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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2.其他物权:又称他物权、定限物权、有期物权,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3.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4.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5.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6.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7.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8.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9.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10.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判决生效、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11.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12..登记的公信力: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所谓公信力是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二是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13.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14.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15.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财产。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所谓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一般认为包括赃物和遗失物。16.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需再实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17.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转让给新的权利人。18.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19.孳息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树上结果、羊身上产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等。20.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1.私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22.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社会团体依法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答案一: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相结合而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答案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的所有权的复合共有。24.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的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的所有权的符合共有。25.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2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7.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28.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9.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30.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利用的效益,通过订立合同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3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3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33.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4.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简答题1.简述地役权的不可分性答案一: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不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分割之后,地役权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续。不可分性体现的是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或者称为需役地与供役地的整体上之一一对应关系,旨在提高不动产之整体利用价值。答案二:地役权须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在一部分上单独存在。具体表现为,一是地役权发生和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二是地役权享有或负担上的不可分性。2.简述物权公示的方法物权公示的方法根据标的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针对不动产,有登记制度;针对动产,有交付制度。另有一些特殊情况: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公示,如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还有一些无需公示的情况: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必经过物权登记等。3.简述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物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创设一个原来不存在的物权。物权的设立包括:所有权的取得和他物权的设立。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的是物权在主体不变更的情况下改变物权的内容和客体,如改变用益物权的设定期限(内容的变更)。物权的转让也叫物权的移转,指的是将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转让,也包括物权移转给国家的情形。物权的消灭,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暂时地或永久地消灭物权。如:债务清偿后,抵押权消灭。4.简述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无须以登记或交付而仅依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即债权合意决定物权变动。但由于这种体例对第三人的利益有所伤害,故而又以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5.简述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以德国民法为代表,以物权合意与物权公示共同决定物权变动,即以物权意思表示为本质,登记作为外在形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须交付。6.简述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瑞士为代表,是债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行为组合的变动模式。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7.试比较征收和征用制度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二者的区别如下:第一,是否出于紧急需要。征用往往出于紧急需要,如抢险、救灾等。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征收限于不动产。第三,是否移转所有权不同。征用不改变物的所有权。第四,在补偿方面的不同。征收补偿,征用返还。8.简述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所包含的内容答案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除土地之外,集体的财产还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如商店、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文化教育设施等各类动产和不动产。答案二:按照《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9.什么是集体成员的撤销权所谓撤销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10.简述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平等保护,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受到同等法律保护,在权利保护上,既不能以保护公共财产为由损害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也不能以保护私人财产为由侵犯公共财产。完善了征收补偿制度,《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11.试比较约定地役(狭义的地役权)与法定地役(相邻权)区别(1)产生基础地役权的设定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而相邻权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2)有偿无偿地役权是有偿的,因为供役地人为需役地人提供了额外的便利,这种便利不是供役地人依法必须提供的。相邻权是无偿的,除非相邻权的行使损害了相邻方的合法利益,提供便利的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偿付费用。(3)对抗性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是由需役地人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在地役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以地役权受到侵害为由行使物上请求权。相邻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权能,在相邻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以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相应请求。(4)独立与否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仍属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范畴。12.如何理解用益物权与租赁、借用等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二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共性:1)两者都是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2)均可对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3)有些行政规章要求租赁不动产时,需要登记4)租赁权出现物权化趋势区别:1)权利设定用益物权是对世的,须公示;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是对人的,仅需约定2)权利处分用益物权可以独立处分;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则由当事人相互约定履行3)权利客体用益物权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多为不动产);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的范围则更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4)权利效力用益物权具有对抗性和优先效力;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则无5)权利期限用益物权的期限较长(如建筑70年,农地30年);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的期限相对较短(如租赁20年)13.简述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占有并使用宅基地而建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2.种植树木、花草等的权利。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论述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无须义务人为
本文标题:暨南大学物权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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