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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2006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考核册(1)参考答案:一、填空题: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E5@:z7qo+M'K1、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y)Q;W,Y7i/E'J2、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4、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F1@0Q+s!A.Z1N:]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6、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2e5R-q'B6G4G;H:\三、简答题: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4G;a5K6v._8L#Q0H0h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9X/]5P3k5`$I6V%H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4M2t6g'N*y(H9H,Z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9W/L5dm8Y,V4J四、论述题:`#o'o4f;B1、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2Y({5V'R1l参考观点: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现实意义:(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2)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适当举例)(Y,P(t2c&s#Z%D%e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参考观点:(1)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2)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这些教育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职教、成教和继续教育、回归教育,就业和生计教育、老年和闲暇教育等;(3)《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如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适当举例)3、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K&G'c;\4G参考观点:(1)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2)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具体的弱势群体包括:对女子受教育公的法律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C&T$o9a,T'W:|2]7Y:::星魂社区:::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R3`3n;Dm9{五、案例分析:参考观点:李老师因男学生上课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出教室是属于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将学生撵出教室是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表现。《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上课讲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是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邵校长的做法很好,既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又对学生作出了适当的教育和纠正了李老师的违法行为。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W1k6b!g4a1V有关的思考:(略)形成性考核册2参考答案:一、填空题:$z4f.@8q6`&I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3、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5、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三、简答题:1、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答: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形式有: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A0w!i7V-a$p2、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答: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2w;m:_6l%@&L3、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答: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特征:(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四、论述题:.V&K(P1Z#O3~;Ok1、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2W*@.z0Y7|5J$V.k参考观点: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对于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权利。(适当举例)2、结合实际,说明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参考观点: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1)守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2)遵守教育法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适当举例)3、在义务教育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k+_!G'o参考观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有:(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2)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p.K$d;`%{K-H五、案例分析: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d)R,M$tL2Q参考观点:该校应该接收这五名学生入学。《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教育法》第九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首先是人应有的权利,其次是法定权利。《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有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况且,案例中的五名学生案发时年龄较小,犯罪情节也不很严重,公安司法机关部门对他们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因此,学校不应害怕影响学校的评先进问题而拒绝这五名学生入学而接受应有的教育。一、填空题: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R(|5wu2R.r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2、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f:})x7c&l(]1G0B3、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_#]%u.}9J9~4、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5、学生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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