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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的履行[学习目标]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各环节的内容和做法;通晓主要结汇单据的缮制和处理;协调好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技能目标]1.能够熟知进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把握好每一个环节;2.能够正确缮制各种结汇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旦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国际性的章程可循: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履行合同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必须谨慎对待,因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约方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履行合同还是衡量企业资信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依法订立了合同却不履约,势必带来信誉上的损失。此外,在履约过程中,还必须严格地贯彻我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确保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由此可见,严格履行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9.1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销售合同一旦成立,出口方就应立即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期顺利取得货款。履约的全部过程,由于环节多,涉及的部门多,单据多,手续也较复杂,很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出口方不仅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也要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十分细微地处理每一个环节,尽量避免工作脱节、延误装运期限以及影响安全收汇等事件的发生,以保证履约过程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的出口交易大多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并且凭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履行这类合同时的主要环节包括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办理货运、报关、投保(CFR条件下省略此环节)、制单结汇等。概括起来就是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办理货运手续、报关、投保)、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在这一错综复杂的过程中,还要及时解决履约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若处理不当,就会造成违约行为,从而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因此,卖方应做好出口合同的科学管理,力争各环节环环相扣,以提高履约率和经济效益。下面以按CIF成交、凭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为例,从货、证、船、款四个环节,将出口合同履行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分述如下。9.1.1备货出口合同的履行,备货是关键。所谓备货,是指根据出口合同所规定的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花色品种、包装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准备好货物。其主要内容包括:及时向供货部门或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的交待、检查和督促,核实应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交运时间,并进行必要的包装以及刷制唛头等项工作。为了使履约的各个环节有条不紊,在获得信用证之后,应立即根据出口贸易合同和来证的各项规定,向生产、加工、仓储等部门填发预先印制好的加工通知单(也称要货合同、工作联系单等),2该通知单上的各栏目必须填写清楚,做到各栏内容与信用证和合同条款完全一致,作为确保各有关备货交运部门严格执行的共同依据。在备货交运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所备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品种要严格核对,使所交运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必须重新加工或调换。(2)备货数量可适当有余,以备不测,在短缺时可以补足,避免短交。(3)所备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规定,包括内外包装的方式方法、用料、重量等。由于运输公司按重量或体积计算运费,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重量轻的小体积包装,以节省运输费用。随着技术进步,自动仓储环境处理的货物越来越多,货物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通常由传送带根据条形码自动扫描分拣。因此,应注意根据仓储要求,严格按统一尺寸对货物进行包装或将货物放置标准尺寸的牢固托盘上,并预先正确印制和贴放条形码。(4)运输包装的刷唛,要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式样,要求图形和文字清晰、醒目,位置适当,涂料不易脱落和防止错刷。唛头式样一般由卖方自行制定,并及时通知买方,或在合同上加以说明,以便及时刷唛和货到时提货无误。如果在合同上仅规定由买方决定,则要求买方在开出的信用证上注明或发运前10一15天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可自行决定,并在货物运往装运港前刷唛完毕。(5)货物备妥的时间应结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和船期安排,做到船货相衔接。9.1.2报验在出口货物备齐后,要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领取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报验的方法可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采取送样检验和邀请到产地或仓库检验。商品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商品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如包装、数量、重量、安全性能、卫生等检验。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检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申请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改申请,并“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货物才能出口。对于一个合同分批装运的商品,一般要分批报验。若商品品质均匀划一,可进行一次性报验,经检验合格后分批装运。在取得商检证书后,随同报关单送交海关,海关凭以放行。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9.1.3催证催证是指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卖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买方催促开证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国外客户能按时开证,但如果国外行市发生变化或进口商资金发生短缺,往往会拖延开证或不开证,甚至故意不开证。这对我方极为不利。鉴于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催证可在以下情况进行:(1)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期之前催证,以提醒客户注意开证时间即将来临。