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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0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十)第十二单元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考点1】债权人会议(P300)1.表决权(2007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相关链接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链接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解释】相关当事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权拒绝召开会议。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2012年单选题)(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6.人民法院的裁定(1)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08年单选题)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①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②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其他决议:1/2+1/2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2007年)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答案】AD【例题2·单选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2008年)A.占全部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C.占全部债权人人数1/2以上的债权人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D.占全部债权人人数2/3以上的债权人【答案】B【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原制度)A.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C.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答案】BC【解析】(1)选项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选项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3)选项C:凡是债权申报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2012年A卷)A.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答案】D【解析】(1)选项ABC:属于管理人的职责;(2)选项D: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考点2】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P301)(2007年单选题)1.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2.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3.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7年)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答案】D【解析】(1)选项A:债权人会议“可以”(而非必须)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2)选项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3)选项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但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才有效,并非由人民法院指定;(4)选项D: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1】重整申请(P304)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01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可以使债务人获得更为充分的挽救机会。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答案】B【解析】(1)选项AD: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选项C:已经进入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只有出现法定情形(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转回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答案】ABC【解析】(1)选项A: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和解,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2)选项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3)选项C: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可以使债务人获得更为充分的挽救机会。表8-7重整与和解的申请【考点2】重整期间(P305)(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解释】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解释1】不论在重整期间还是执行期间,担保物权均受到限制。【解释2】在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而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则不受限制。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性质上相当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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