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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長期保險考試研習資料手冊2007年版序言本研習資料手冊是根據長期保險考試的範圍對各章節的不同要求所編寫的。而考試也將以這些材料為基礎進行。我們在每一章結束處,都有一些模擬試題,從而給您提供更深入的指導。對長期保險實務的某幾方面作出描述之後,轉載了一些真實的長期保險賠案。它們的作用主要是協助大家對本課題的理解,並加深學習的興趣。在個案中的決定或判決是基於特定事實而作出的,包括有關保險單中實際採用的措詞。這些個案均經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判決。值得留意的是:屬於投訴局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獲投訴局的《公司章程》賦予權力,裁決時毋須死硬詮釋保單條款。而且,投訴委員會在界定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所列舉的預期水平,尤以「第三章:索償」為主。但須指出的是,單靠本研習資料手冊並不能使你成為一名合資格的保險從業員或保險專家。它只是對長期保險這個課題作一個初步的介紹,並作為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的練習。我們希望本研習資料手冊能成為幫助考生準備考試的一份值得信賴的參考資料。雖然我們在編寫時已力求完美,但錯誤與疏忽仍是難免的。所以在必要時,你還須參閱相關法例或向專業人士諮詢有關意見。今後我們將重版這研習資料手冊以提高其內容的質量,我們很希望得到您的反饋意見,以便在再版時對該手冊加以修繕。初版:1999年10月第二版:2001年6月第三版:2005年1月第四版:2007年6月©保險業監理處1999年,2001年,2005年,2007年未經保險業監理處許可,本研習資料手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被翻印作出售或其他牟利之用。i目錄章次頁次1人壽保險簡介1/11.1壽險定義1/11.1.1壽險的需求1.2壽險原則1/21.2.1可保權益1.2.2披露責任1.2.3其他保險原則1.3壽險保費的計算1/101.3.1保費a.死亡率、利息及開支b.其他因素1.3.2自然及均衡保費(釐定)制度a.自然保費(釐定)制度b.均衡保費(釐定)制度2人壽保險及年金的種類2/12.1傳統的人壽保險類別2/22.1.1定期壽險a.定額/遞減/遞增定期壽險b.可續保/可轉換定期壽險ii2.1.2儲蓄壽險2.1.3終身壽險2.2非傳統的人壽保險類別2/62.2.1萬用壽險2.2.2單位相連長期保單2.3年金及退休金2/92.3.1年金2.3.2退休金2.4團體及個人保險計劃2/103保險利益附約及其他產品3/13.1殘疾保險利益3/13.1.1豁免保費3.1.2殘疾收入保險利益3.2意外保險利益3/33.2.1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3.2.2其他意外保險利益3.3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3/63.3.1危疾/終末疾病保險利益3.3.2重大疾病保險利益3.3.3長期護理iii3.4醫療保險利益3/93.5可保權利益3/103.5.1保證可保選擇3.6通貨膨脹調整3/113.6.1生活指數調整4闡釋人壽保險單4/14.1完整合約條款4/14.2不可異議條款4/14.3寬限期4/34.4受益人的指定4/44.5不能作廢條款4/44.6保單抵押貸款4/54.7復效4/64.8誤報年齡或性別4/64.9轉讓4/74.10紅利選擇4/84.11賠付選擇4/94.12自殺除外責任4/9iv5人壽保險程序5/15.1公司運作5/15.1.1典型公司運作結構5.2投保5/45.2.1投保手續5.2.2收據及保單生效5.2.3顧客服務方針及標準a.顧客服務的重要性b.怎樣達致高素質的顧客服務5.2.4冷靜期5.2.5轉保5.2.6(投資)相連與非(投資)相連保單的銷售說明書a.相連保單退保說明文件b.非(投資)相連保單銷售說明書c.萬用壽險(非相連)保單銷售說明書5.3核保5/195.3.1考慮因素5.3.2醫療報告5.3.3次標準人壽及核保措施5.4簽發保單5/235.4.1交付保單v5.5售後服務5/235.5.1更改保單5.6理賠5/245.6.1期滿索償5.6.2死亡索償5.6.3退保附件A.客戶保障聲明書及《客戶保障聲明書》註釋6/1B.投資相連保單退保説明文件須披露的資料6/6C.