(2)在客户未按时开证的情况下催证或连续催证,以示必须立即开证,否则将延误装运期。3(3)在装运期已到客户仍不开证的情况下催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催证客户开来了信用证,则应在来证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予以接受,但应注意装运期和信用证效期必须以我方能接受为条件。9.1.4审证审证是指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对来证的各项条款逐一核对和审查,这是信用证业务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从理论上讲,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买方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等等,往往会出现合同条款与信用证不符。若在审证中发现“不符点”,应立即要求开证人进行修改。否则会影响到出口方收汇的安全。在实际业务中,银行(指通知行)和出口企业共同承担审核信用证的任务,但其分工不同。就银行而言,侧重于政策性及信用证真实性的审核,如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企业则侧重于信用证条款的审核。审证要点如下:(1)来证性质我国一般只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果加注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款者,我们不能立即受理,必须待解除后才能受理。如果是属于“可以撤销的”信用证,则不予接受。因为加注附加条款或可以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承担付款的责任或随时可以撤销,若受理则货款无保障。对于合同上规定“保兑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必须有“保兑”字样,否则,不能接受,因为之所以在合同上规定保兑,说明开证银行资信存在问题,需要有另一个银行进行保证付款。(2)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为了保证收汇安全,对于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应注明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如果来证中对开证银行保证付款责任方面加列了限制或保留条件,如“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卖方方能生效”;“在付款人拒付货款时,不承担付款责任”或类似加注,则不予接受。(3)信用证条款来证所列条款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各项条款,要特别注意品名、规格、数量、包装、计价货币、单价及价格术语、总金额、装运期、目的港、险别等必须与出口合同规定相符。在成交数量方面,有的商品有进出口“配额”,应注意配额使用情况。(4)信用证金额和支付货币来证中的金额和支付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中也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此外还必须注意信用证中所采用的支付货币与合同的规定是否相同。如果两者规定的不一致,则应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将来证中的支付货币折算成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合同货币金额时方可接受。(5)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到期地点、交单期信用证应注明装运期,且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十五天,4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从而保证如期安全收汇。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一般不宜轻易接受。因为出口方到议付行提示单据议付货款后,银行寄单到开证行需要较长一段时间,若单据不能及时到达开证行,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时效,则被视为“逾期”,就会遭到拒付。同时也很难知道开证行何时收到单据,故货款得不到保障。因此,信用证到期地点必须在中国,如:信用证付款…交货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为有效(PaymentbeeffectedbyL/C…validfornegotiationinChinauntil15daysaftershipment),以保证按时收汇。通常情况下,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若干天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信用证的受益人应至少有21天的交单时间。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交单期,必须在不迟于提单签发日期的21天内,同时不超过信用证到期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否则,银行有权拒付货款。如果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过短,以致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必须及时提出修改。(6)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例如要求产地证书、检验证书或其他任何单据必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则不能接受。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往往规定商品检验证书由买方出具,这就失去了检验商品和发运的主动权。对于这种要求,要力争摆脱,争取卖方的主动权。有的信用证还规定在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的卸货码头,这就难以控制能否卸货或及时卸货,故须慎重对待。(7)当事人的名称对于当事人的名称。如开证人、付款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受益人等,必须逐一查核,不能有错,一字之差,名称就改变了,对货、款两个方面均会带来极大的影响或损失。(8)特殊条款国外来证往往受到开证行所在国的政策和法律的限制,规定了一些出口合同上未规定的条款,如指定船公司、船籍、船龄、船级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对此我出口公司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方无关紧要,而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9.1.5改证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联系,做出恰当妥善处理。凡是不影响收汇的,可给予通融,不必修改信用证;凡是间接或直接影响交货和收汇的,应由受益人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原开证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进行必要的书面修改,或解释或删除。如开证申请人同意修改,通常先直接通知受益人,然后由原开证行通过原通知行转递正式信用证修改书。当受益人接受修改内容以后,修改书即成为原信用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信用证就此生效,当事人必须坚决执行。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方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会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会导致拖延交货。如遇收到的信用证修改书中仍有不能接受之处,可以再次或多次要求修改,直到完全接受为止。但要注意:多次修改势必有多张修改书,这时要注意修改书5的编号,不能出现漏号,凡是对修改书的再修改,必须将原修改书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银行,超过三个工作日则视为接受。退回修改书的意思是对整个修改书表示不接受,不能只要求再修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关于信用证和合同
本文标题: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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