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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打印)
第1页共39页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他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成为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有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生产,违法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导致各种生产事故和灾害事故。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使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他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者人,而是适用与大量同类的是或者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第2页共39页罚等。(三)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其表现在: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法所反映德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发的内容。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使用该国法律三是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2、关于地域的效力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过境3、关于时间的效力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五)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征表现为:1、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第3页共39页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省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谈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实施,而每一个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后方能付诸表决(俗称“三读”)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4、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法律以上的人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法律通过确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六)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1)宪法。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做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4、特殊法和一般法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出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基本准则和目标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部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第4页共39页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程序正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含义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人人守法。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全部工作要以法律为依据,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社会主义法制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及其确立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指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实现有法必依的关键是要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和守法的习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页共39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6页共39页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部分构成安全生产力法的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的突出表现: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缺乏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基本法,从而形成了母法与子法、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7页共39页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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