簿、权属界线协议书、权属争议缘由书、各种表格;准备必要的生活、交通工具和劳动用品等。一、外业调查概述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是勘测定界中的基础性工作,其工作内容类似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但其调查范围和成果要求又不同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容,同时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又兼有地籍调查的内容,综合考虑,将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其调查内容可归纳如下:查清用地范围内村和农、林、牧、渔场以及居民点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辖区范围界线;查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权属调查的成果应及时准确地反馈于外业测量人员,以便进行权属界址桩的测量。为保质、保量顺利完成调查任务,必须遵守下列外业调查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目前,我国农村地籍工作不够普及,已有的农村、城郊结合部等地的地籍资料不具备良好的现势性。因此,在调查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际调查为基础,以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界线图为辅助工具,坚决纠正调查中的不正之风,如调查中随意更改地类;有意缩小耕地面积,扩大其他地类面积;对违法改变土地用途、非法改变土地权属界线持认可态度等。(二)科学调查的原则指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必须严格按《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和精度要求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在经济条件具备的地方,调查中要尽量采用最新的科学技术和手段。(三)一查多用的原则所谓一查多用,就是要充分发挥土地勘测定界调查成果的作用,不仅为用地审批提供依据,而且要为变更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提供服务。二、权属调查(一)权属调查概念土地勘测定界中的权属调查是对用地范围内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土地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等情况的调查。调查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以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土地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界址调查是土地权属调查的关键,权属调查是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到外业测量权属界址桩的放样及内业面积量算工作的质量。勘测定界权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内的占用各权属单位的用地界线和权属状况调查。界线指界址点(即拐点或转角点)及其间的连接直线,即界址线(包括权属界线和行政界线)。调查区域内的界址线在城镇中多以界址点的连接直线为界;在非城镇中多以曲线形地物(如河岸、沟渠中线、道路中线等)为界。为保证界址点位置的准确,便于在遗失、破坏后复原以及外业测量界址点、内业编绘勘测定界图及面积量算,应在工作底图上标注占用各权属单位的用地界线(包括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交点的位置。该交点是明显地物点时,需要在图上标记清楚,并给予必要的文字说明。该交点所在位置无明显地物时,应丈量其与相邻明显地物点的相关距离,并在图上利用长度交会法绘制界址点的位置,注记在调查图上。勘测定界外业调查中的权属状况调查主要指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调查。通过调查核实占用宗地土地使用证、征用土地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清理违法占地的处理文件等权属证明材料,确定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土地勘测定界权属性质调查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村庄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勘测定界权属来源调查主要是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来源调查,即国有土地上单位用地的来源。其主要内容:一是调查该土地的取得方式(征用、划拨、出让、代征、租赁等),作为填写勘测定界表的依据;二是通过调查该土地的来源,确定该国有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此外在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属来源时,应注意被调查单位(及土地登记申请单位)与权属来源证明中单位名称的一致性。发现不一致时(如权源证明中单位名称为“××农场”,而申请土地登记单位为“××农贸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对权属单位的历史沿革、使用土地的变化及法律依据进行细致调查。(二)权属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对建设用地占用的各权属单位的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时已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本次勘测定界调查时可不再重新调查,否则应重新调查。因此,权属调查的工作程序根据准备工作阶段的收集资料情况分两种进行,一种是具备土地权属定界资料的调查,另一种是不具备土地权数定界资料的调查,工作程序如下(图8-3):权属调查一般是以“先国有后集体”的原则进行工作,即先查清调查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再对集体土地进行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分室内工作和实地调查两个步骤。1.室内工作审核调查区域内搜集的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登记资料,经双方权属单位的负责人认可后,根据实际情况将权属界线粗略勾绘到工作底图上,待实地核定后,正式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对暂不能勾绘的权属界线需要对土地的位置、界址进行实地调绘。土地登记资料中需审核的内容有:土地证书,宗地图,土地划界、定界文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复查、核实材料,处理土地权属争执的协议书、仲裁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中需审核的内容有:境界、权属界、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缘由书、分幅或乡土地权属界线图。当土地权属单位完全处于用地范围内时,还应审核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审核无误的资料,在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汇总时可以直接应用。2.实地调查利用权属资料结合实地情况,将权属界线展绘于工作底图上。其方法有多种,常用的有直接判读、坐标展绘、关系距离交会等。