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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员计量基础知识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杨湘钢二0一0年十月主要内容计量学基础计量单位制度计量标准的管理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Metrologyoutlines计量学基础基本概念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如:10吨(t)、100升(L)、50公斤(kg)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计量: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计量器具: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计量的特点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制性计量器具计量器具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计量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不是一般的工业产品。计量检定分类按管理环节分:周期检定,出厂检定,修后检定,进口检定,仲裁检定。按管理性质不同分: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两者可统称为计量法制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的特点两定:定点、定期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法定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执行固定检定关系,定点检定“两标”:由主持考核的计量部门安排“四强”:由当地、县市级计量部门安排;当地不能覆盖的,送上一级计量部门检定周期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按规程要求确定计量检定印、证计量检定印、证是指计量器具经过检定,由检定单位所出具的检定证明。检定印证包括: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合格通知书)、检定合格证、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注销印。对计量检定印、证的要求规格、式样符合规定要求;专人保管,建立并实行领用登记、发放登记、归还签收等管理制度,不准转让、租借、伪造、盗用和盗卖;实行检定、核验、主管三级签字制证书应具有足够的信息;以能准确地复现检定时的状况和不会使用户产生误解为原则只有持证人员才能出证;字迹工整(最好打印)计量单位制度计量单位制度计量单位。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地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计量单位制。为给定量值按给定规则确定的一组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是198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1、法定计量单位是由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包括单位的名称、符号)。2、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由两部分组成:(1)国际单位制单位;(2)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的构成⑴SI基本单位(7个):长度:米(m);质量:千克(kg);时间:秒(s);电流:安培(A);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物质的量:摩尔(mol);发光强度:坎德拉(cd)⑵SI导出单位:如:压力:帕斯卡(Pa)=N/m2电阻:欧姆(Ω)=A/V⑶SI单位的倍数单位由SI词头(20个)与SI单位构成。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根椐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少数国内外通用或习惯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如:质量:吨(t),1t=1000kg;体积:升(L、l),1L=1/1000m3计量标准的管理计量标准器具的概念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副基准高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低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中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的分类与管理国家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测量标准分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有证标准物质三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计量基准和有证标准物质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鉴定、审批和管理;对计量标准的管理采用的是考核制度,计量标准考核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量值传递: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溯源性:通过一条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我国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构成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企、事业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律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使用计量标准的规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经计量检定合格;㈡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㈢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㈣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计量标准考核的主要内容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并经检定合格;具备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及完整的技术资料;具备合格的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检定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计量法规体系计量法规概述计量法规体系是指以《计量法》为母法及其从属于《计量法》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计量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法律。即《计量法》;第二是法规。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第三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计量的部门规章。其次还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办法,。计量法规体系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并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务院各部、办、委制定和发布《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长江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七条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八条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
本文标题:加油站计量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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