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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黄老思想儒家思想无为有为地方势力于中央发生矛盾巩固中央集权废除肉刑、减赋税、法律简约春秋决狱、德主刑辅【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概念辨析】:汉律六十篇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它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十篇。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疑难辨析】:什么是比?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它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以比类为依据做出判决。武帝中期以后,比的数量逐渐增多。比可以补充律令的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第三节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基本内容】:两汉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行政制度、经济法律。一、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机构设置、官员管理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概念辨析】:1.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2.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3.自告:即自首。它是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这样可以免除其罪。它适用于谋反犯罪、“群盗”罪。这一原则还规定,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4.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5.均输法:它是在汉代大司农下设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设均输官。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各地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6.平准:它由汉代大司农下属均输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根据物价水准,贱时由国家收购,贵时由国家平价卖出。【疑难辨析】:1.汉代的刑制改革。汉代的刑制改革分两次进行:(1)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2)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3)意义: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2.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两汉推行“德主刑辅”的原则。这是董仲舒对传统“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经过官方推崇为普遍原则后,对汉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原则是在汉朝统治者总结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后,在统治方式上作的重大修正。其次,强化中央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在思想上“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在政权结构上,打击地方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在官僚体制上,设置监察机构,十三个监察区和六条问事都是其具体措施。第三,文、景时期对刑制的改革,使传统刑罚制度出现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发展,虽然,对肉刑的除复在以后各个时期有过争论,在汉代的刑制改革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四,重农抑商,打击商人势力。这表现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不许商人及其子孙任官为吏,不许穿丝绸衣服,发商人戍边;在经济上实施重租税的困商、辱商政策。第四节两汉司法制度【基本内容】:两汉司法制度由司法机构(中央和地方)、诉讼审判制度及独具特色的春秋决狱组成。一、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司法机构由郡县两极构成。二、汉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主要有:告劾、逮捕、羁押、审判、复审、执行组成。三、春秋决狱。【概念辨析】:春秋决狱:它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练习】:1.约法三章2.汉律六十篇3.《九章律》4.黄老思想5.《垂令》6.比7.《沈命法》8.亲亲得相首匿9.上请10.七出11.察举12.征辟13.宁告之科14.上报15.上计律16.录囚17.春秋决狱:18.秋冬行刑19.六条问事20.论心定罪二、简答题: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2.简述汉代困辱商人的法律措施。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4.在刑罚适用方面,汉代与秦代有哪些不同之处?5.简述汉代国家中枢机关的变化。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三、论述题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1.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练习答案】:一、名词解释答案1.刘邦攻占咸阳后,为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主要内容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又在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的同时开创了汉代法制。2.汉朝建立之初,高祖刘邦命萧何制定汉朝基本法典《九章律》,一般狭义的汉律就是指《九章律》。此外,汉高祖刘邦又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命张汤制定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朝会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会律》总计六十篇,它们统称为汉律,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体。3.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篇章体例依准《法经》,其主要内容则是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它是两汉的基本法典,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即是指《九章律》。《九章律》对中国汉代以后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的立法者曾评价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4.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它的核心思想是主张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实质上是“外道内法”。因其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所以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从秦朝“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法律思想过度的一种法律思想。5.汉景帝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的笞杖的规格、执行笞刑的方法以及受刑的部位。垂令改变了以前“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状况,减轻了笞刑的残酷程度,使笞刑更加规范化。6.是汉代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比源于“比附”,在律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比照最相近的律令判案,并报皇帝批准。这样形成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汉代的“决事比”是从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在司法中被大量适用;一方面起到了弥补法令不足的作用,另一方面比的数量越来越多,客观上成为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7.沈,是没的意思;沈命,是指有敢于隐匿贼盗者即没其命。《沈命法》是汉武帝为有效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地方各级官吏不得隐匿贼盗,并要及时发觉、捕获贼盗。如有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贼盗者,地方官吏皆须处以死刑。8.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9.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10.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11.自汉高祖开始,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官吏。这种选拔官吏的方式被称为“察举”。至汉武帝时期,又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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