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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业务知识一、基本养老金结构和计算办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东府[1998]37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结构及计算办法按“新人”、“中人”和“老人”区分,并按规定于每年7月作年度调整。(一)“新人”养老待遇的计算1.“新人”基本养老金结构和计算办法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累计额、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累计额、累计利息。2.“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新人”基础养老金随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维持上年度的水平不变。个人帐户养老金不作调整。3.“新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待遇计算“新人”参加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中人”养老待遇的计算1.“中人”基本养老金结构和计算办法1998年6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中人),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中人”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新人”计算办法相同。过渡性养老金=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缴费年限8只计算到1998年6月30日截止)×计发比例(1%或1.2%)+镇区199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调节金)2.“中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人”基础养老金随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维持上年度水平不变。个人帐户养老金不作调整。过渡性养老金根据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幅度按1:0.6调整。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出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3.“中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养老待遇计算“中人”参加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按1998年6月30日截止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老人”养老待遇的计算1.“老人”基本养老金结构和计算办法1998年6月30日及以前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的基础养老金=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新人”、“中人”计算办法相同。“老人”过渡性养老金=1998年6月的附加养老金+镇区199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调节金)2.“老人”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老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年度调整计算办法与“新人”、“中人”年度调整计算办法相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基础养老金按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作年度调整。二、个人帐户的有关规定(一)个人帐户的建立及调整根据东府[1998]37号文件规定,我市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11%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比例从3%调整为4%,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7%;1999年7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5%,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调整为6%(镇区单位缴费比例仍维持13%不变)。以后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至3%。(二)缴费工资对个人帐户的影响及申报1.缴费工资对个人帐户的影响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高低将直接与其今后养老待遇挂钩。申报缴费工资越高,个人帐户储存额积累就越多,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少。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申报工作。2.缴费工资申报的有关规定根据市统计局确定镇区九八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0元,核定九九年度镇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的范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620×300%=1860元)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620×60%=372元)计征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在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范围内的,按实际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于每年5月进行。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镇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0元),要求降低缴费工资的,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稽查核实后再申报缴费工资(填写《职工名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的,社会保险机构将按该单位上年度申报缴费工资的110%确定该单位本年度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三)个人帐户的转移1.本市范围内转移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不论其户口是城镇还是农村、用工形式如何,在本市范围内调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养老保险基金不作转移。2.跨市范围转移职工跨市调动工作单位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个人帐户储存额必须全部转移。(四)职工办理解除手续后的有关规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解除(单位辞退、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自动离职)手续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养老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1.本市户口职工办理解除手续后的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不论其户口是城镇还是农村、用工形式如何,办理解除手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养老保险基金仍由原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本人原有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仍然有效。今后重新就业参保的,其原有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与重新参保后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就业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中断工作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2.异地城镇户口的职工办理解除手续后的规定异地城镇户口的职工,不论其用工形式如何,办理解除手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3.异地非城镇户口的职工办理解除手续后的规定根据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规定,异地非城镇户口的职工办理解除手续后,从1999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五)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的规定除办理解除手续后的异地非城镇户口翟职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10年)的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一次性发还个人帐户储存额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1.职工出境定居职工出境定居,一次性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2.职工参保期间死亡职工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法定继承人。3.因工致残领取残废退休金职工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后,因工致残领取残废退休金的,不再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4.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毕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法定继承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简介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东莞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制度在东莞的全面实施,是市委、市政府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实践,有利于解决农民(部分居民,下同)老有所养问题,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推进农村社会各项改革,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的文明和进步。一、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和思想基本原则:自助为主、互济为辅,个人、村(居)委会、镇(区)、市四级负担的原则;隔代扶持,保险与福利相结合的原则;自愿参保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所有适龄人口的全面保障原则。基本思想:低保障,广覆盖,逐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并不断依靠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社会的社会保障水平。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本市户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年满20周岁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岁,按规定须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参保。应参保而不参保的,本人及其父母等直系亲属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三、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农民养老保险费由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见下表)。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的计征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并按月缴交。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01年以每月400元计算,以后每年递增2.5%2001-2005年11%个人5%集体6%2006-2010年12%个人6%集体6%2011-2015年13%个人7%集体6%2016年及以后14%个人8%集体6%集体承担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和镇(区)财政各承担20%;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共承担60%。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参保人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统一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集体缴费的50%划入个人账户。集体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计入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共同所有。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养老。参保期间,除参保人出境(含出台、出港、出澳)定居、户口迁移市外、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外,均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享受农民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应退还其法定继承人。五、申领农民基本养老金条件及待遇参保人按《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登记申领养老金,于次月开始领取农民养老金,直至终老。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以后视基金收支及财政状况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基础养老金从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从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前,具有本市户籍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而又没有在单位领取退休金的农(居)民,其应参保的直系亲属参保后,可领取基础养老金150元/人,直至终老。六、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停保、退保、关系转移等手续办理事项如下:所有手续必须首先由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后,送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障分局核实汇总,统一上报市社会保障局办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1、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单位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3)开户银行帐号。3、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挚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帐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证件:(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
本文标题:养老保险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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