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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概述各国偿付能力监管比较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融资潮凸显保险偿付能力不足次级债难救保险偿付能力不足保险是否在“忽悠”我保险遭遇偿付能力不足恐慌吃黄牌保险公司喊冤偿付能力不足是行业问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拟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为何如此敏感三保险公司被认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保监会四令牌防财险偿付能力不足保险人士:偿付能力不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惜赔金融创新背景下解决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对策研究财经关注:融资潮凸显保险偿付能力不足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融资潮凸显保险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有防范吴定富: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保监会限制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高管薪酬短期业务增长过快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偿付能力监管概述概念原因内容手段概念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分类实际偿付能力即在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一定差额;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即由保险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达到的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差额的标准。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金额一般小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偿付能力不足产生的原因保险费率确定过低准备金计算错误风险程度估算不准确偿付能力的内容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偿付能力额度在任何一个指定的日期,保险公司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如果用t表示时刻,A(t)表示t时刻的资产,L(t)表示t时刻的负债,Z(t)表示t时刻的偿付能力额度,则有Z(t)=A(t)-L(t)。保险公司在某段时间内具有偿付能力,可以表述为:在此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刻t,保险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即有:Z(t)>0;如果保险公司在某段时间内不具有偿付能力,可以表述为:在此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刻t,保险公司的资产小于负债,即有:Z(t)<0。认可负债的认可标准一般性规定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可负债项目责任准备金应付保户红利保户储金应付分保款项资本性负债预计负债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偿付能力监管手段资本充足率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资本充足率监管静态资本管理(最低资本限额)动态资本管理(风险资本管理)现场检查保险监管人员根据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实地现场检查,以判断保险公司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检查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非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种报告、报表和文件,检查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俭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各国偿付能力监管比较欧盟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欧盟模式基本特点:政府并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的承保和资金的运作,条款、费率由市场自由调节,把偿付能力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上具体思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保风险相一致的最低法定偿付金;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衡量,而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及其赔款支出来度量;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偿付金)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偿付能力不足的干涉程度表实际偿付能力监管干预程度层次一实际偿付能力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予监管介入层次二0实际偿付能力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需要监管介入,促其改正层次三实际偿付能力0偿付能力不足,予以破产清算美国模式基本特点:一是广泛的监督管理范围,二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政府既管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等方面,又管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美国全面监管的主要技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体系(FAST)美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主要技术利率敏感现金流量分析风险资本评估法(RBC)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该系统是保险监管部门用于确定需要关注的保险公司,主要包括统计和分析两个阶段。先对年报中关键财务数据进行计算机化分析,计算出一系列指标,根据NAIC公布的每一指标的正常范围来判定是否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分析阶段;对于进入分析阶段的保险公司,NAIC将组织工作人员重新分析年报和IRIS比率,得出一份以优先级别来评定保险公司的报告,这样保险监管部门就可以根据优先等级有针对性地对保险公司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存在问题由于IRIS的监管指标和评估标准都是公开的,对于保险公司,可能会为使自己的IRIS比率达标而采取一些非常措施应对监管,反而可能会更进一步破坏其偿付能力;对于监管部门,可能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不仅没有准确识别出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甚至把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错误识别成偿付能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的异常情况。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体系(FAST)对象:至少在17个州开展业务,年总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险公司以及年总保费收入超过3000万美元的财产和责任险保险公司操作:FAST根据保险公司最近的和近五年的财务报告来分析其财务状况,计算指标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保密的结果:FAST分析出了不正常的结果,NAIC就会要求获得更多的关于该保险公司的财务方面以及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对其曾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方面的信息:如果NAIC认为对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适当,则可能结束或继续保持对该保险公司的关注;如果NAIC认为对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则可能会发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若当地相关部门不服从,NAIC将集合该保险公司营业的其他州的监管部门共同合作对该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利率敏感现金流量分析过程:首先要组合划分,精算师将不同类型的产品按照负债组合和资产组合划分为适当数量的负债分组合与资产分组合,得到某一类型的产品与其相对应的一个资产负债分组合;其次是预测并且制定未来市场利率的假设方案;然后进行现金流量预测;最后是评估财务结果,选择可行方案以及调整不可行方案为可行方案。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现金流量测试(CFT),仅对保险公司的现有业务进行测试。在组合划分阶段,令资产分组合和负债分组合的市场价值相等;在评估财务结果时,只要求资产负债匹配;第二种类型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对保险公司现有业务和未来可能业务都要进行测试。在组合划分时,令资产分组合的市场价值超过负债分组合的市场价值;在评估财务结果时,要看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和最终的资本盈余水平是否满足要求。风险资本评估法(RBC)特点:根据公司自身风险状况来评估资本和盈余的充足性监管机构一般根据风险资本(RBC)比率的大小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第一层次为当风险资本比率>200%时,被认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该公司被视为“健康”的,不需要进行监管。第二层次为公司行动层:当风险资本比率介于150%-200%之间时,保险公司必须向NAIC提交一份RBC计划,汇报财务状况,说明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不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NAIC只给予适当关注。第三层次为监管行动层:当风险资本比率介于100%-150%之间时,NAIC必须进行适当的分析和调查,要求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第四层次为授权控制层:当风险资本比率介于70%-100%之间时,NAIC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清算。第五层次是强制控制层:当风险资本比率低于70%时,NAIC必须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清算、接管。日本模式特点:保险监管极具行政色彩。根据日本《保险业法》的规定,大藏省下属银行局保险部是日本保险业的直接监管部门。由几个有深厚官方背景的保险公司形成寡头且政府对其极力保护。1996年以前的日本的保险业的监管高度集中,与欧美保险业各式各样的保险机构自由竞争的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保险市场以统一制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来禁止价格竞争;严格限制国外保险公司的入境经营。政府严格执行第一层次的监管,不监管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但1996年以后,随着日美世贸谈判的结束,在多家本土保险公司倒闭的惨痛现状的刺激下,日本在很大程度上重新调整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逐步放松了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引进了类似于美国风险资本评估法(RBC)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制度。中国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本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做出说明。(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的,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保险公司被列为重点监督俭查对象期间,不得申请没立分支机构或支付任何红利、分红,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三十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本文标题:保险监管第七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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