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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一号修正通知1、定型试验规程及补充规定未涉及的情况,需由新产品检验技术工作组出具意见,检验机构参照执行2、特种车按照道路作业和非道路作业的情况及车辆实际情况确定强制性检验项目,特殊情况由技术工作组决定。3、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按照GB7258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燃油系统和排气管的检验。4、半挂车:对栏板式、平板式、骨架式按照GB6420控制质量参数,可用插入法计算,自重限值可有5%的误差。5、平头微型车与目录产品比较车身基本不变的变型产品暂不要求碰撞。6、改装后车辆类别发生变化的,按照严格的要求进行强制性检验。7、对于三段式的客车底盘,定型试验将最大轴距和最小轴距进行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其他产品的类似情况参照处理。8、不同厂家同一系列发动机:指不同厂家同一品种的发动机。除此之外的发动机按照换发动机进行定型试验。9、选装件:对强制性项目有影响的,要补全强制性检验项目。10、目录向公告过渡产品:1)在主要总成不变、结构不变、总质量增加不大于5%(整备质量与载质量不受此限)的情况下,不进行定型试验,可以过渡。目录向公告过渡的产品,要采用车辆结构表(附件4)对原目录产品与新申报产品进行对照(由国家级检验中心进行)2)其他情况,要按照新产品进行检验(进行定型试验)。3)原定型报告丢失或无定型报告,由检验机构确认,在车辆结构表中说明。11、N1类柴油车:可用GB17691-2001的结果或者GB18352-2001的结果进行判定(2种结果之一即可)12、重型汽车用的LPG和CNG发动机按照压燃式发动机的要求进行检验。13、系列车型的强制性检验可以用代表车型进行未进行检验的产品,要出具视同报告,在统计表中对产品情况进行说明,需检验标记、VIN项目,并提供车辆照片。系列车型应一起申报,未在一起申报的产品要将原申报资料一并附上14、集团内不同企业生产的同商标、同型号产品,可以视同。15、对于转向装置、轻型车排放、压燃式发动机排放等项目标准变化后可以视同(原轻型车排放中A类认证不能视同)。16、尺寸、质量的检验结果与企业标准规定值的误差应不大于3%检验结果:有数据的,写数据;无数据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要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17、进口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身、空调应在统计表中反映。18、统计表描述:应做□:包括实测△、原车实测▲、视同○;不需检验项目■;在整车的视同项目后应注明视同产品型号。19、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资料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用机构名称章。20、在定型报告中要反映申报表中27个参数及治理整顿文件的要求21、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按照已修订的新标准进行检验22、自卸车应安装后部防护装置23、车速表检验:车速表示值的差值可以为20的倍数24、前后悬:以车辆的固定部分计算;安装在车辆上的活动部分不计入前后悬,称为前伸、后伸。25、制动:按照实际车速的结果及限值出具报告,每一项检验应进行3次,选取最差的一次结果写入报告。26、汽车及照明信号装置的检验包括依据GB4785-1998进行的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定检验以及依据GB7258-1997进行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检验27、客车的乘员质量依据GB12428-1990标准:1)、7m以下的客车按照63kg/人核算。2)、7m以上的非城市客车按照73kg/人核算,城市客车按照63kg/人核算。28、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可以承担正面碰撞时车辆的乘员保护的强制性项目检验。29、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可以承担汽车新产品基本型的定型试验。30、上海汽车工业质量检测研究所可以承担集团内汽车新产品基本型的定型试验。
本文标题: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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