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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2、根据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表。3、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专人负责采购,领用科室须经领用人、药库管理员签字后方可领用。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循“按需申购”、“即领即用”的原则,严禁囤积。4、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药品采购人员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向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采购。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在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5、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采用现金支票转账支付的方式,不得使用现金采购。6、易制毒化学品由经营企业负责运输至医院药品库房。7、易制毒化学品在验收入库时,应认真清点,双人复核,并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出入库记录,保留两年备查。8、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建立安全保卫措施。9、易制毒化学品仅供医院内按规定使用,不得对外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保留两年备查。10、对过期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11、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本文标题:易制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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