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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早已生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仍然问题多多,不容乐观,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农民对自己权利的运用首先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上。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来看,农民要真正地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当家人。却并非一件易事。【关键词】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对策一、农民无法左右选举有人埋怨甚至指责农民不珍惜手中的选举权利。可能这些人从没有农村生活的经历,不了解农村的现状。其实.农民比谁都渴望能有一个贴心人。替自己说话,为自己办事。但是,他们更清楚田问行使劳动的权利是有回报的。而选举的权利是虚的,农民本身根本无法左右选举,没有人尊重那神圣的一票,在选举中是不能选出称心如意的。带头人的,选举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舞弊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参选的热情。从选民登记开始的整个选举始末,农民只是在现场投票中才显示了自己的存在。由乡政府一手操办的选举中,其实选票的多少是没有说服力的。很大程度上,选举只是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只具象征意义。毫不夸张地说,权力在农村是支配一切资源的绝对力量。虽然.在我国家村还算不上行政单位,但村干部确实拥有实质性的权力。他们本身的行为就代表着政府。村干部也是“官!自古以来的官本位思想深深扎根于国人的灵魂,自然,农民也不例外。对于权力的渴望和热衷,在农村也表现的尤为突出。因而在以小农经济为支撑的农村社会里,也就逐渐形成了一支“离土不离乡的村官阶层。目前,这一阶层逐渐固定化,形成了一个特权群体,自然这些人就可以在“有油水可捞的职位上一千就是多年,也不用担心垮台。由于村干部手中的权力足以影响村子里的一切,可以动用村子里所有资源,村委会换届则意味着某些人要丧失赖以生存的权力,恋权的村官是不会将手中的权力拱手相送的。所以,换届不换人的选举在农村还很普遍。对于权力的迷恋,也已改变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初衷。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自然也就是村民当家作主了,可是,农民在选举中还是做不了主。还有一个原因是,基层政府对于村民选举态度暖昧,各方监督不力现在的村干部大都扮演着收税催费等替政府分忧的小伙计形象,只要农民没意见.况且他们的意见也不会有人听的,即使有。也会“说服教育的。因而,基层政府不会设身处地的为农民着想。近年来,媒体对于选举的监督似乎也没有制造多大的轰动效应对于此类事情对于国人也失去了新鲜感,充其量也只是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关注。还没有形成一股推动村民自治制度规范运作的有效力量。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个村,本身地域小,人口流动很少,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在人们相互间的日常交往中,彼此都十分了解,分歧是难免的,但也很容易达成一致。在选举中,村民也会有彷徨,他们也不说不清谁会是合适人选。加之村干部一直以来都口人难以信任,选谁都一佯”。所以,农民用手中的选举权催生一个权力班子(村委会)的时候,很多人选择了弃权,这符合农民这一群体的行为逻辑。其实,农民并非纯悴不问政治,他们在吃饱穿暖的同时,自身民主意识也在提高而且,农民参选率低也不是民主意识低造成的,选举中的诸多弊病挫伤了农民参选的热情。无庸置疑,农民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常见诸报端,在选举中,农民亦是如此,在广大农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里,很多人都不参选,漠视选举权也不是没有道理的,那实在也是无奈之举。对于选举,我们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只要在实际中加以落实并逐步完善,完全可以改变现在这种不合理现状,解决这一同题其实并不难。选举对于农民来说是个美丽的谎言,农民也很尴尬,于是很多人放弃参选。如果说一个法治的社会体现的是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无疑,现在的农民还没有体会过真正做人的权利。要实现村民自治,就必须保护农民的权利意识,尊重农民的选举权利。二、确保农民选举的真实有效的几点措施法制社会要求依法行政,没有法制做后盾的选举只能是小孩子过家家,只能是一场游戏。因此,农民选举也应纳入法制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为此,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工作:一是要积极推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实质是还权于民,这一选举方式将给农村经济、社会、政治等带来巨大的变化。首先,改革开放不仅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而且农民的思想也受到了外部世界现代文化成果的感染,广大农民开始渐渐地关心自己的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意识已经初见端倪。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可以使农民充分行使和享受法律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然带动全体村民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关心国家大事,从而使民主法制观念慢慢的深入人心,借以提高农民行使权利的能力。其次,农村社会最突出和影响全局的矛盾是农民与村干部的矛盾。推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村干部的任命和罢免将由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决定,权力是村民赋予的,村干部只有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职工作,替群众着想,为群众谋利益,才能赢得广大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同时,直接选举也并不是终身制,对表现不好的村干部,村民可以及时罢免。这样在任的村干部就会有一种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他们就会加倍地努力工作以取得好的政绩。可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化解农民与村干部矛盾,促进农业发展,确保农村稳定的有效途径。再次,通过直接选举,可以把真正有能力、素质高的农民选进村干部的队伍。村干部是代表村民利益为村民办事的“当家人”。因此,多数村民会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对待选举的,经过直接选举而产生的村干部。群众对他们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也较强,村干部的威信自然也高,工作也容易开展。当然作为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件新事物,实现村委员会直接选举在给农村社会带来好的变化的同时,具体操作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题和阻力。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宗族、派系之间的矛盾和不同利益群众的差异性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等等,都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带来困难,对此要有清的认识,要积极采取措篪,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引导。