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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概论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调解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注意】和解和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注意】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但是仲裁不属于司法行为。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注意】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2、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效力概念民事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注意】只有法院正式受理后,才属于诉讼行为,原因在于受理后,法院即向原告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而之前的立案只是法院的内部行为。性质基本法角度: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地位仅次于宪法。部门法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角度:内容,程序法对应的概念是实体法。公法角度: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否涉及到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效力对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是2013年1月1日。对事效力1、平等主体间因民事争议引起的诉讼;2、法律规定适用民诉的其他案件,如非诉。第二章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含无国籍)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若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院也相应限制该国当事人在的诉讼权利。调解原则【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适用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也不可调解。辩论原则【超事实】辩论阶段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辩论主体辩论主体是当事人,证人无辩论权。辩论形式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辩论内容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注意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认定;2、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认定;3、法院对证据调査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4、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超请求】含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阶段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阶段亦可)。前提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支持起诉原则内容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注意1、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若已经起诉则无需支持;2、公益诉讼与此原则无关。接上页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阶段从民事审判活动到民事诉讼活动。(包括执行活动)内容从对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监督,增加到可以对调解书监督。方式从再审抗诉增加了检察建议。(且非诉案件也可以检察建议)启动从主动监督到也可被动启动。(先法后检)次数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只能1次。第三章诉的基本理论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特点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2、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3、诉是一种请求。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注意:概念区分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的对象;诉讼请求——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种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待确认)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待确认)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与变更之诉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相区别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如赔礼道歉消极的给付之诉,如停止侵权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注意】主体、客体、内容都可变更。注意前提它得是“诉”,才会有以上分类,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等无以上分类。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与反驳的根本区别)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主体的同一性,必须是被告本人)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出,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一并的除外)牵连性与本案有率连关系;【注意】并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只要两者间相牵连即可管辖向受理本诉法院提,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为牵连管辖,不得对抗专属管辖)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注意1、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可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属于授权性管辖,不得对抗专属管辖)2、反诉虽以本诉为前提,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3、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如何处理?因为反诉独立,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与反驳区别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目的不同反诉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编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第一章主管与管辖1、主管解决问题归不归法院管概念1、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2、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与人民调解1、调解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2、调解不是必经程序;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与仲裁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注意】仲裁只能管财产纠纷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与劳动仲裁1、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一仲裁前置。2、管辖概述解决问题归哪个法院管概念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问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恒定原则概念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案件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情形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发生)。管辖分类1、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2、地域管辖:专门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注意】按此顺序判断。3、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民事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4、选择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择其一进行诉讼;5、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移转;6、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原本没有管辖权但是又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级别管辖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①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②案件复杂的案件;③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即属于涉外:①当事人;②经常居住地;③诉讼标的物;④法律事实。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接上页级别管辖中级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①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产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和基院管辖。③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确定若干基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④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各高院,经最高法批准,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⑤与仲裁相关的案件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院管辖外,均由中院管辖。高级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法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军事法院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含江、河港口);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照成海域污染提起的诉讼;3、因在中国领域或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铁路法院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2、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纠纷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外案件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对外国法院排斥。注意专属管辖排斥特定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对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但是不得排除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一般地域管辖住所地的确定1、公民:①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就医除外;②公民的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③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2、法人:由法人住所地法院管辖。①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②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3、根据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①经过注册登记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②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个辖区的,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的重申】:双方情况一样,原告就被告1、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①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②超过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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