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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浅析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及其完善
1内容摘要近些年来,中国迅速的城市化引发了大规模的征收农村土地,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来完善现有的征地和补偿费分配制度,如何做到确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本文从征地补偿的理论概述、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征地补偿分配制度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实践上可行的制度建设,以此完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面的理论和制度。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分配制度完善2目录一、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背景及意义......................3(一)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背景............................3(二)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意义............................3二、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理论概述..............................4(一)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基本理论................................4(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4三、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5(一)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51对关键法律概念“公共利益的需要”界定不清.....................52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设置不够科学..........................53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54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6四、完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对策............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明确征地目的即公共利益的边界,确立法定征地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构建多层次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错误!未定义书签。1保障农民的知情权............................................62尊重被征地农民的自主决定权....................................73建立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监管....................74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7(三)规范征用补偿程序,实行透明操作,坚持参与的广泛性..........7(四)探索科学合理的征用补偿标准................................7结论............................................................7参考文献........................................................73浅析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及其完善一、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背景及意义(一)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背景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被征用或征收的速度和广度大大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了失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已然成为了三农问题的一个中心话题。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对征地给予补偿,对补偿的原则以及补偿的分配办法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的标准制定不够科学,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救济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没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从而引发大量征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另外,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的现状现实中,在分配过程中标准不统一、程序不合法,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不能完整的分给其所有者,有些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受自身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对征地给予补偿,对补偿的原则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的标准规定不科学,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救济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对补偿费的分配根本没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从而引发大量征地补偿费分配争议。鉴于此时事热点,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实践上可行的制度建设,以此完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面的理论和制度。(二)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意义目前,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界定,深层次原因是集体财产私有化无现成的规律可循。实践中,纠纷较多的是安置费发放纠纷、青苗费补偿纠纷及国家实行撤村建居过程中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及地价不合理而引发的行政纠纷。不断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与政府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引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上访,甚至闹事,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通过理论上的研究,力争在目前条件下,找出一条调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应当主要依靠村民自治,4法院有度介入,运用多元化机制调解,调判结合的实践之路,并提出按“农龄”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设想。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完善和适用,及乡规民俗的依法自治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有利于避免或少发生群体上访案件,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建议完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理顺集体财产和村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理论概述(一)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基本理论农村征地补偿费主要是指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法律规定的是一个幅度,在征地时政府应当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按照该方案确定的数额补偿。(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5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遵循适当补偿原则,在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中包括完全补偿、相当补偿以及不完全补偿共三项原则。完全补偿原则是指弥补个人财产侵犯的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是指财产具有社会义务性,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适当的加以限制。针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属于适当补偿原则,也就是不完全补偿原则。我国在原有的补偿标准中适当增加了部分就业安置,但在执行过程中,就业安置同样遭遇了很大的挑战,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补偿方式通常是采取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随着近些年相关规定的出台,补偿方式逐渐增加了安排岗位、适当移民以及支持创业等方式。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包括行政补偿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两种,包括行政裁决、信访制度以及行政复议。三、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存在问题通过对分配制度不完善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关键法律概念“公共利益的需要”界定不清。《宪法》与《土地管理法》均对土地征用的前提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何谓公共利益,那些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却缺少清晰、权威的界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自行解释,滥用公权力,甚至打着公益的旗号征用农村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商业化、政绩化建设,随意扩大征地范围与用途。2.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设置不够科学。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依靠土地的年收益来进行计算,有考虑到土地的农转非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导致土地被低价征收高价卖出,包括府在内的人员得到大量的土地出让金,失去公平原则。3.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只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部门规章中规定了预留地和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的方式。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农民失地6后大量涌入城市,而农民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待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4.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四、完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对策(一)明确征地目的即公共利益的边界,确立法定征地范围针对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何种征地原因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应当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做出权威解释,对其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界定。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严格依照既定权限与程序行使征地权,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边界,将商品化住宅、旅游、娱乐和等非生产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最终限定在公益事业用地必要范围内。(二)构建多层次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健全农民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医疗、养老、子女教育保障机制,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保障范围内,提高社保标准,多形式、多渠道筹措社保基金,是解决失地农民长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远生计工作的基准点。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参保,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三方投入与风险共担机制;另一方面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在任何用途的土地征用时,均应从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定比例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门账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另外,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实施就业培训与专业技术教育、增强农民的文化知识与职业技能,实现农民就业由体力型向技能型的转变。(三)规范征用补偿程序,实行透明操作,坚持参与的广泛性。1.保障农民的知情权。7在征地方案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与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听取农民的意见,并将被征地农民意见、要求等材料作为审查征地方案的必备形式要件。2.尊重被征地农民的自主决定权。涉及土地征用价格、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长远生计的有关事项,要确保农民的平等协商权,确保在土地征用的政策绩效与成本收益、不同方案之间间的选择权,以维护自身权益。3.建立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监管。确保有关安置补偿费用一次性到达农户手中,防止被挤占、侵吞;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收支账户,做到专款专用、账务公开。(四)探索科学合理的征用补偿标准。可考
本文标题:浅析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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