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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论谢谢主席,大家好!铜须门虐猫门门门关注,华南虎天价头事事惊心。众多人肉搜索事件涌入人们的视线,那么今天就让我们就“人肉搜索应不应该被禁止”进行一番讨论。下面让我们明确几个概念,即在网络虚拟社区里提出一个问题,由在线网民参与解答,利用更多的人工参与、提纯来获取机器自动计算无法获得的结果的一种寻找方式、途径。例如搜狗问问等。它是强调人与人互动搜集的一个新的形式。禁止,不许可。主要强调了不被国家、社会、人民同意使用,严格制约。而不禁止不等同于任其自由发展,虽有让其发展的意思,却重在积极的引导,规范使其得到优化,更好的为人们服务。下面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陈述:首先,人肉搜索体现了信息载体的多元化,即你可以用除关键字外的模糊琐碎的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来提出问题,其提供的答案也并非单纯的网络信息采集方式,而是成百上千具有智慧的网民以自己的知识提供解答。这种途径能更全面的发布、获取信息,更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人们的知识面。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的感知、认识世界。其次,人肉搜索具有互动性,它提高了各阶层对时事的参与和关注度,使信息更加透明化、大众化。其互动性,它可以称为一种自力救济方式,不仅可以搜索人得到帮助,还可以使不当行为揭开了神秘的的面纱接受公众的监督、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追究,从而使大家的安全与权力得到保证!这样不仅使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还更好的促进了社会的民主、自由、平等。此外,人肉所搜亦为人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最后,人肉搜索更加人性化,其信息的发布和提取都是由人直接参与的,而非通过机器算法获得,不单纯依赖冰冷的机器,而使我们的搜索更有活力绽放青春光彩!人肉搜索发挥了网民的主观能动性,使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得到满足和监督。并且人肉搜索既更好地解决了问题使提问者被雪中送炭得到社会广大群众的支援,还能使回答者大展拳脚,各尽其能。从而为社会营造了一个需有所帮,人尽其能,物有所值,大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古有夸父追日,愚公移山,今有爱迪生发明电灯,}人肉搜索的伦理反思郑根成《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5期2011-05-18近年来,“人肉搜索”风行于网络,这种搜索方式通过人工智能参与、过滤搜索引擎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得到想要的答案。在谷歌信息世界,“人肉搜索”被界定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之所以被贴上“人肉”的标签,是因为它乃是在搜索引擎搜索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人工参与的方式提纯搜索引擎经机器自动算法所获得的信息,参与搜索的网民之间的技术与道德或文化互动是人肉搜索区别于传统搜索方式的最大特色。这种互动不但极大地提高了信息收集效率,而且搜索及其结果也大多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现实生活。一、人肉搜索的类型界分最早有影响的“人肉搜索”案例是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当时有网友在网上贴出美女照,并声称该美女是自己的女友。但细心的网友却发现,该美女其实是微软公司的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陈自瑶的部分资料以资佐证。随后,更多陈自瑶的资料被公布出来。在这一事件中,最初贴出陈自瑶的资料仅属论坛灌水而非人肉搜索,后期的发展才使得事件真正具有了公众互动参与、信息集中、影响强劲等“人肉搜索”的典型特点。第一次全面而深刻地让世人感受到网络人肉搜索的迅捷与威力的事件是2006年的虐猫事件。事件中,网友仅根据虐猫视频背景中的极少量信息,在不到六天的时间里就把参与虐猫事件的所有人员的详实资料一一挖出并予以公布。这次事件被许多网友定性为“人肉搜索”的里程碑式事件,因为这次事件之后,人肉搜索的主题摆脱了最初的戏谑、娱乐等狭隘主题,而注入了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等积极内容。人肉搜索正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是被网民与媒体热炒的“王菲案”。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楼的家中跳楼自杀。随后,姜岩生前的博客被网友大量点击,上面记载了她因“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针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开,并且一发不可收拾。王菲与“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住址、照片、王菲工作单位等信息尽被披露,甚至王菲家人的相关信息也被公开。根据王菲后来在起诉书里的说法,他的生活从此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门口经常被涂满各种标语……2008年3月28日,不堪其扰的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披露其信息的相关网站及网站管理员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予以审理。从2001年至今,人肉搜索已从最初单纯的民间娱乐型自助活动发展成为从形式到内容的多样态信息方式,根据其动机、内容以及形式的不同,人肉搜索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社会监督型。主要针对公务员或政府职能机构的行为及相关事件的处理进行监督,“最牛房产局长”事件、“躲猫猫”事件及最近的“香艳日记”事件等是其中的代表。人肉搜索参与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的民主化及管理的透明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全社会的公民意识与参与精神,这种积极作用应当得到倡扬。2.惩恶型。主要指由网民发起的对某一社会败德或违法行为及其主体的信息搜索,以最快的速度揭露其败德或违法行为,并推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的惩治行动。在现实生活中,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对伤害公众利益和情感的事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这体现了一种责任心。而且网民的广泛参与、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把对事件的探讨推向纵深,这多少算是对当前大众媒介普遍以娱乐为重、不关注深度事件报道的纠偏。3.挟私攻击型。主要是指由于利益或人际冲突引起的网络上的攻讦行为,即把他人的隐私信息恶意公布于网络社区,导致其日常生活受到干扰,甚至伤及他人人格等。这种攻击类似于社区间的人际攻讦,只不过这种行为的主场所在网络,并由于信息散播的广域与快速而会导致对被攻击者更大的不利影响;受攻击者也可能进行类似的报复行为,但攻击的双方都不可能成为赢家,赢家只可能是网络或者说网络运营商。4.娱乐、恶搞型。这种人肉搜索纯粹出于发起人的娱乐旨趣,恶搞为上;既不刻意攻击他人,也不刻意谋取利益或进行相关的道德诉求。这种信息搜索往往会造就一些流行的网络语言,如冏、槑、雷人雷语等,并可能涉及现实生活。5.公益型。这种人肉搜索是热心的网民发起的非盈利性活动,主要针对病症援助、弱势群体援助、灾害支援等。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各大搜索引擎和网站纷纷创建寻亲平台并不间断地发布各种信息,许多离散的亲人得以团聚。日常生活中也有许多弱势群体的人们在遭遇各种困境的时候,一经媒体报道,热心的网友对其开展“人肉支援”,积极呼吁社会救助。