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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租船运输合同本章需要掌握的内容:•航次租船合同的类型、标准格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租约项下签发的提单•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标准格式、合同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光船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与期租和程租的区别、与财产租赁的区别第一节租船运输概述一、租船运输定期船运输vs.不定期船运输出租人与承租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航次租船的概念与特点—出租人负责事项—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单航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定期租船的概念及特点—出租人负责—租金率、淡水费、交还船•光船租赁的概念和特点—承租人负责—船舶担保物权、设备或仪器的变更费用二、租船业务一般流程•租船经纪人—佣金(回扣佣金)—法律属性•租船运输合同订立流程—询价—报价—还价—报实盘—接受订租—签订订租确认书—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2000年标准格式)》•标准租船合同格式英国航运公会GCBS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日本海运集会所(TheJapanShippingExchange)—标准航次租船合同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ScandinnavianVoyageCharter)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hamberofshippingWalshCoalCharterParty)第二节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海商法》第92条•《海商法》第94条合同自由•金康(GENCOM)标准合同格式、《海商法》第93条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船舶状况—船名替代船舶—船舶国籍或船旗重要性违约行为—船级不保证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船舶吨位登记吨与载重吨—船舶位置和动态保证义务过失或误述,《海商法》第96条•预备航次(Preliminaryvoyage)—什么叫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法律属性—合同中的规定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完成受载期(laycan):违约《海商法》第97条第2款解约日(Cancelingdate):承租人;解约日的确定方式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clause):《海商法》第97条第1款•关于货物的约定—货物种类《海商法》第100条—货物数量满仓满载(fullandcompletecargo)宣载(declaration),百分比或上下限亏舱费与短装损失未备妥货物的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装卸条款—装卸港口与泊位选港时间:按合同签发提单前;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货物的情况:适航平衡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费适航平衡条款(seaworthytrim)港口安全义务的不同观点《海商法》第101条—装卸费用的负担班轮条款(LinerTerms)\泊位条款(BerthTerms)\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AlongsideShip-FAS);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In-F.I.);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Out-F.O.);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InandOut-F.I.O);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和平舱费用(F.I.O.S.T)+绑扎(Lashed)+垫料(Dunnags);出租人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LinerIn,FreeOut);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FreeIn,LinerOut)。装卸费用与贸易合同费用的衔接未约定装卸费用时,由谁负担费用装卸工人的雇佣和装卸作业中风险和责任的分摊船长的监管责任—装卸时间(Laytime)什么是装卸时间装卸时间的规定方式:规定装卸日数或者规定船舶装卸定额净日、日历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晴天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提前开始、除非提前开始、除非已使用、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即使已使用按习惯尽快装卸(CQD)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R)到达船舶(港口租船合同、泊位租船合同/到达即可靠泊或不论靠泊与否或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记为装货卸货时间)船舶在各方面已经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准备•滞期费和速遣费—什么叫滞期费—滞期费的法律属性问:滞期费有没有可能高于出租人的实际损失?—滞期费的计算滞期时间:滞期时间连续计算或一旦滞期永久滞期,按同样日计算—什么叫速遣费—速遣费的计算方法速遣时间的计算:节省全部工作时间计算速遣费,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速遣费•留置权和责任终止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船东责任条款)—承租人的观点,首要条款•绕航条款—对金康合同第3条的解释•罢工条款—金康合同第16条•战争风险条款—金康合同第17条•冰冻条款—金康合同第18条•法律适用与仲裁条款—金康合同第19条三、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租船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并入条款的由来和法律效力—《海商法》第78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节定期租船合同一、定期租船合同•什么是定期租船合同—《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属性—财产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待履行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差异性—合同相对方—费用负担—费用计算—装卸费用负担•定期租船合同订立—订立形式—关于租约确认书(FixtureNote)先决条件:英美案例中法官的不同意见以细节确认为条件、以签订合同为条件、以政府同意为条件二、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交船交船时间和交船港口解约日延误通知—提供船舶适航船舶(保证条款):时间;内容;法律责任与合同约定相符:船名、船籍、船舶吨位容积、船级、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提供伙食、费用义务—船长义务—收取租金以及撤船权《海商法》第140条撤船权的绝对性—留置权《海商法》第141条—船舶转让权《海商法》第138条—责任和免责BALTIME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支付租金《海商法》第140条—停付租金《海商法》133条第2款—约定航区合法运输《海商法》第134条—运输约定合法货物《海商法》第135条—负责装卸货物船长的监督与责任条款与协会内部协议—转租船舶《海商法》第137条—提供并支付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物料和费用—留置权—还船《海商法》第142条、第143条•其他一些特殊条款—互有过失碰撞条款—新杰森条款—救助报酬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第四节光船租赁合同一、什么是光船租赁合同《海商法》第144条《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二、光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交船的义务《海商法》第146条—租赁期间检查船舶—收取租金与撤船权《海商法》第152条—不得任意设立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151条•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支付租金提供担保《海商法》第152条—约定航区载运合法货物《海商法》第153条—船舶保养和营运—船舶保险—不在船上设定任何留置权、优先权和其他负担—承租人有权获得救助费—不得任意转让合同权益《海商法》第150条三、光船租购合同《海商法》第154条•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条件•出租人保证船舶须无任何负担•船舶交接本章小结•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文标题:海商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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