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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风险的含义: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简而言之,即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客观性2、具有不确定性3、有损失的可能4、属于将来发生的5、是可以测定性风险因素的分类:(1)有形(物质形态)风险因素,如财产所在的地域、建筑结构和用途等。(2)无形(非物质形态)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行为风险因素风险与危险的异同:相同点:尚未发生,而又可能发生的事情。不同点:(1)危险是将要发生的不幸事故,发生的确定性高;风险是可能发生的不幸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高(2)危险事故一旦发生,只有一种结果,是预先可以知道的;风险事故发生则有几种可能的结果,究竟出现哪种情况,事先是不知道的。按风险的性质分: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二者的区别:——纯粹风险所致损失是绝对的,而投机风险所致损失则是相对的。纯粹风险在相同基本条件下,一般可重复出现,统计规律明显;而导致投机风险产生的基本条件通常是无法重现或重演的,发生规律复杂、难以认识。纯粹风险: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结果只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如地震,洪水等。投机风险: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获利。如炒股、赌博等。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人身风险: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必须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个人所引起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风险如何度量:一方面,在损失的严重性相同的情况下,损失发生的频率与风险程度正相关:损失发生的频率高,我们就说风险大;损失发生的频率低,我们就说风险小。另一方面,在损失的不确定性相同的情况下,损失的严重性也是与风险程度正相关的:如果损失发生的严重程度高,我们就说风险大,反之就说风险小。总的来说,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一旦发生的严重性,这两方面就构成了对风险的度量。风险决策:在不确定性的状态下,决策者对多个行动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最后确定最优行动方案的过程。期望损益准则指在进行风险决策时,选择期望损失最小或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优方案。期望效用准则是指决策者选择期望效用最大的行动方案为最优行动方案。什么是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的当事人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风险管理的目标有哪些?基本目标:选择最经济有效地方法使风险成本最小。具体目标:包括损前目标和损后目标。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维持企业(或个人、家庭)的生存。生产(生活)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或个人的工作、生活能力),履行社会责任风险自留的三种情况:人们对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人们经过慎重考虑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在有些情况下,人们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和权衡,决定全部或部分由自己来承担某些风险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风险是风险管理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管理是针对风险负面影响而采取的应对措施。风险管理做得越好,风险越小。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风险管理的范围比保险广。保险属于风险管理基本方法之风险融资中的风险转移方法。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如果出现赤字,则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两者相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人身保险,尤其是储蓄性人寿保险(如养老保险)与储蓄有共同点,都是投保人或储蓄者将现在收入的一部分,准备将来的需要,都是为了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两者体现的都是“有备无患”的思想。其主要区别如下: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保险是互助;储蓄可以由存款人任意处分,而保险则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金;存款人可以获得的本息金额是确定的,而被保险人是否能得到保险金是不确定的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或者说是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被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适合承保的风险满足的条件: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金额:(1)对于保险人来说,它既是收取保费的计算依据,也是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2)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又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如何共同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2、风险估测,度量、评估有关风险对实现既定目标的不利影响及其程度。(1)风险损失频率——又称为损失机会,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风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损失频率=损失次数/风险单位数(2)风险损失程度——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或者说实际损失额占标的实际价值的比率。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件数;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标的实际价值(3)风险损失的变异程度—损失的波动性越大,其损失额度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其风险就越大3、对策选择(处理方式)—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损失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二)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三)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1原保险、再保险2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四)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期限届满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一般就是受益人。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若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费,则产生下列法律后果:(1)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延迟利息,也可以终止合同;(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若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若还未缴纳,保险合同自动中止。2、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原因有: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责任。4、协助理赔和追偿义务,(1)出险时提供单证(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等);(2)涉及第三者责任时应协助保险人追偿。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特征:(1)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3)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4)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5)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人。特征:(1)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受投保人的委托代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代交保险费,或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2)保险经纪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保险经纪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3)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是保险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而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2)附加责任;(3)除外责任,确定除外责任的理由: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战争、原子核辐射);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的人更希望购买保险的倾向)。除外责任的规定通常有:除外地点(汽车驾驶的区域);除外风险(地震);除外财产(珠宝、字画);除外损失(进口货物中带细菌,国家行政当局下令焚毁而造成货主的损失)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主要内容:(1)赔偿给付金额;(2)施救费用;(3)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4)必要的诉讼费用。从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全过程看,保险人还有其他几项义务:(1)主要是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3)保密义务,主要权利,主要有收取保费权、防损建议权(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代位请求赔偿权。保险合同终止的形式: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其价值是能够用货币来计算的,且数额必须合理。人身保险(概念):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合同的特
本文标题:保险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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