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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试验百问目录1、什么是GCP?2、为什么会有GCP?GCP是如何发展的?3、什么是ICH?目的是什么?………………………………………………………14、ICHGCP是如何定义的?5、中国是否有GCP?包括哪些内容?6、实施GCP的利弊有哪些?………………………………………………………27、哪些人应了解GCP?8、什么是“赫尔辛基宣言”?9、什么是伦理委员会,它是如何组成及运作的?………………………………310、需要呈送伦理委员会的文件有哪些?11、什么是临床试验方案?其目的是什么?12、什么是研究者手册?研究者手册包括哪些内容?……………………………413、谁是合格的研究者?14、为什么研究者要保证用于临床试验的时间?15、试验中心的人员及设备符合试验要求吗?……………………………………516、申办者是否要为参加试验的受试者上保险或在发生试验用药品相关的损害时给予赔偿?17、GCP对参加试验的研究者有哪些要求?18、什么是受试者知情同意?如何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19、是否允许先做常规检查,再获知情同意?20、试验组以外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本应由该试验组实施的临床试验?………621、什么是受试者入组/筛选表?22、什么是病例报告表?如何填写病例报告表?如何更正病例报告表中的错误?23、什么是不良事件?………………………………………………………………724、什么是严重不良事件?25、如何收集不良事件?26、如何报告严重不良事件?27、试验中对试验用药品应如何管理?(何时才允许将试验用药品发送至医院?)…………………………………………………828、对试验用药品的标签有何规定?29、什么是盲法试验?230、什么是紧急破盲表?破盲表应如何保存?在什么情况下允许破盲?31、谁应负责试验的统计分析?……………………………………………………932、谁应负责撰写试验总结报告?33、什么是稽查?稽查员的职责是什么?34、常见的稽查对象是谁?35、什么是视察?………………………………………………………………………1036、什么是标准操作程序?37、在临床试验中如何尊重受试者隐私权?38、在临床试验中如何保护受试者?39、如果不能找到合格受试者应该怎么办?…………………………………………1140、谁负责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41、可否在试验过程中更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42、如何对试验用药品计数?…………………………………………………………1243、为什么回收使用过的试验用药品包装非常重要?44、研究者从何处可以获得有关试验用药品的信息?45、试验方案的目的是什么?46、为什么严格遵守试验方案非常重要?47、试验方案可以更改吗?……………………………………………………………1348、试验方案应备案在何处,谁应有备份?49、如何处理旧版试验方案?50、协调研究者应在CRF上核对哪些内容?51、什么是原始资料?52、什么是原始资料的核对(SourceDataVerification,SDV)?………………1453、试验文件应在何处保管?54、试验相关资料应保存多长时间?…………………………………………………1555、什么是协调研究者?56、CRO是什么组织?57、CRO的责任是什么?58、谁是申办者?59、申办者的职责有哪些?……………………………………………………………1660、什么是监查员?61、监查员的职责是什么?62、谁是主要研究者?…………………………………………………………………1763、协调研究者的角色是什么?64、试验协调员的角色是什么?65、试验协调员将如何为监查员的访视做准备?……………………………………1866、什么是研究人员登记表?67、一份合格的研究者简历应包括哪些内容?68、如何判断一个中心是否适台开展临床试验?……………………………………1969、什么是多中心研究?70、人体临床试验通常分为几期?371、每期临床试验中包括什么类型的试验?…………………………………………2072、各期试验应由哪些人员来主持?73、什么是随机?74、什么是平行组试验?75、什么是交叉试验设计?76、什么是双盲双模拟技术?…………………………………………………………2177、什么是导入期和清洗期?78、什么叫急救药品(Rescuemedication)?79、为什么要检查受试者的依从性?80、如何检查受试者的依从性?………………………………………………………2281、在临床试验中是否允许受试者服用伴随用药?…………………………………2382、如何将试验用药品发给受试者?83、如何入组受试者?…………………………………………………………………2484、为什么有时会出现受试者入组因难?85、受试者是否可自愿退出试验?86、研究者是否可终止某一受试者参加试验?87、什么是研究者通报?………………………………………………………………2588、如何储存试验用药品?89、什么是中心实验室?90、试验中如何采集血样?……………………………………………………………2691、对中心实验室有关资料有哪些要求?92、实验室样品应储存在何处?93、什么是问题查询表?94、什么是研究者会议?………………………………………………………………2795、如何将按照GCP完成的临床试验资料呈送SDA?96、视察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97、SDA对伦理委员会书面记录要求保存多长时间?98、中国GCP中,伦理委员会的答复意见可有几种?………………………………2899、什么是EDC?100、什么是IVRS?……………………………………………………………………29附录:英文缩写…………………………………………………………………………301、什么是GCP?GCP(GoodClinicalPractice)中文译为“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它是一种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及报告的国际性道德和科学质量标准。无论是由药厂发起或是由合同研究组织实施的临床试验,都应遵从此标准进行操作。GCP不但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相一致,使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及健康得到保护,同时亦保证了试验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可信性。目前美国、欧盟及日本实施的是ICHGCP。2、为什么会有GCP?GCP是如何发展的?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化学工业和生物技术的发展,每年都有许多新药被研究、开发、生产并上市。如何保证这些药物的安全、有效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目的而制定的保证药品实验室研究质量的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GLP,GoodLaboratoryPractice)以及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已作为国际上共同遵循的准则用于规范新药的研发和生产中。