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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讲义第四章1/13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法律问题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于保险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事故发生或生存至期满,负责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寿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为保险事故。二、寿险合同的特征寿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比较,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财产保险是经济合同。寿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性质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特点。寿险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时即成立生效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诺成合同,当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成效。实际缴纳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实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而且还必须缴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缴纳首期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寿险合同大多是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引例某钢铁厂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本厂职工签订了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经职工同意并指定了保险金受益人。合同载明:保险事项发生时,保险金由投保人转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问题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一、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一)定义(二)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必须是法人非寿险保险公司不得兼营寿险业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法》89条(三)保险人的权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项之日起,超过30日人寿保险讲义第四章2/13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16条,32条(四)保险人的义务采用保险人的格式条款的,说明合同的内容17二、投保人(Applicant)(一)概念(二)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不受前款限制,保险金额需在规定的限额内。《保险法》33条(三)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险费。《保险法》11、14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保险法》16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21条(四)投保人的权利可以指定受益人《保险法》40条三、被保险人(Insured)(一)被保险人的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12条第5款(二)被保险人的条件只能为自然人符合特定保险条款的要求(三)被保险人的义务(四)被保险人的权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不受前述限制。《保险法》34条四、保单持有人保单拥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拥有人寿保险单的保单持有人的权利通常是: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抵押单款,放弃或出售保险单的一项获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等。保单持有人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时产生的。他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可以使投保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我国的保险法律中没有保单持有人的概念,保单持有人的权利被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共同分享。五、受益人(Beneficiary)引例某公司为其全体职工投保意外险,保额10000元.职工张某指定的受益人为其父亲.在保期内,张某意外死亡.张某死亡前其父亲因病已经死亡了.这时张某单位.张某弟弟和张某妻子都要求领取这笔保险金.问题:谁该领取?理由?(一)受益人的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18条人寿保险讲义第四章3/13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只有保险金请求权,没有支付保险费得义务。(二)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意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法》39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并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41条保险人具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原因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合同中享有受保障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而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无法由其本人享受这种权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金的债权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三)受益人的人数和分类《保险法》第40条(四)无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处理《保险法》第41条(五)受益权不等于继承权受益权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享受保险金的权利。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受益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合法的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遗产继承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遗产继承人合法享有的遗产继承的权利。《保险法》明确提出受益权及遗产继承权之间的转换关系。但在保险实务中,由于没有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因而按继承权分配导致较多的争议及纠纷,这主要是对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的理解及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债权、保险受益权与继承权顺序比较《继承法》第33条规定:遗产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说明任何时候,债权大于继承权。无论你给你的后代留下多少财产,只要你欠别人的钱,你就得首先清偿债务,然后才是该你的儿子继承的。也就是说父债子还是依法行事。《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以《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受益权大于债权。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取得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或机关单位都无权干涉,这也包括我们许多的现代“负”翁们,他们在许多金融机构拆资贷款,而他们的下一代们能享受防备们留下的保险保障金才是天经地义的。所以,保险受益大于债权,债权大于继承权。一、受益权及遗产继承权的比较分析1、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的相同点:(1)都是一种期得权利。所谓的“期得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指在一定条件下才可获得的利益。受益权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时,如被保险人死亡等才可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而继承权同样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因为是期得权利,所以受益权与继承权在期得的条件未实现时,未实现其权益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权利外,他对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2)都具有排它性。除同一顺序的权利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权利人享受权利。保险合同人寿保险讲义第四章4/13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受益人除非丧失受益权,否则其他顺序的权利人或任何的个人、法人均不能干涉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同样,在有指定继承人的遗嘱中,其他继承人均不能剥夺指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极;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均不能剥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3)权利的丧失。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当受益人或继承人对授权的主体有故意谋害行为时,都会丧失其应享有的权利。2、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的不同点:(1)适用的法律不同。保险金的受益权属合同法的范畴,受《保险法》的约束;继承权属民法的范围,受《继承法》的约束。(2)享受权利的主体及主体产生的方法不同。受益权的主体是受益人,继承权的主体是被继承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见《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以受益人的产生须满足两个条件:①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注明的。《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须由被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保险法》第六十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为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产生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均分遗产的份额。另一种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公民以立遗嘱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3)义务不同。受益人除了在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继承人的义务有:1、遗嘱继承附有的义务;2、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丧失权利的影响不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资格后,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由于对保险合同已构成了影响,从而影响了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的关系。保险金的受益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就转化为遗产的继承权,《保险法》第63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接受保险金这部分遗产时,还必须根据《继承祛》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二、案例分析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每位员工保额为1万元,受益人栏空白。该公司的徐女士因小事与丈夫争吵、打骂,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才5天,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局自首。现公安局已结案,定性为“激发性故意杀害罪”。徐女士的受益人该不该领取保险金?对于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保险金如何分配。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女士丈夫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按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人寿保险讲义第四章5/13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他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死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保险金的给付。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因保险单中受益人一项未填,所以依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法律认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对享受保险金的份额这一问题上又有两种看法:1、徐氏丈夫及其父母各享有l/3保险金,因为徐氏丈夫犯罪的意图并不是为了骗取保险金;2、徐氏父母均分保险金。徐氏夫妇为新婚夫妇,无子女,徐氏丈夫丧失受益权后,保险金的受益权应归属徐女士父母。根据前述的分析比较,不难看出,如果能够正确的理解受益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关系、本案实际上并不复杂。由于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栏空白,本合同实际没有受益人,所以不存在丧失受益权
本文标题:人寿保险讲义(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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