例如:已知实地权属界线的位置走向以及周边与调查图上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明显地物点,采用关系距离法实地丈量出明显地物点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的距离,然后根据两者之间的位置关系,将权属界线展绘到调查图上。权属调查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登记资料为准,在不具备上述资料的区域须进行现场指界。在进行土地权属现场指界时,要事先约定相邻土地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指界。双方指同一界,为无争议界线;双方指不同界,则两界之间的土地为争议土地,将各方自认的界线同时标记在外业调绘图件上。在图上还要标清权属界线的拐点,若实地拐点为固定地物,可直接用直径0.8mm的圆圈在图上作标记;若实地拐点无固定标志,应先埋设界标,再借助邻近明显地物点标绘到图上,并附以文字说明。当以线状地物为权属界线时,必须标明其归属。图上无法标清的权属界线,可绘制草图并加以文字说明。此外,还要在图上标清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用地红线)的交叉点,并作标记,各类权属点冠以字母表示:S表示省界;E表示地区(市)界;A表示县界;X表示乡(镇)界;C表示村界或村民小组界;G表示国有土地界;J表示基本农田界。对双方无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一式三份,权属单位双方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其内容包括:标清各权属界线拐点及界线位置的附图;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的文字说明,权属双方指界人、调查人签字盖章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等。对双方有争议的权属界线,要填写土地争议缘由书一式三份,权属单位双方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其内容包括:标清各方自认界线拐点及界线的附图;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争议理由及提供凭证的文字说明;双方代表及调查人的签字盖章等。争议土地界线的处理,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后再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无效的,可先由土地勘测定界单位暂做技术处理,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用,不作为权属界的依据。此外,土地勘测定界中涉及的飞地、插花地也要查清界线,标绘到图上。(三)权属调查的具体规定1.指界的具体规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其他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对已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但手续不完善的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界线走向模糊、文字说明较简单,对飞地等调绘较粗糙,致使权属界线与实际存在一定差距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充完善或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按一定方法(关系距离法、距离交会法)绘制到调查图上。对于已签订权属界线协议的,手续虽完善但调查时土地权属双方提出要重新认定权属界线的,也要重新进行权属界线的调绘,并重新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正式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和签协议。因依法征用、依法调整土地等引起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重新调整和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具体、不明确、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办必要手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其他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2.界址点设置的具体规定建设用地界线的拐点、用地界线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行政界线的交点上应设置界址点。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及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设置界址点。在权属调查时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设置的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为编绘勘测定界图及面积量算打下基础。权属调查应对周围有明显地物的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三、地类调查地类调查应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要求,以接受勘测定界委托时为调查时点,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地类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三级地类编号。在地类调查的同时,实地调绘基本农田界线和农用地转用范围界线。为减少外业调绘工作量,在外业调绘前,应邀请熟悉当地情况的人结合地形图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进行室内预判。(一)土地分类体系土地勘测定界中建设用地多在城郊结合部,同时涉及“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和“城镇土地分类体系”两种体系。而我国城郊结合部并没有明显的城、乡分界,这给两种分类体系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难。以往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采用两种分类体系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中分类尚明确,但土地勘测定界图中须标注地类号,例如:同是“21”,两个分类体系中代表的含义不同,易发生混淆。采用新的《全国土地分类》可以打破城乡分割的界线,同时将居民和村民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较好地联系起来,增强了调查成果的实用价值,也基本上回避了划分城乡居民点建成区界线的难题。此外,各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情况较多,而因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带来的地类划分问题日益成为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中的一个难题。新的《全国土地分类》,将可调整土地作为第三级分类的“其中”出现(如“果园,其中包括可调整果园”),增强了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的科学性与实用性。目前,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还没有全面完成,旧分类到新分类的过渡尚难以一步到位,为确保实施《全国土地分
本文标题:第三节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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