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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第八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由子行新浪博客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述(一)环境污染概念环境污染是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二)公害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四)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分类1.在环境科学上,将导致环境污染的物质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是指由污染源直接与环境接触,进入环境而导致的污染,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并未改变。二次污染物是指进入环境的一次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而形成的新污染物。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二次污染物比一次污染物的污染要更具有破坏性,危害程度也更大。2.根据污染物介入环境的要素不同,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3.根据污染物的形态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有关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在环境法体系内同一类法律的总称。(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1、环境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立法,其内容涉及到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由子行新浪博客、环境污染防治法与环境要素保护法之间应是互相协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环境要素的保护作出规定,但它们各有侧重,两者不可偏废。3、环境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子系统,它是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规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统性规范的统一体,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防治的概念大气污染主要是大气中的不定成分和可变成分中的二氧化碳大量增加,超过大气的本底含量或者自净能力,从而对人类和各种动植物等生物体造成污染和危害。大气污染可分为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由人类活动直接产生的污染物,如工厂排出的烟尘、二氧化硫等,称为一次污染物,由一次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称一次污染;由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因受环境中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等因素的影响,或由于污染物之间的相互结合或相互作由子行新浪博客用而生成一种或多种新的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如光化学烟雾,由二次污染物造成的大气污染称二次污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不同可将大气污染分为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粉尘型大气污染等类型。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早在1953年,原劳动部制定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其中对防治空气污染作了规定。1956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到20世纪70年代,我国还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我国的煤烟型污染,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还相继发布了《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年)和《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1987年)以及《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汽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的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制定大气环境保护计划与防治大气污染规划;2、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3、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4、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二)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1.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征收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2.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其次,是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措施,改善燃料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由子行新浪博客再次,是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最后,是实行逐步减少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措施。(三)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规定1.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制度。2.集中供热制度。3.燃料改进制度。4.控制区制度。(四)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1.限制排放制度。2.回收利用和排放处理制度。3.达标排放放射性物质制度。4.禁限排放恶臭物质制度。5.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制度。第三节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的概念及其类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所谓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所要防治的水污染主要是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而且其主要污染源是来自企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废物、农业废水、废物以及人类生活污水和垃圾。二、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最早是在饮用水卫生方面。1955年国家制定了《自来水质暂行标准》。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防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防治陆地水污染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是我国防治陆地水污染方面的综合性法律。1989年7月,国务院还批准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与修改前相比,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总共作出了23由子行新浪博客处修改或增加,法律条文也由原来的46条增加到62条。为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于2000年3月20日批准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我国防治水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防治水污染的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污染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防治水污染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密切,因此必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管理职责。(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至第11条规定了防治水污染的监督管理的三项原则: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原则。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3.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关于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3)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2.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地表水,是指地球陆地表面的水体,即江河湖泊、池塘水库中的水体,我国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设置排污口的限制制度。(2)事故性排放的处置制度。(3)禁止排放制度。(4)达标排放制度。(5)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管理制度。3.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潜水和承压水。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主要有以下规定:(1)地面渗漏污染防治制度。(2)开发中的污染防止制度。由子行新浪博客第四节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概况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源于20世纪70年代。197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在有关单位内部试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海洋环境保护也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政府各行政部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由子行新浪博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人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有关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1.总量控制制度。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3.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有以下内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禁止开发制度。3.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制度。(四)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倾倒”在广义上也包括在海上焚烧。《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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