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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债法概述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民法分论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行为事件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时间的经过社会关系事实代理物权的案型乙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深圳红树林片区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地块上建设了“海怡东方”的楼盘;甲购买了海怡东方A栋15-C单元的房产所有权;甲没有选择一次付款的支付方式,而是向招商银行贷款了全部楼款的60%,因此须以自己购买的A-15-C单元为银行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偿还贷款。物权的种类所有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为以最绝对的方法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法民544A】)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立的物权。债权的案型甲向乙购买汽车,价金2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重复付款给乙的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债的种类债权契约(合同),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之信赖及期待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物”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益之义务。侵权行为,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需要。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一、债的概念1.罗马法上的债2.民间所谓的债3.现代民法上的债:民事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与要素(一)债的主体:特定当事人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二)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1.含义2.辨析:(1)给付与履行在含义上有所区别。(2)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也不相同。3.要求:给付必须合法、确定和适格。4.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及不作为等。(三)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1.债权特征:请求权、有期限、相容性、平等性、相对性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1)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4)处分权能。2.债务(1)债务的概念: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2)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5)债务也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相对于完全债务而言,不完全债务或者是不能依诉请求的,或者是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等等。这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显然有影响。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1)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3)附随义务:以其功能为标准,可分为两类:A.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该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该义务属之。B.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伤害。C.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4)不真正义务。(5)先合同义务。(6)后合同义务。上述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的问题,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债的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四)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五)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债的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债就是特定的一方当人有权向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或不为特定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法律关系。推荐:外国法律文库丛书《债权在现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日]我妻荣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现行债法体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特别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二节债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拍卖法土地承包法总则分则本节思考题什么是债?法律上债的意义是什么?什么是债权?债权有哪些权能?债权与物权有何差别?什么是债务?债务与责任是什么关系?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二、侵权行为三、不当得利四、无因管理五、其他不当得利之债UnjustEnrichment一个深冬的傍晚,甲发现了一条走失的牛,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等待失主前来认领。当晚,狂降大雪。大雪压塌了牛栏,将牛压死。第二天,甲请人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皮牛肉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主乙知道此事,要求甲返还牛款1000元。为此发生纠纷。案例问题:甲与乙之间形成何种类型的关系?500元应该归谁?分析:(一)甲卖牛获得500元——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乙失去一头牛——一方受有损失(三)甲的获利与乙的损失间有关系——受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合法的根据一、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的性质分析: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一)一方受有利益(二)他方受有损失(三)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合法根据三、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1)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主观上为过失。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1)因合同解除而产生。(2)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而产生。二、非给付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4、基于事件而发生5、基于添附而发生6、基于死亡宣告被撤销而发生7、基于拾得遗失物而发生1、A帮B保管包,却擅自把包卖给了C,得价款200元。2、A误将B家的牛当成自己家的牛饲养了一周,花饲料费15元。3、A擅自用B的汽车为C运输砖瓦,C由此获利。4、A鱼塘的鱼自然跃入B的鱼塘。5、经出租人B同意,A在承租的房屋中安装浴霸,期满时交还房屋。6、A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被B继承,一年后,A的死亡宣告被撤销7、A拾得一块金表,知道是B遗失的,但不归还。例外:(一)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的给付。(二)清偿未到期的债务。(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四)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效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当事人:1.债权人——受损人2.债务人——受益人(二)原则:1.返还原物为2.价额补偿为补充(三)范围:1.受益人为善意时——现存利益2.受益人为恶意时——自知道之时的全部不当利益3.善意而后转为恶意时——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案例:1.原告某制药厂与某新特药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根据合同,原告用“火车快件”的办法给新特药站发送10件某药品,共计216000元。由于车站工作人员的失误,药品被送到被告健民新特药站,被告的新上任的采购经理误以为是自己公司前段在网上发的订单送来的货,在取货凭证上签字盖章。原告向合同对方索要款项,得知药品被送到被告处,遂要求返还原物。被告称其中5件收到后遭雨水浸泡无法出售,其余5件已经卖出。2.王某乘坐公交车,下车时乘务员提醒其包忘拿了,王某看了看桌上的黑色皮包,明知不是自己的,想不知谁丢下的,就拿走了。包内装有1000美金及身份证等物品。后包的主人张某找到王某,并要求返还,王某借故推托,在此期间,美元外汇牌价下跌,导致张某损失1000元。无因管理之债spontaneousagency张某因幼年脑部受伤,智力只相当于十岁左右的儿童,平时最愿与邻居小孩毛毛戏耍,二人感情甚好。一日二人在公园玩耍时,毛毛从秋千摔下,当场鲜血直流,昏迷过去。张某见状抱起毛毛赶到附近的医院,因抢救及时,毛毛得救。张某在抱送毛毛的路上,撞翻了路边的卖小动物的小摊,踩死了一只小斑点猫,摊主一路追到医院要求赔偿。中学生谢某路遇迷途小孩,见其又饥又渴大哭不止。遂给其买了面包、饮料、玩具等,并乘出租车颇费周折,将小孩送回家,共花去谢某半天时间,人民币56元。到家后,谢某很不好意思地要求支付必要费用,遭拒。王某下夜班见一群歹徒正在对一女子行凶,遂上前阻止,姑娘免遭伤害,王某却被打成重伤,歹徒逃之夭夭。王某花费各种治疗费5万元。请问谁来买单?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93条:性质分析:1.行为2.事实行为3.合法行为二、构成要件(一)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二)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须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有如下效果:(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2.通知义务;3.报告与计算义务(二)本人的义务1.偿还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2.赔偿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直接损失。3.清偿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债务四、相关概念辨析(一)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二)无因管理与正当防卫(三)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四)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案例分析(深刻领会债的概念)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律关系:甲向乙购买车,成立买卖契约。买受人甲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第条)。甲得向已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体系绝对权相对权(债权)人格权合同之债请求权
本文标题:民法分论2(合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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