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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法律、法规与管理xx妇幼保健院xxx2015年3月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20年来,法治意识增强了,法律法规完善了。在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促进了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加强依法服务和监管方面,规范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广大群众的健康保健权益。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广大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妇幼卫生体系建设滞后,服务网络不够健全,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的妇幼卫生服务可及性差、利用不足。妇女儿童健康问题依然突出。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和艾滋病、梅毒等重大疾病严重威胁着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早产儿、肺炎、先天性心脏病等仍是儿童死亡主要原因;出生缺陷作为公共卫生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尚未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投入和补偿机制,投入不足。主要存在问题:1、宣传教育滞后,卫生保健知晓率低。政策、规定贯彻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2、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无证上岗,不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3、违反执业许可,超范围执业。4、婚前保健服务管理率低,工作不规范。5、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管理率低、工作不规范。6、越权起草文件规定。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卫生政策、法规是卫生系统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破解工作难题和推进卫生工作创新发展的支柱和平台。为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治观念及法律素养,为了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法制化管理水平,为了全面推进卫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去严格规范和约束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工作。为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我们必须认真学法、懂法、执法。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现两纲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5、《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6、《行政许可法》7、《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8、《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9、《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0、《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11、《预防艾兹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12、《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准入、许可,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和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规定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审批;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十次全会通过,自1995年6月1日实施。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婚前医学检查;3、孕产期保健;4、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5、助产技术;6、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7、新生儿疾病筛查;8、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本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本法第七条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2、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3、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本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1、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二、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四、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1、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2、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3、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4、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5、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6、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7、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8、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1、孕早期(妊娠12+6周前)2、孕中期(妊娠13-27+6周)3、孕晚期(妊娠28周以后)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杜绝并发症的发生。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婴幼儿保健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2、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5、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第三十四条市县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2、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5、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
本文标题: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法律法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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