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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财产保险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40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解: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4000×(5000÷6000)=3333(万元)该保险是不足额保险。因为该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小于保险价值6000万元。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90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10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解:这种情况属于不定值保险的不足额保险方式,应使用比例赔偿方式。即: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施救费)×(保险金额/保险价值)=(400+50)×900/1000=405(万元)2009年2月9日20:27,央视新大楼北配楼由于违规放烟火导致火灾,保守估计损失达7亿元。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办公室自2005年起向人保财险陆续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财产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本次受灾属于建工一切险责任范畴。1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消息称,发生火灾的央视新址大楼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由该公司承保,保险金额为15.32亿元。中国人保还表示,该公司根据商业保险风险分散的原则对该项目作了充分的再保险安排。经北京市消防局调查证实,这次火灾是由于工程项目业主管理单位——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雇佣人员违规燃放烟花酿成的。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思考:人保是否应该赔偿央视损失?2009年2月5日武汉汉正街大火2006年春节期间,家住山东济宁市中区霍某禁不起其刚满6岁的儿子霍庭的执拗,在室内让其点燃礼花爆竹,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电、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2万元。所幸,霍庭仅受了轻伤,霍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中行为人是刚6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6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3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发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此,王某4500元损失应视作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赔偿3000元。胡女士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去年夏天因外出时未关窗户导致家中财物失窃,共计损失约5000元,其中现金500元、手机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DVD一台500元。胡女士报警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5000元。保险公司查验现场及参考警方资料后认为,胡女士家门锁完好,失窃的主要原因是胡女士防范不严、忘记关好窗户,这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拒赔。由胡女士自己承担5000元损失。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2000元(其中现金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2001年5月23日,李某家被盗。经查勘现场发现:李某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丢失物品及现金有:新数码照相机一部(5000元),珍贵邮票若干枚(2800元),高级皮鞋一双(1000元,放置楼道里),现金1000元,放在楼下院子里的自行车一辆(200元)。共计损失金额10000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保险公司应赔偿数码相机5000元和现金1000元,共计6000元。2001年4月25日,王某将其新购买的一辆奥迪100型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三者险、自燃险(保额4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1年4月26日零时起至2002年4月25日24时止。2001年7月13日夜23时左右,有人突然发现该车起火,随即拨打119,虽经抢救灭火,但仍造成车辆损失约3万余元。7月21日,县消防支队出具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书,认为该车发生火灾系不明原因。7月28日,王某持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六项的规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系自燃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无法确定近因,不应赔偿。赵某1999年8月8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24万元,同月16日,赵某向X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8日,赵某将该汽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赵某并没有经X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0年3月18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刘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问:(1)若赵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刘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解:(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赵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刘某同x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计算赔款=车损×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8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4万元,货物损失14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问: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偿金额?解: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70%=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4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70%=28万元A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35万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30%=6.6万元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30%=9万元B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9万元=15.6万元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2万元;向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本车全损,车辆损失15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车主负全部责任。则:(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1)A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元。因为A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只负责赔偿本车的财产损失;又由于保险金额是12万元,虽然在本次事故中,本车辆实际价值为15万元,故保险公司只赔偿12万元。(2)B保险公司应赔偿18万元。因为B保险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在本案例中,由于车主责任造成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6万元,共计18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赔偿限额。如何界定车辆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007年3月1日,车主万某买了辆货车,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雇请有多年驾龄的肖某来驾驶。4月21日,汽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亲具有多年修车经验,于是就把他请来修车。孰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突然发动,将肖某的父亲碾压致死。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按照保险条款,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在三责险赔付之列。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赵某自己的车辆将自己压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思考:“家庭成员”到底是不是“第三者”?定义不同易产生纠纷。保险中划分家庭成员的标准是看“经济是否独立,而不看血缘关系。经济不独立的则视为家庭成员,分立门户、经济独立的则视为第三者。夫妻关系即使经济独立,也不能视为第三者A款(人保,74.7%)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属于“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范围。B款(平保,13.7%)车险中,虽然没有明确“第三者”范围,但保险公司不负责“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C款(太保,11.6%)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在保险公司列为责任免除的4类情况和9个原因中,并没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属于赔偿范围”的字眼。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与弟弟5年前就分家单过了。为经营需要,张某购买了一辆金杯车,并且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个月后的一天,张某开车不慎将弟弟撞伤。后来经过抢救,弟弟终于脱离危险,张某共花掉医疗费近20万元。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张某弟弟已经经济独立,应视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2008年12月2日,花甲老太陈某乘坐公交车时,因车门未及时关闭,致使老人从前门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当事人应赔偿15.25万元。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问:保险公司应该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本文标题:保险实务-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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