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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一、选择题1.提出“看不见的手”原理的是(c)A.凯恩斯B.希克斯C.亚当·斯密D.马歇尔2.资源的稀缺性是指(b)A.资源的绝对数量的有限性B.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穷欲望而言,资源总是不足的C.生产某种物品所需资源的绝对数量的有限性D.世界上资源最终将由于生产更多物品和劳务而消耗光3.一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上的点表示(d)A.通货膨胀B.失业或者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C.该国可利用的资源减少及技术水平降低D.社会使用既定的生产资源所能生产商品的最大组合4.西方经济学中的“边际革命”发生于(b)A.18世纪70年代B.19世纪70年代C.20世纪20年代D.20世纪40年代5.生产可能性曲线说明的基本原理是(b)A.一国资源总能被充分利用B.假定所有经济资源能得到充分利用,则只有减少Y物品的生产才能增加X物品的生产C.改进技术引起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内移动D.经济能力增长惟一决定于劳动力数量6.中央计划经济和混合经济的区别是(d)A.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重要性B.贫困的程度C.稀缺性是否存在D.谁来做出决策7.以下问题中哪个不属于微观经济学所考察的(b)A.一个厂商的产出水平B.失业率的上升或下降C.联邦货物税的高税率对货物销售的影响D.某一行业中雇佣工人的数量8.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a)A.资源配置B.资源利用C.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D.经济增长9.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根本区别是(a)A.是否包括价值判断B.研究对象不同C.研究范围不同D.是否运用了归纳法10.下列命题中哪一个不是实证经济学的命题(c)A.1982年8月联储反贴现率降到10%B.1981年失业率超过9%C.联邦所得对中等收入家庭是不公平的D.社会保险税的课税依据现在已超过30000美元11.经济学可定义为(c)。A.企业赚取利润的活动B.研究人们如何依靠收入生活的问题C.研究稀缺资源如何有效配置的问题D.政府对市场制度的干预12.“资源是稀缺”指的是(d)。A.世界上的资源最终将被消耗尽B.资源是不可再生的C.资源必须留给下一代D.相对于需要而言,资源总是不足的13.一个经济体系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是(d)。A.生产什么,生产多少B.如何生产C.为谁生产D.以上都包括14.下列属于规范分析表述的是(A)。A.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拥有汽车的人会越来越多B.国家不应该鼓励私人购买汽车C.由于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低,大多数人还买不起汽车D.个人汽车拥有量的增多,给我国居民的出行带来交通隐患15.下列表述属于实证分析的是(D)。A.只有控制货币量才能抑制通货膨胀B.通货膨胀对经济发展有利C.通货膨胀对经济发展不利D.治理通货膨胀比减少失业更重要二、分析讨论1.如何理解西方经济学是一门考察稀缺的资源合理配置的科学。答:西方经济学认为,人类的欲望和由此引起的对物品和劳务的需要是无限多样的,可是用来满足这些无限需要的手段即用来提供这些物品和劳务的生产资源是稀缺的。这样,就产生了如何分配使用这些有限的资源来满足无限需要的问题,这就是“选择”,也就是“配置”资源的问题。人类社会面临的经济问题就是如何把有限的资源合理地和有效率地分配使用于各种途径以满足人类无限多样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为谁生产,都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假若人类能无限量地生产出各种物品,或者人类的欲望能够完全得到满足,即在这样一个丰裕的伊甸园里,不存在稀缺物品,所有的物品都是免费的,像沙漠中的沙和海岸边的海水,价格和市场互不相关,那么经济学就无须存在了。正是由于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和生产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才引起了人类的经济活动,西方经济学也就成为一门考察稀缺资源的配置的科学。2.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由哪两部分构成?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西方经济学根据它所研究的具体对象、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个组成部分。微观经济学是以单个经济主体(作为消费者的单个家庭、单个厂商或企业、以及单个产品市场)的经济行为作为考察对象的科学,它采用的个量分析的方法,研究的问题主要有:个人或家庭作为消费者如何把有限的收入分配于各种商品的消费上,以获得最大效用;单个生产者如何把有限的生产性资源分配于各种商品的生产上,以获得最大利润;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上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是如何决定的,等等。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是价格问题。宏观经济学是把一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活动作为考察对象,采用总量分析法,以国民收入为中心,以全社会福利为目标,从总供求的角度研究产品市场、货币市场、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协调发展,以及怎样通过宏观调控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它研究的是诸如社会就业量、物价水平、经济增长、经济周期等全局性的问题。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资源配置的节省和经济效率,取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区别在于各自研究的重点和论述的方式不同。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其核心是市场有效性和自由放任;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其核心是市场失效和国家干预。微观经济学以资源充分利用为前提,研究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宏观经济学则以资源优化配置为前提,研究资源的充分利用。联系在于:(1)它们是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如果形象化地把宏观经济学看作研究森林的特征,微观经济学则是考察构成森林的树木。(2)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宏观经济行为的分析总是要以一定的微观分析为其理论基础。(3)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使用同样的分析方法,如均衡方法、边际方法、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方法等。3.如果经济学家讨论的是“人们的收入差距大一点好些还是小一点好些”的问题,试问这是属于实证经济学问题还是属于规范经济学问题?答:属于规范经济学问题,而不属实证经济学问题。实证经济学说明和问答的问题是,经济现象“是什么”,即经济现象的现状如何?规范经济学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出发点,提出行为的标准,并研究如何才能符合这种标准,它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伦理道德观点不同,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如人们的收入差距大一点好还是小一点好,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可能有不同的回答。坚持效率优先的人会认为收入差距大一点好,因为这样可以提高效率;相反,坚持公平为重的人会认为,收入差距小一点好,因为这样可以体现收入均等化原则。