但在七十年代中期,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注意到新药研发中的另一个环节,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如发现有些研究者滥用受试者进行临床试验(如强迫囚犯或黑人参加具有潜在危险的药物试验),于是在1964年第18届世界医疗协会(worldMedicalAssociation)上医生们共同撰写了《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声明医生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它可被看作是GCP的雏形。同时,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在发现了临床试验中欺骗行为的证据后,于20世纪70年代末颁布了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细则。新的联邦法规定临床试验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80年代FDA又修订了新药审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在美国加以实施。此后,欧共体亦在1990年制定了“医药产品的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即现在所称的GCP。在随后的几年中,英国、法国、北欧、口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韩国也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各自的GCP。中国也在1998年首次颁布GCP。各国所制订的规范虽原则相同但具体细节又各有所异。因此,ICH应运而生,其目的是协调并交换意见以制订全球共同依据的准则。迄今为止,有关GCP方面最显著的进步就是ICHGCP的诞生。3、什么是ICH?目的是什么?IC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Harmonization)为英文国际协调会议的缩写,根据会议协调的内容,中文通常将ICH译为“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在1990年启动,1991年召开第一届会议,至今已召开五届。该会议由欧盟、美国及日本发起,并由三方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当局以及制药企业管理机构共同组成。此外,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以及加拿大和瑞典作为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亦开始遵循ICHGCP,以便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卫生管理当局能最终相互接受各自临床资料以用于人用药品的注册。ICH的目的是协调各国的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包括统一标准、检测要求、数据收集及报告格式),使药品生产厂家能够应用统一的注册资料,按照ICH、的有效性、质量、安全性及多学科指南申报。最新的ICH5有关对国外临床资料可接受性的人种因素考虑,更全面地考虑到人种因素。如果ICH目标达到,制药企业可以在世界各国同时上市其产品,不但提高注册资料的质量,同时缩短研发时间,节省经费开支,进而提高新药研发、注册、上市的效率。4、ICHGCP是如何定义的?ICHGCP是参考欧盟、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北欧、瑞典和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现行的GCP所制定的药品临床试验标难而定义的。1996年5月1日欧盟批准了ICHGCP指南,并于1997年1月17日开始实施,美国FDA将ICHGCP列入其出版的1997年联邦注册法规中。日本已修改了现有的制药事务法(PAL)并于1997年4月开始执行。ICHGCP序言中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定义为是一种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及报告的国际性道德和科学质量标准。依从此标准将使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及健康得到保护。ICHGCP与起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相一致,并保证了试验资料的可信性。5、中国是否有GCP?包括哪些内容?随着我国近年经济的腾飞,制药企业在改革开放后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对新药研制开发的管理。为规范我国的新药临床研究,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卫生部于1998年3月颁布了中国的GCP。新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修改并于1999年9月1日重新颁布了中国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中国GCP参照ICHGCP,内容主要包括对临床试验前的准备,受试者的权益保障,试验方案,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的职责,试验数据的记录报告、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及有关多中心试验的规定。6、实施GCP的利弊有哪些?(1)利受试者可得到更好的保护;只有合格的研究者及研究基地才能进行临床试验,从而可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试验数据更准确、真实、可信;GCP可促进申办者和研究者更好的培训并提高两者的技术水平;GCP和标准操作程序的实施可使制药企业内部及企业之间的试验操作得以统一;—套完整的试验文档保证了试验的透明度和可靠的质量;管理当局对一贯严格遵守GCP的申办者的信任程度增强;如按ICHGCP的要求,资料可用于全球注册;节约研发及申报时间,产品可尽快上市;良好的开端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弊要求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感觉到监查工作繁琐费时,如病例报告表的改正过程、监查员的访视及稽查等;CRA和研究部门不能直接管理试验,因此不能直接保证临床试验的进度并控制试验的质量;由于GCP要求保留试验资料时间较长,3年、5年甚至15年,造成试验资料归档和保管的困难;试验费用增加。7、哪些人应了解GCP?《药品临床管理范围》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Ⅰ—Ⅳ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其相关人员。8、什么是“赫尔辛基宣言”?由于发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些研究者用囚犯进行人体试验
本文标题:新药临床试验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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