非投資成分壽險利益說明6/7D.非投資成分萬用壽險利益說明6/8術語解釋(i)-(xxvii)辭彙表(按漢字筆畫排序)(一)-(八)(按英文字母排序)(1)-(8)模擬試題答案-o-o-o-vi應考須知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如果你在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選考本科目的同時也須選考「保險原理及實務」一科。雖然考試規則並沒有要求你先參加該科目的考試,但這種安排卻明顯是合理的。該科目提供一項進修的基礎,其中很多專有名詞及概念,屬於本科目假設已可掌握的知識。應考人士宜熟讀研習資料手冊各章。現列明各章在考試中的比重,以便參考。章次比重110%220%324%424%522%總計100%vii1人壽保險簡介1.1壽險定義美國壽險管理學會(LifeOfficeManagementAssociationInc.(LOMA))出版了一系列優秀的教科書,並在其第一冊中,將人壽保險(lifeinsurance)定義爲:「保險公司承諾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任何人,只要對人壽保險有所認識,都會說「是的,不過.....」。換句話說,對於一種既提供死亡賠償,又提供各種非常複雜的儲蓄及投資產品的金融服務來說,這樣的解釋當然過於簡單。不過,對於人壽保險的初學者來講,這定義作為第一課的內容是很合適的。上述定義指出了人壽保險的最初及最基本目的:即在被保險人(或稱受保人)去世後(尤其在早逝的情況下即如於某時刻去世的話,很大可能會給受養人帶來經濟困難),向被保險人的家人或其他人提供幫助。最初,保險單(簡稱保單)有效期較短,只為暫時性的風險情況(temporaryrisksituations)提供保障(例如:海上航行)。隨著人壽保險的逐步完善,人們意識到,在許多情況下人壽保險都是一種非常有用的工具。這些情況包括:(a)暫時需要/威脅(Temporaryneeds/threats):儘管獲得死亡賠償是人壽保險最基本的目的;財產規劃(estateplanning)亦是購買人壽保險的重要考慮元素,但有許多問題諸如子女教育經費等,往往也是富有責任心的人所要考慮的事情。(b)儲蓄(Savings):隨著社會從部落、氏族、家庭化社群演變至現今相對富裕的獨立個體的社會,為家人及自己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這個任務亦變得越來越重要。(c)投資(Investment):投資是一個為了預期利益而放棄現有的資源的交換過程。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財富的累積以及保護財富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成為現實的目標。(d)退休(Retirement):在不斷變化的文化和社會環境中,爲自己晚年生活做好準備也變得越來越有必要。1/1因此,研習本課題的目的,並非只是爲了牢記某些事實,而是希望大家能理解長期保險的一些基本知識,同時正確評價它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1.1.1壽險的需求在本手冊的1.1中已經指出了人們逐漸意識到人壽保險的種種用途。現代觀點則傾向從人壽保險如何滿足各種需求的角度去了解現有的人壽保險産品。我們可以考慮將這些不同的需求概括如下:(a)個人需求(PersonalNeeds):(i)受養人的生活開支;(ii)善終(生命完結)開支;(iii)教育經費;(iv)退休收入;(v)償還按揭資金;(vi)應急資金(通常用來應付突發的開支);(vii)殘疾收入。(b)業務需求(BusinessNeeds):(i)關鍵人物;(ii)企業擁有人;(iii)合夥人;(iv)僱員福利。1.2壽險原則在本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的核心科目「保險原理及實務」中,我們已經詳細研究了保險的原則,這裏不再作詳細論述。現再一次提醒大家,這些原則包括:1/2(a)可保權益(InsurableInterest):投保的合法權益;(b)最高誠信(UtmostGoodFaith):申報重要事實的要求;(c)近因(ProximateCause):確定損失的主要有效原因;(d)彌償(Indemnity):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e)分擔(Contribution):保險人(或稱保險公司、承保人、承保商)分擔彌償付款;(f)代位權(Subrogation):保險人獲得向第三者提出索償的代位求償權。