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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相关财税政策概述2012年12月20日惠州荣德会计师事务所惠州荣德税务师事务所惠州荣德评估师事务所何建新13502212380hejianxinrongde@126.com2012年度相关财税政策概述重要提示:本PPT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仅系作者目前的个人理解,或许其中难免存在个别错误或瑕疵,仅供读者本人学习参考并请谨慎使用。2012年12月20日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P6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甲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2012年度均处于筹建期,于2013年5月正式投产经营。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累计发生筹办费用人民币3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3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万元)。公司已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筹办费直接计入2012年管理费用,导致2012年利润总额为-30万元。问题: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如何填写?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有无数据?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文件: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填写情况:一、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长期待摊费用:1、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30万元,计税基础28.8万元。2、本期摊销额30万元。3、纳税调整增加额30万元。二、相应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调增30万元。相应的主表14行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为30万元。三、主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附表四中无任何数据。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举例:1、甲公司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所得税25万元。2、甲公司于2012年度内发现因会计人员计算错误,导致2011年度少计提折旧费用20万元及利润虚增20万元。问题:2012年发现2011年度少计支出如何处理?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P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举例:1、甲公司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所得税25万元。2、甲公司于2012年度内发现因会计人员计算错误,导致2011年度少计提折旧费用20万元及利润虚增20万元。3、按上述规定应作专项报告,经同意后撤销2011年度申报后重新申报,多缴税款20×25%=5万元:(1)追补确认的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2)如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三、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问题:香港A公司2005年在惠州成立外资企业B公司,占B公司100%的股权,2012年税后利润100万元,提取储备基金10%后的90万元拟向股东A公司分配,A公司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1、规定税率20%;2、优惠之后实际税率10%3、中港税收安排:5%三、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相关文件: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三、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税函[2009]601号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无资金支配权)(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无其他经营)(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不匹配)(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无权利无风险)(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所得不征税或已享受免税)三、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P7一、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应仅因某项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第一条所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认定。三、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二、对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1、公司章程;2、公司财务报表;3、资金流向记录;4、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5、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三、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答案:如果A公司被判定为香港的受益所有人,则可按5%申请缴纳企业所得税90×5%=4.5万元;否则,则应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90×10%=9万元;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P8发文日期:2012-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经调查、测算当前我市和周边市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负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自公告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二、我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由12%调整为8%。三、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即取得100万元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8%×25%=100×2%=2万元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P10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一、本规程所称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包括:(一)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二)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三)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复杂的,可提请确认为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二、会审工作是指各地税务机关对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前,将审议后的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以下统称调整方案)按照本通知规定,报请税务总局组织的案件会审小组进行的会同审议工作。。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P14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问题:A公司2012年度年初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为50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60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可为5×50%×20%=5×10%=0.5万元,但应具备如下条件:1、小型企业:(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同于小企业准则标准2、微利: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3、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问题:A公司销售旧设备一台,原值20000元,净值10400元,应缴纳多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相关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公告2012第1号,属于下列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P15(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补充170号说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类型购入时纳税人销售时纳税人征收法规一小规模小规模按3%简易征收二小规模一般按4%减半征收2012年第1号公告
本文标题:XXXX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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