目前,这种公益型的人肉搜索越来越多,让人们感受到了网络人性与温情的一面,同时,它也反映了人肉网民的良好道德情怀与社会责任担当精神。6.商业型。这种人肉搜索方式尚未普及,但利用人肉搜索进行广告发布、商业服务等谋利操作已初见端倪,“最美清洁工”、“兰董姐姐”等都已被证实为某些公司的炒作或网络营销行为。二、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与反思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争歧主要集中在法律与伦理道德方面。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隐私权问题。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人肉行为是否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尽管隐私权的合法性已有逾百年的历史①,但是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问题上,仍存有较大争歧。第一,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信息是否都属于“受保护的隐私”?有人提出,并非所有人的所有隐私都是不可公开的。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并非都不可公开。在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许多前援判例中,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很多情况下都不认为构成侵权。其次,行为是否侵权与其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相关。有些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与人格尊严并没有直接关系,尽管这些信息具有个人属性,但公开这类信息并不一定直接侵害到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神利益。再次,只有滥用或商业性利用个人信息才真正构成侵权——商业利用会侵害到个人的名誉权等权益,而滥用则会侵害主体的其他权益,如利用手机号码进行电话骚扰、恐吓或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会侵害主体的通信自由而非隐私权;知道某人家庭住址后往其家门上泼墨水等行为,会侵害到他人的物权而非隐私权等。[1]最后,在许多人看来,如果一种行为危及社会公益,尽管这种行为属于个体行为,尽管行为主体不愿意公开这种信息,但信息公开也不能说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主体行为危及国家安全时,其隐私更不在受保护之列。第二,有人提出,在人肉搜索中,相关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不一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王菲案”中的被告律师就辩称:一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原告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看作是名誉受损,名誉权受侵犯只适用于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案例。如果被公开的信息属真实信息,而且针对的是不道德行为,即便语言有些偏激,也不必定构成侵权。[2]事实上,从目前情况看,讨论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来规范之尚不具备太大的现实意义。因为针对人肉搜索的立法是完全滞后的:2008年朱志刚委员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有必要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建议在刑法中予以规范;秦希燕代表则提出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追究违法“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尽管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但争议很大的“人肉搜索”并未在刑法修正案中入罪。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曾一度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因为相关报道认为这一条例提出了限制人肉搜索的规定;但事实上,该条例仅作了“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最多可罚款5000元”等规定。现实情况是:人肉搜索已经被演绎成为网络社区乃至现实生活中一个聚讼极繁的焦点。认同者把它赞美成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卫士。在这些人看来,人肉搜索已经强势为制度外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威权的强大力量,这有助于推进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尤为重要的是,在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道德失范的态势下,人肉搜索以道德卫士的身份维持着道德并为重塑社会道德指明了新的可能性机制。还有人把人肉搜索看成是网民言路的重要通道,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乃至几乎唯一的通道。这有利于上呈民意,并通过有效宣泄而部分地消解社会危机。然而,另一些人则把人肉搜索定性为网络恐怖与暴力,它不但以极为暴力的方式侵犯了人们的隐私,而且还将所有的人都置于随时可能成为人肉对象的恐慌境地。很显然,对于人肉搜索来说,简单地偏执一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作为一种信息搜索方式,人肉搜索的正当性直接与人们“为何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相关。一方面,人肉搜索固然体现了技术与社会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与约束机制,人肉搜索更容易受个体主观性的影响,并因此造成了负面的社会效应。因此,加强对人肉搜索的伦理道德的引导与法律规范势在必行。但这首先需要明确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伦理危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引导的应然价值方向。其次,相关立法势在必行,但立法既需要对现实的全面考察,也需要足够的伦理的价值与标准的支持。三、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伦理危机(一)“人肉暴力”可能危及人们的生活并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构在许多人看来,人肉搜索介入当事人的生活就是一种暴力。首先,有针对性的人肉行为介入当事人的生活从来就不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其次,一旦个人信息被暴力搜索并被公开,这种暴力对相关者的影响就不只局限于网络社区,而是经常直接介入到其现实生活,演变成真实的暴力。更为可怕的是,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随时都处于被“人肉”的暴力与恐吓之下,这种情况在恶搞型及商业型的人肉搜索中尤为明显。因为恶搞型人肉搜索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商业型人肉搜索则为了商业利益可以为任何理由而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在当前态势下,两个方面的因素还使得人们面临的恐惧威胁有日趋
本文标题:人肉搜索辩论赛 重庆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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