1.2.1可保權益(InsurableInterest)簡單地說,可保權益就是與保險標的(或稱保險標的物)(subjectmatterofinsurance)(在人壽保險中指與某人的生命)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獲法律認可,並且被賦予法定權利可就該人物的生命購買保險。這是一個已經應用了兩個世紀以上、明顯是源自常識的法律概念。如果你與那個人沒有任何關係,那麽,你憑什麽就他的生命購買保險,並可以因爲他的死亡而獲得利益呢?關於這個原則,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點:(a)法定要求(statutoryrequirement):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的法律規定源自《保險公司條例》(InsuranceCompaniesOrdinance)第64B條。(b)缺乏可保權益的後果:第64B條使在對受保生命缺乏可保權益的情況下訂立的人壽保險合約無效。(c)對自己及配偶的可保權益(insurableinterestinoneselfandinspouse):我們都對自己的生命具有無限金額的可保權益。另外,有一假設是,任何人對其配偶具有無限金額的可保權益。(d)對其他人的可保權益(insurableinterestinothers):如要對其他人(即本身及其配偶以外的人)擁有可保權益,法律要求兩者之間必須存在某種財務關係。而這種關係可能會因爲其中一人的死亡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常見的例子有:(i)債務人:如果某人欠你錢,你可以就他的生命購買保險,保額爲貸款金額另加合理利息;(ii)生意合夥人:尤其是涉及個人服務的時候,例如:表演者、音樂家等;1/3(iii)合約關係:如果其中一個人(演唱會的歌手、職業運動員等)正以合約形式提供服務,該人的死亡可能會使合約的另一方蒙受財務損失。這種潛在損失也是可保的。註:在這個題目中也可以包括另一種常見的人壽保險産品,即關鍵人物人壽保險(KeyPersonLifeInsurance)(或稱關鍵僱員人壽保險(KeyEmployeeLifeInsurance))。在這種保險中,僱主就某重要僱員的生命購買保險,以補償公司由於該僱員的死亡而帶來的損失。(e)血緣關係和家庭成員:在某些國家(例如美國大多數的司法管轄區),家庭關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孫等)本身已足夠構成可保權益。這在香港並不適用,在香港,血緣關係本身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可保權益。(f)可保權益的法定延伸: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64A條,未成年人(未滿18歲的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就該年輕人享有可保權益。這是在上述(e)項所述的一般規則以外的重要例外情況。這也表明,上述這類關係(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就是在配偶關係以外,唯一可以具有可保權益的血緣和家庭關係。任何基於其他血緣和家庭關係所訂立的保險在技術上都是無效的(見上述(b)項)。(g)《保險公司條例》第64C及64D條:包括另外兩項重要條文:(i)對受保生命具有權益的人、有關合約是為其使用或利益而訂立的人、或有關合約是為其訂立的人的名字必須寫在該合約中;(ii)可根據該合約追討的數額,不得超逾被保險人對受保生命的權益的數額。[這條文只於有關的人壽保險是以彌償方式訂立的情況下才有意義,信用壽險是例子之一(見2.1.1a(b)(i))。](h)何時需要可保權益:這是一個關鍵問題,而且一連串非常重要的後果由此産生。答案是:只有在合約開始時才需要可保權益,之後可保權益不再相干。這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呢?部分例子如下:(i)離婚:夫妻中任何一方爲其配偶的生命投保,其後兩人離婚,投保人可以維持保單的有效性,而且完全有權在適當時候收取利益(或稱權益)。(ii)債務:法律上,你可以就你的債務人的生命投保,在債務得到償還後,仍然維持該保單的有效性,並在適當時候「再次得到償付」。1/4(iii)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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