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乾元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乾元”2012年第020期(75天)固定期限资产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一、产品要素产品名称乾元2012年第020期(75天)固定期限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号SZ072012GDA075A20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目标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内部风险评级(两盏警示灯)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产品规模产品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下限为1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对规模上下限进行调整,详见第三条约定)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投资金额20万元(含)至300万元,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5.30%;投资金额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5.50%;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5.60%;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最迟于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收益计算规则1.产品募集期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2.投资期内按照单利方式,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金额、每笔投资本金的实际天数及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3.产品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之前不计息。产品募集期募集期2012年01月10日至2012年01月15日,产品募集期内,客户将认购资金缴存至客户指定账户之日起至理财产品成立日(不含)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收益。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募集期不计入投资期。产品成立日2012年01月16日产品期限75天(不含产品到期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对产品进行提前终止的权利,详见第六条)产品到期日2012年03月31日(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另行计算投资收益及利息)认购起点金额高资产净值客户购买的起点金额为2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的购买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附属条款高资产净值客户无最高投资限额。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其他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二、投资管理(一)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构成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客户的集合体将本理财产品所有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信托受益权、目标项目收益分成权、资产收益权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二)投资策略本理财产品在执行价值投资策略的同时注重提高短期收益。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目标项目收益分成权、资产收益权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在保障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同时提高产品收益率。(三)投资团队中国建设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最大限度的帮助客户实现收益。(四)参与主体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三、产品运作说明(一)募集期产品规模1.本理财产品认购规模上限:10亿元人民币。如本理财产品在产品认购时间内认购金额达到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产品的认购,已经认购成功的客户投资权益不受影响。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对认购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的认购规模上限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2.本理财产品认购规模下限:1000万元人民币。如本理财产品在首次募集期内产品认购时间内认购金额未能达到本理财产品规模下限,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将在通知客户产品不成立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本金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二)账户设置高资产净值客户可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任一网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龙卡通、活期存折、乐当家理财卡等)作为客户指定账户。本产品所有理财资金及收益均转入该账户。(三)认购投资1、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2、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的,客户指定账户内的资金从本产品投资起始日开始参与到本理财产品中。(四)其他说明客户指定账户中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扣划,导致客户认购或认购失败等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四、理财收益说明(一)本金及收益风险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2.风险示例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投资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客户实际收益将可能为负,甚至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全部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二)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通过本理财产品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收益扣除各项税费后测算出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三)客户收益1.收益计算公式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根据客户投资本金数额、实际理财天数及实际的年化收益率按日计算收益。客户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计算示例:假设,客户20万元投资本金,实际理财天数为75天,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公布的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30%,且在产品到期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最高收益率,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投资收益为:投资收益:200000×5.30%×75÷365≈2178.08(元)(四舍五入)(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五、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本产品不另收取认购费用。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产品管理费、产品销售费、信托报酬(如有)。其中,产品托管费率不超过0.075%/年;产品管理费率不超过2.00%/年;产品销售费率0.00%/年;信托报酬率不超过0.00%/年。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超过的部分作为建行弥补产品管理的费用及收益;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超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将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及收益。六、提前终止(一)在本产品投资期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提前终止权,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时,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或通知等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和实际投资收益计算。(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三)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假设投资本金20万元,产品期限75天,因产品提前终止,实际理财天数为65天,实际年化收益率5.30%/年。则客户收益=200000×5.30%×65÷365=1887.67元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七、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收益兑付1.正常兑付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日,客户的理财本金和相应的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于产品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非正常情况如果发生异常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互联网站或网点公告、向客户通知等形式公告兑付方案。3.展期条款产品到期前,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根据市场情况及产品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产品期限。如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决定延长产品期限,需最迟于产品到期日之前6个月,公告延长后的产品期限及到期日等信息。八、信息披露1.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互联网深圳分行站点或网点公告、向客户通知等形式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向客户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如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单个客户投资最高限额等,则需在提前终止日、新的预期收益率生效之日、单个客户投资最高限额生效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进行公布;如发生产品到期时的延期/分次兑付情形,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客户注意及时查询。2.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上述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3.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第5个工作日后,高资产净值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九、特别说明1.客户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需满足反洗钱的各项政策规定。2.客户同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从约定的账户扣收客户的投资本金。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将本产品的认购资金用于本产品说明书所述基础资产。3.如因客户的原因,导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在本业务中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客户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为保护客户利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对基础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披露。5.如果发生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6.本产品认购方式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管理人实际扣划资金成功为准。客户应在产品成立日自行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因客户未做查询确认而引起的任何资金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7.客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投资时,客户身份认证要素是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在提供电子渠道或自助渠道服务过程中识别该客户的依据,客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该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客户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客户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渠道或自助渠道交易中建设银行用于识别该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昵称、证件号码等)、密码、电子证书、USBKey、签约设置的主叫电话号码、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或UIM卡等。十、内部风险评级1.本期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两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较低风险级别(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
本文标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乾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71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