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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畜牧兽医站关于成立2010年社会治安领导小组的通知为了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新局面,更好的加强稳定,达到保稳定促发展的目的,由于人员变动,特调整我站2010年社会治安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乡畜牧兽医站2010年2月乡畜牧兽医站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分工负责我站的社会治安全盘工作。主抓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长组好我站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检查和处理社会治安情况和案件,了解社情,切实维护我站稳定。负责抓好我站的社会治安督促、检查工作,维护我站稳定。。做好各类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乡畜牧兽医站2010年2月乡畜牧兽医站社会治安领导小组职责1、及时研究和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社会综合治理及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的批示精神。2、制定和部署本单位一个时期内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总体规划和任务,并监督实施。3、组织指导辖区各单位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4、推广典型经验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整治力度,及时解决和处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乡畜牧兽医站社会治安领导小组2010年2月乡畜牧兽医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1、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领导亲自挂帅,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我站下班后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3、搞好综合治理,各办公室要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动员和依靠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治安管理,同一切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做坚决斗争。4、每位干部自觉遵守社会治安规定,遵纪守法,同时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违反者给予相应处罚。5、被社会治安处罚过的干部,取消全年评选考核资格。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刑事案件发生率为零,无治安调解,无丢失被盗和各种事故发生。乡畜牧兽医站宗教管理制度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和不信仰宗教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乡畜牧兽医站对外来人员管理办法一、协助外来打工者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检查督促我站对外来人员观察的管理工作。二、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我站周围暂住人口进行查验“三证”(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对于不办证人员要进行督促或采取相应措施。三、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思想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和贯彻有关暂住人口的管理的法律法规。四、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上报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六、建立健全外来人口档案,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公安部门提供可查的依据。乡畜牧兽医站出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辖区、县(市)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我乡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出租房屋”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本站辖区内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派出所为主、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遵循“属地管理”、“谁用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第四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设的;6、属于危险房屋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9、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10、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用作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六条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由屋主或有效代理人(以下统称出租人)凭房屋产权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向当地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点)提出申请,经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员上门核查合格后方可出租,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第七条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出租房屋所在地备案。第八条承租人将房屋转租他人的,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村。转租期间,转租人应按规定履行义务。受转租人不得将房屋再行转租。第九条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时,出租人必须按规定与村社区管理服务站签订出租房屋治安、消防、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和检查,符合要求的,才能出租。第三章出租人、承租人的义务第十条出租人的义务(一)治安义务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2、对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件等进行登记,并在承租人入住出租房屋三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3、向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宣传有关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4、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盗、防火、防疫病等措施,掌握出租房屋的治安和消防情况,并如实将治安和消防隐患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5、与承租人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于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村管理服务站报告;6、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的村管理服务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同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7、必须协助、配合派出所、房屋所在地的村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做好对出租房屋和承租人的检查工作;8、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进行赌博、卖淫、贩毒、吸毒、制假售假、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举报、制止或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二)消防义务1、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2、厨房应单独设置,房间墙体不得使用可燃材料;3、每个房间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要设置安全出口;4、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配置一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5、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6、应当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督促承租人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排除消防隐患。第十一条承租人的义务(一)治安义务1、遵守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监督、检查;2、不得承租本办法中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3、租赁房屋时,必须向出租人出示自己和同住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提供登记情况;4、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村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报注销;5、严禁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和销售脏物、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生产经营活动;6、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举报、制止或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7、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员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如实向出租人报告登记,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8、转租房屋的,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三日内报房屋所在地的村管理服务站备案,办理转租手续。(二)消防义务1、严禁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2、安全使用煤气炉具和电器等设备;3、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4、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站党支部和社会治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乡畜牧兽医站201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为了全面加强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新局面,更好的加强稳定,达到稳定促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作制度。在综合治理过程中,我站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始终坚持“一手抓稳定、一手抓生产”的工作方针,将治理工作贯穿于农村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深深认识到只有治理抓好了,我站工作才能顺利全面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综合治理的内容和措施1、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视察新疆的重要讲话和新疆地方史、综合治理政策。2、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和值班制度的检查落实,健全和完善值班人员交接手续。3、定期坚持对重点单位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检查,严格值班制度。三、奖惩措施1、对违反综合治理的人,年度考评定等为不称职,并扣发当月上岗津贴和误餐补助,其所在部室年度考评时也不予评选优秀。2、对违反单位综合治理的人没采取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触犯刑事案件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并建议开除干部队伍。乡畜牧兽医站2010年上半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巩固和深化“平安单位”建设成果活动,为我乡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一、加强对综治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一)高度重视综治工作,调整充实组织领导机构站党支部始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党政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常抓不懈,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年初,随着人员变动,及时调整了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并对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充实,由相关领导兼任组长,将站职工纳入了领导小组成员,从而充实了综治领导小组成员。(二)明确责任,签订各项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年初综治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各阶段治安形势,确定工作重点,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形成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员单位全力抓的良好局面。与各职工干部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制定了比较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实行社会治安一票否决,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从而保证了综治工作的有序开展。二、坚持严打方针,加大重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半年来,我们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体目标,深入开展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大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我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三、加强巩固和深化综治与平安建设成果活动,提升社会舆论氛围。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每年的四月被定为综治和平安建设宣传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站对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做到综治目标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通过不同方式的宣传,我站职工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平安建设意识明显增强,“综治和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取得了应有的成效。五、健全组织网络,避免青少年犯罪我站党支部同我站干部职工的家庭成员联合推出针对青少年一系列活动,对他们进行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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