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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10]148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监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将对监督抽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将不合格的监督抽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监督抽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并与其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监督抽测费用,不得将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工程投标竞价范围。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凡有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加倍取样抽测或全数量检测。仍未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将全部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由其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将复核意见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将监督抽测报告送质监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第三章分部(子分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第十条市政构(建)筑物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对于天然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岩土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设施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对于处理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地基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设施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对于复合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点;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的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测。第十一条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一)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墙、墩、柱等构件进行检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钻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或超声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组。(二)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测数量不少于5个构件。(三)大型预制构件(梁、板、盾构管片等)结构性能检验: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法,抽检数量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检测数量不少于1个。(四)各类隧道混凝土衬砌质量检测:采用地质雷达检测混凝土衬砌厚度、密实性,以及衬砌与围岩之间接触情况。抽检数量为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5个断面。第十二条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一)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检测:焊缝质量等级属一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10%;焊缝质量等级属二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2%。(二)钢管混凝土检测:采用超声波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不少于1件。(三)钢结构构件、钢管防腐层厚度检测:采用干膜测厚仪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不少于1件;(四)高强螺栓连接质量检测:用扭矩板手检测终拧扭矩值,抽检数量不少于《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规定应检数量的5%,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10套螺栓。第十三条路基路面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各类道路、站、场工程的软土路基处理及复合地基质量检测: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方法,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测,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处。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的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测。(二)土方路基(路床)压实度检测:采用灌砂法或环刀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小于3点。(三)土方路基(路床)、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和底基层、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沥青混合料(沥青碎石)与沥青贯入式基层、沥青混合料面层回弹弯沉值检测:用弯沉仪检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结构层不少于1个评定路段,全路幅且不少于80个有效统计点。(四)基层、底基层压实度检测:采用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蜡封法检测,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3点。(五)无机结合料(水泥、石灰、石灰与粉煤灰)稳定土类基层、底基层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进行现场钻(切)取试样,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1组[细粒土:每组6块(件);中粒土:每组9块(件);粗粒土:每组13块(件)]。(六)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测:对于压实度(密度),采用钻芯法取样或无核湿密度仪法检测,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3点。对于厚度,采用雷达扫描结合钻孔(或刨挖)钢尺量测法,扫描长度不少于总长度10%,钻孔(或刨挖)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点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3点。对于热拌沥青混合料品质,采用现场钻(切)取芯样,检测芯样马歇尔稳定度、沥青用量(油矿比)、矿料级配等指标,钻(切)取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3组[每组3块(件)]。(七)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检测:对于混凝土弯拉强度,采用钻取芯样(或切取小梁试件)检测劈裂抗拉强度(或弯拉强度),钻(切)取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1组[每组3块(件)]。对于厚度,采用钻取芯样直接量测,钻芯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点。对于抗滑构造深度,采用铺砂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点。第四章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第十四条对于道路工程,单位工程抽取10%(长度或面积)且不少于200m(2000㎡),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表8.5.1、表10.8.1、表11.3.1和11.3.2、表12.2.1、表12.2.2、表12.2.3和表12.2.4、表13.4.1、表13.4.2和表13.4.3、表14.5.1等规定进行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第十五条对于桥梁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抽取1/3桥跨且不少于3跨,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表23.0.11的规定进行;(二)使用功能检测,人行天桥采用静载试验,其余桥梁工程采用动静载试验,形成质量鉴定评估报告。抽样方法是:至少选取有代表性(一般是最不利工作条件)的1个桥跨(联),施工过程主要受力构件(桩、墩柱、梁、板等)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的桥跨(联)应全部选取。第十六条对于管道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抽取10%(长度)且不少于5个井段,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表8.5.1、表8.5.2、表8.5.3等规定进行。(二)非压力管道抗渗漏性能试验:采用闭水法或闭气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不少于5个井段。(三)压力管道的压力、强度、严密性试验:采用水压法或气压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四)非开槽施工排水管道和化学建材排水管道安装质量检测:采用管道视频(CCTV)或声纳成像法检测,数量不少于管道总长度的10%,且不少于5个井段。第十七条对于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抽取1/3构筑物,且每类构筑物不少于1个,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141-2008)表6.8.7、表6.8.8-1、6.8.8-2、表7.4.2等规定进行。(二)水池、泵站、闸室抗渗漏性能检测:至少选取1个有代表性的构筑物(池体)进行满水试验;(三)消化池等气密性能检测:至少选取1个有代表性的构筑物(池体)进行气密性试验。第十八条对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单位工程抽取10%(长度或面积)且不少于200m(2000㎡)或1/3构筑物,按相应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并按相应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适当数量的使用功能检测。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工程实体数量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抽测数量的,应当进行全数量检测。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本文标题:穗建质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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