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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信贷总量稳定增长(一)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积极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对支农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其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二)金融机构应根据实体经济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合理增加信贷投放,扩大信贷规模。2009年信贷增量高于2008年,贷款增速高于全国水平。(三)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直贷项目。在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审贷进度。利用贷款转让、票据融资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快贷款周转速度。二、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四)金融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民生工程、重点工程项目、中小企业、“三农”、助学、就业、出口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限制对高耗能和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五)增加对重点工程项目的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准备和贷款审批工作,抓紧重点项目贷款投放一批、审核一批、储备一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经济综合部门的协调,积极搭建项目融资平台,组织银团贷款。(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优先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七)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和差别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风险考核机制,完善信贷人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部门。金融机构应积极发展分期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信用保单融资、“速贷通”等信贷创新产品和业务。借鉴推广天津银行中小企业信用共同体的信贷服务模式,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对于落实小企业“六项机制”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机构网点设立、新产品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八)积极支持进出口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应积极发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进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等产品和业务,研发新的外汇避险工具,改进对进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满足进出口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积极支持实力强、产品技术含量高、拥有自主创新品牌的进出口企业发展。(九)大力支持“三农”发展。大力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在服务“三农”发展中发挥骨干支柱作用。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金融机构应结合农村信用工程体系建设,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规模,满足农民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推广银政合作的“蓟县模式”和农村合作银行“设施农业信用共同体”的做法,大力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有效增加对农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借鉴推广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绿色家园”、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宅基地换房”等做法,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对于金融机构创新的涉农金融产品,监管部门在业务准入上给予支持。认真做好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十)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借鉴推广天津银行保障性住房信贷业务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的成功经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借鉴推广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主导、平台承贷、委托建设、财政补贴”的信贷模式,积极支持农民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科学评估房地产业的风险,支持房地产业和住房消费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十一)认真做好金融促进就业、助学的工作。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要求,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个人创业。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的签约、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参加正规职业教育发放助学贷款,促进再就业工程建设。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十二)积极拓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利用证券市场实施灵活、有效的再融资。推动有关上市公司加大重组力度,大力培育我市上市后备资源。支持证券公司进行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积极推动证券经营机构规范发展,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在津设有管理总部、业务总部等经营性机构的证券公司按要求申请设立分公司。积极推动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稳步开展期货营业部的审批设立工作。(十三)加快期货交割库建设,推动设立钢材、玉米、小麦、大豆及油脂的期货交割库。(十四)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资本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天津股权交易所和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运作机制,规范交易程序,健全服务网络,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规模。制定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方案,建立减排激励、排放约束的市场机制。提升资源交易中心功能。继续做好全国性柜台交易市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四、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十五)积极发展“三农”保险。在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等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水平。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十六)发挥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推动健康保险业务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十七)发挥保险的补偿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稳步发展与住房、汽车消费等相关的保险。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支持出口贸易。(十八)推进我市保险业改革创新。下力量落实好保监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保监发〔2007〕110号),做好责任保险发展、科技保险试点以及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十九)积极争取保险机构总部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二十)允许金融机构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推动股权投资贷款。(二十一)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规模。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与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相关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二十二)加快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冠名、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尽快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二十三)大力发展基金产业。加快推进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第二期资金募集和船舶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模式。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对接。积极推动房地产信托投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发挥融洽会直接投融资服务平台的功能,促进资本与项目融资企业的对接。继续支持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二十四)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审批工作,做好获批筹建机构开业辅导和培训考核工作,督促已获批筹建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营业。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二十五)试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事后监管核查办法。对企业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收汇资金,按有关规定迅速结汇或转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然后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二十六)增加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对有连续性出口贸易且预收货款较多的一般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由10%上调至30%,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调至40%,船舶出口企业调至50%,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核定临时预收汇额。(二十七)进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年度总额管理试点。选择部分预收货款数额较大且频率较高的企业,进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年度总额管理试点,由企业凭外汇局核准件,直接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业务。(二十八)为企业提供网上收汇核查便利。企业可持IC卡到银行现场或通过企业终端网上办理核查业务。取消来料加工比例内核注、后超比例核注的顺序限制,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进行核注。(二十九)对守法合规经营企业给予外汇政策便利。对贸易真实、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预收货款额度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放宽其预收货款比例,并可进一步给予其他外汇政策便利。七、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功能,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三十)发挥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功能。加强金融服务环境、金融信息环境、金融政策环境、金融安全环境、中介服务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金融开放环境等方面工作,大力推进我市金融生态建设。(三十一)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加大银行卡市场资源整合力度,扩大银行卡应用领域,力争使银行卡在各领域通用。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加快推动企事业单位公务卡的推广应用工作。将推广公务卡与民族品牌银行卡建设结合起来,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三十二)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扩大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业务范围,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引导社会公众通过电子支付工具办理各类支付业务。(三十三)加快农村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推动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支付结算业务。允许村镇银行以代理方式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结合农村地区特点和需求,积极发展电话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依托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开发、推广代收代付业务。加强有关部门的合作,推动区县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降低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成本,在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百货、医疗卫生、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信、物业管理等领域全面受理银行卡。(三十四)继续完善预约制,确保合理现金供应和券别结构需要;积极推动现金社会化清分,提高流通现金质量。(三十五)加快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改革。扩大对涉农、社保、农村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范围,实现对重点民生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运转效率。(三十六)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改变目前手工传递出口退税凭证、手工录入的模式,利用财政、税收、海关、国库、银行横向联网系统实现国税出口退税业务审核、会计处理的电子化。改变目前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划拨出口退税资金的模式,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划拨出口退税资金,实现出口退税资金的实时到账。进一步加强企业账户管理。(三十七)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征集中小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企业财务信息。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扩大参与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范围。金融机构要将内外部评级相结合,全面掌握评级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信贷扶持。(三十八)加快我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成农户信用电子档案设计工作。在现有信用村镇、信用农户的基础上,涉农金融机构尽快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模型,将农户信用评价结果引入农户贷款审核过程。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三十九)加大财税对金融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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