同时还要通过增强广大村民民主法制观念等途径来确保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健康稳定地发展。二是要正确理解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可分离性,即凡是有选权的村民必然有被选举权,反之亦然。但该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设定了一条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这些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民选举是为了选好人、选准人。选好选准本身是个较为笼统的条件。如果没有任何资格作限制,这种所谓的选好、选准将是没有意义的。两一方面。人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是说人人都能当选,选举是多中选少,少中选优,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因此,要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尊重村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只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就有可能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又不能忽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的界定,其中,法定年龄、具备政治权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等都是基本的资格条件,这就决定了在选举之前,应该配有完善的资格审查程序,对竞选的资格要严格审查.这一工作由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只有张扬才能够最大程度的防止违法乱纪的人、黑恶势力的人、封建宗派的人、有劣迹的人、素质较差的人等混入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班子。否则,村民委员会可启用罢免程序。三是要正确对待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只有“四项民主一齐抓,村民自治才能协调发展,农民的民主权利才能有效落实。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因为人是生产力中主导性的因素,所以,选好人、选准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村民自治的工作却远远没有结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要继续抓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把村务大事的决策权交给广大村民,把日常事务的参与权交给广大村民,把对村民委员会的评议权和重要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绝不允许“村民委员会成员自治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自治”的现象发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完善议事办法,提高议事质量。要进一步规范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要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制度,尤其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首先要做到由“权力型公开”向“权利型公开意识的转变,并对村务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认真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等等,对村务公开做的不好的要有具体的处理措篪。严防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要普遍建立村民民主评议制度。做到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政绩由村民来评说。总之,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首要步骤,而村民委员会产生以后则要自觉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他们才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三、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村民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具体表现,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理想的当家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村民委员会干部是村子物质文明建设的领头人。一个真正有责任心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必须是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典范。必须是村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那么,谁究竟是这样的村民委员会干部,群众最具有发言权。只有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才能确保村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质量。村民委员会干部是选举产生的,还是通过“走后门、拉关系产生的,这在农村里的反差是非常明显的。其次,村民委员会干部也是村子精神文明建设的掌舵人。俗话说,旗帜就是方向旗帜就是形象。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倒下来。一个村子的民风民情、道德风尚的形成,固然有许多传统文化的因素在起作用,但是,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素质会直接影响着该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再次,村民委员会干部也是村子政治文明建设的排头兵。一个村子的村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强弱。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自身是否廉洁高效,均与村民委员会干部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干部,其素质就明显地高,而通过“走后门”、拉关系被乡政府任命的村干部,其素质就明显地低,高质的村干部是村级政治文明建设的强有力的推动者。其品行、德性、工作作风及言谈举止不仅会影响到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更重要地是能够营造一种清明、人文的社会环境,感染村民。这种傍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比任何说教都有用。当然低素质的村干部也能起到类似相反的作用。如上所述,如果“萧条村的村民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权利意识,那么这个村子的状况也不会长久地维持下去。这洋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越愚越穷、越穷越愚,慢慢地也就麻木了。总之,农民的选举问题以及所涉及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葩,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本文标题: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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