可见,这个问题属于规范经济学范浅析法律解释朱丽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1120)〔摘要〕法律文本具有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在不断变化的,如何将静止的法律适用于动态的生活中,这就涉及到了法律的解释。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解释进行了深刻的研究,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法律解释分别在不同的时期产生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两种立场,然而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两种解释的立场都不能够满足日益发展的现实生活,于是我们试图寻求取二者之长的新的解释方法。〔关键词〕法律解释;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情理法律的特点是稳定性,而现实的生活却是时刻变化的。将抽象的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生活中,难免会发生摩擦或者无所适从的情况。尤其在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传统使得法律的适应性没有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的法律强,因此法律的解释便日益受到重视。当然,这里要澄清的是法律的解释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在注重说理的英美法系,法律的解释也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渠道。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波斯纳说“解释可以是对交流的译解,可以是理解、翻译、扩展、补充、变形、甚至转换。”“‘解释’是一个变色龙。”1法律解释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说它是伴随法律的发展而存在的,它在每个时期、每个国家都可能呈现不同的特征,由此,它是难以界定的。但是,法律解释作为本文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如果含义不确定就无法进行讨论,因此笔者试图努力对法律解释的内涵进行相对清晰的说明。关于法律解释,各个学者在不同的时期都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致法大学出版社,1994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建国初期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法律解释具有浓厚的阶级色彩。下面着重介绍九十年代以来对法学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几种解释。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判决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具体来说,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三项内容:其一是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即狭义的法律解释;其二是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的漏洞补充;其三是在法律规定因过于抽象一般而不确定情况下的价值补充。2朱苏力认为“司法中所说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司法上所说的法律解释往往仅出现在疑难案件中,这时法官或学者往往将这整个适用法律过程或法律推理过程概括为‘法律解释’,其中包括类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比推理、‘空隙立法’、剪裁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法律文本的解释是狭义上的法律解释。”3陈金钊认为,“法律解释是针对法律本身和事实的法律意义不清楚才使用的方法。从广义的角度讲,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都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但从法学方法论本身的分来来讲,法律解释只是众多的法律方法中的一种。”。“法律解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和被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文本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法律解释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4通过对比,我们发现法律解释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法律意义的理解和说明。在此基础上,不同学者的定义有不同的侧重点,概念的外延也差异很大,这代表了学者的不同倾向。笔者认为并没有必要统一对法律解释的认识,但是为了讨论的深3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转引自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入以及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还是有必要说明一下法律解释的基本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解释是法官对法律规范意义的阐释,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面对个案,为制定裁判规范而对成文法及判例法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在这里,法律解释与法官解释是同义的。二、法律解释的困境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必须针对个案将规范具体化,将事实一般化。如果法律解释仅仅在于说明法律文本中字里行间的意义,那么法律解释就成为纯文字性的工作,然而实际上,法官虽然要对文本进行解释,但更为重要的则是为待处理的案件找出好的解决方案。但文本和事实不可能自行结合,需要解释者成为建构两者关系的桥梁。“事实与规范处在不同的层面,它们是判断形成过程的‘原材料’,未经加工,它们根本不可能相互归类,规范属十抽象性、普遍性定义之应然,事实属十杂乱无章的无定型之实然……”5法律文本体现的是法律精神、目5郑永流:《法学方法论》,载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法律出版社,2003的、意义等法理范畴,事实则指涉具体案件的情况、社会的价值判断等。法律解释的困境就发生在条文与事实、法理与情理遭遇之际。在西方,关于法律解释不外乎两种立场,即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立场要求法官应以法律文本中的立法原意为根据,在解释中要尽量消解、排斥法官的主观性;主观主义立场则要求法官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仅适用法律条文,而且可以根据社会上各种利益、价值要求来进行解释。这两种观点不断争鸣,既维护了法治的推行,又克服了法治的僵化,从而也使法律解释不断地发展。(一)客观主义说法律解释的客观主义认为,法官审判的唯一正确依据就是法律,法官通过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构成理论的逻辑推演,就可以解决一切纠纷,法官的职责就是“循名责实”,甚至“言谈必轨于法”。这种法律实证主义的倾向假定了法律不仅是独立存在的,而且法律中隐含着解决所有问题的规范,法律解释也就是合乎逻辑的概念计算,在此过程中,要尽量排除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被严格予以限定甚至被否定,法官就是一台自动售货机。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解释的客观主义具有一
本文标题:第一章西方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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