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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水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务工程”)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文件及档案在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及《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深档字[2005]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深圳水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水务工程是指:蓄引水工程(水库、提引水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道治理、排涝泵站、防潮水闸、排雨水管网)、水土保持工程(边坡治理、区域排水设施、绿化)、城市供水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污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及管网)、中水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污水截排、纠治错接乱排、小型水质净化设施、水景观建设)。第三条工程文件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水务工程档案是指水务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是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正常开展。2第五条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应贯穿于水务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招投标、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务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文件的内容与质量,并做出相应的鉴定评语。第二章职责的界定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其职责包括:(一)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二)在招投标、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组卷提出明确要求。(三)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四)收集、整理、汇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建设单位须保存的工程文件。(五)收集、整理、汇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须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审查或预验收。(七)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负责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整理完善的工程文件。3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的职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给总包单位。建设工程由一个或几个单位承建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一)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监督、指导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第十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质量是衡量水务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第三章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要求第十一条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是工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及时填写、归档,并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依据。支付工程进度款核定工程量时,未提交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的,监理单位不得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建设单位不得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用表必须采用统一样式:(一)施工质量评定应采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相应表格。(二)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应采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4-1999)附录中的相应表格。(三)监理单位的用表,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相应表格。(四)工程档案提前审查等应采用本细则附件规定的相应表格。(五)上述(一)至(四)项的表格种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事例(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2]182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制表原则另行制定相应表格。为便于表格的统一,新制定的表格,需经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凡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都应收集齐全,立卷后归档。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组卷。第十四条水务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监理单位应加强督促和检查。第十五条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三)归档的工程文件原件应为手写或打印件。签名必须本人手签,不得打印。工程文件的书写一律采用黑色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迹端正,无缺、漏现象。不得使用红色墨水、复写纸、圆珠笔、铅笔等,需要改错的,将错误用斜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贴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黑等方法。(四)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5备。(五)文字材料尺寸规格统一为A4纸规格(297×210mm)。小于A4规格的文件材料要用A4规格白纸进行衬垫。大于A4规格的文件材料及图表应裁剪或叠成A4规格,文字材料折叠时应注意左边留出装订边25mm。立卷厚度一般以20mm以内组成一卷,并编制好卷内目录。(六)提供的工程照片应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并对每张照片附有简短的文字说明:说明照片的时间、地点、及照片的内容。第十六条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第十七条工程档案的份数不少于三套(包括原件一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后,工程档案移交工程管理单位保管),一套移交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农林水务、农业水务)局档案室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市或区城建档案馆保管。不需移交市或区城建档案馆保管的工程档案,原件移交市或区水务局档案室保管。工程档案的份数还应满足有关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的需要。第十八条单列的清淤、水保等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水务工程,工程档案不须移交市或区城建档案馆保管,但仍应按归档要求整理工程文件,验收合格后,原件移交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农林水务、农业水务)局档案室保管;建设单位还需保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第十九条工程档案立卷的方法:(一)工程文件按建设管理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三部分分别立卷归档。(二)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组卷,施工文件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组卷。(三)根据工程文件的多少,立卷时可分册或不分册组卷。(四)分卷、分册、顺序安排等,详见附件一《工程档案组卷目录》。6(五)工程档案整装方式、封面和装盒以及填写,按市城建档案馆的归档要求。第二十条移交市或区城建档案馆保管的工程档案,文字资料部分还需根据档案归档的要求提供电子表格或扫描文档。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第二十一条竣工图由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形成的竣工图(纸质蓝图和CAD电子文件)经施工、监理单位核认,签盖竣工图章后,按规定归档。第二十二条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基本要求:(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审核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二)竣工图章式样如下:竣工图1550施工单位7审核人技术负责人7项目经理审核日期7监理单位7现场监理总监7(三)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四)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第二十三条竣工图的编制,应按下述要求进行:(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7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图标栏中应有原设计人员信息、竣工图编制人员的签字,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签字。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单、联系单等按专业编号顺序排列,做出详细的卷内目录,备注上注明实际的修改图号。第二十五条竣工图要如实反映工程竣工后的状况,如同一结构部位经多次变更,且每次变更均涉及到计量支付,则变更过程中的所有图纸均应作为原设计图纸依次保留,翻晒成蓝图但不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只在最终的竣工图纸上加盖。第二十六条所有竣工图完成后,在竣工图目录后增加“修改变更与原设计图对照表”,表中变更图图号要与原图号做一一对照。第二十七条竣工图不装订,手风琴式向内折叠成A4图幅,散装盒内,一盒为一卷,并编制好卷内目录。竣工图需提供符合归档要求的CAD.DWG电子文件,以光盘为载体,附在竣工图内。第五章工程档案验收第二十八条水务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务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深圳市水务工程档案实行提前审查制度。第二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前,附件一《工程档案组卷目录》中的“施工管理及技术文件”、“竣工图”和施工单位形成的“声像材料”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程序为:(一)施工单位必须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二个月内,将上述工程档案整理完善,提交建设单位。(二)监理单位对上述工程档案进行复核后,建设单位填写《工程档8案审查表一》(附件二附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后签署档案审查意见。(三)建设单位填写《工程档案审查表二》(附件二附表),报送市或区水务局档案室审查,档案室审查后签署档案审查意见。(四)经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或区水务局档案室审查后,认为上述工程档案满足验收要求的,方可组织单位工程验收。(五)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移交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份数需满足归档要求。第三十条单位工程验收时,应对附件一《工程档案组卷目录》中的“施工管理及技术文件”进行验收,正式验收与单位工程验收应同步进行。正式验收时可以不针对工程档案的验收单独签定评定意见,但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的验收结论中对工程档案作出明确的结论。第三十一条在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后2个月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对除审计(结算、决算)文件外的全部工程档案(附件一《工程档案组卷目录》中所列除审计(结算、结算)文件外的全部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程序为:(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复核后,填写《工程档案审查表一》(附件二附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后签署档案审查意见。(二)不属于市或区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填写《工程档案审查表二》(附件二附表),报送市或区水务局档案室对上述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室审查后签署档案预验收意见。(三)属于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
本文标题: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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