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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之分离交易贷款业务指引
关于试办分离交易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在遵循现行法规与监管指引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是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重要手段。凭借资金、网络、客户与人才优势,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领域大有可为。尤其是借助资金优势,商业银行自行或联合其他商业投资机构向目标客户提供兼具债性与股性特征的融资服务,是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或综合收益的重要途径。在发达金融市场,可转换债券/贷款(convertiblebond/loan)、可交换债券/贷款(exchangeablebond/loan)则是商业银行在特定情景下针对目标客户经常采用的融资工具,且年化综合收益率通常远远高于传统的商业贷款。鉴于国内目前的法律与监管环境,总行决定针对我行目标客户在全行范围内试办分离交易贷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分离交易贷款的定义分离交易贷款是指我行在向目标客户提供传统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额外获得一定的选择权。该选择权系指我行指定的符合约定要求的行权方享有按约定行权条款(约定行权期间、价格、份额)认购目标客户股权或目标客户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权利,具体可细分为“可转换权”(针对目标客户股权)和“可交换权”(针对目标客户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在我行书面同意指定行权方行权的前提下,被指定的行权方有权选择是否行权。我行提供分离交易贷款,除拥有传统的贷款权益外(包括但不限于按期收取贷款本息),通过约定的形式将贷款债权与股权等其他投融资方式相结合(或转化),还可分享目标客户或其持股的公司的股权溢价收益(即资本利得),进而达到与可转换贷款或可交换贷款殊途同归的效果。二、分离交易贷款的背景分析(一)市场背景虽然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其中多数为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据重要地位,但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目前国内金融生态所存在的普遍现象,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情形下银行贷款收益与风险不匹配。虽然贷款利率上限管制已经取消,但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利息的正常承担能力不可能不存在上限。因此很多情形下,考虑到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RAROC)可能达不到预期要求,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态度整体而言比较谨慎和保守,而且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足额抵/质押(包括动产融资等特定商业模式)或第三方强担保。至于股权融资,中小企业仅凭自身能力,更是相对缺乏进入资本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私募股权市场)的有效途径。(二)政策背景我国《商业银行法》确定了“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现阶段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因此,目前商业银行直接操作可转换贷款或可交换贷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基于上述市场与政策背景,如果我行有能力为目标客户设计合理的财务筹资结构,并在其基础上牵头配套提供兼具债性与股性特征的融资工具,不但将极大程度上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同时还为我行合理平衡收益与风险进一步提供了空间。三、推行分离交易贷款的意义(一)对借款人而言1、获得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融资2、有利于资本结构的调整和财务报表的改善3、获得稳定的合作银行4、有助于企业调整股东结构,改善治理机制,赢得战略合作伙伴5、提升企业形象(二)对我行而言1、大幅提高授信综合收益,调整银行盈利结构2、培养高成长性、高忠诚度的客户3、在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领域树立自身的主导地位4、为今后混业经营储备客户资源(三)对商业投资机构而言1、共享我行的庞大客户群2、降低尽职调查成本3、凭借银行相对中小企业的强势地位获得有利的股权投资条款分离交易贷款是商业银行业务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一种产品。它通过结合期权的形式赋予商业银行和商业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性,进而实现合作与收益的多样性。该产品改变了以往银行对企业的简单授信模式,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借款;同时,企业亦可能获得商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中小企业在发展早期的融资问题得以解决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公司治理结构也得到更好的改善。分离交易贷款通过引入商业投资者实现股权溢价收益,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收益结构,从而使收益结构更为合理。该产品还结合了期权,其灵活性大为增强,内在价值得到大幅度提升。四、分离交易贷款的客户定位分离交易贷款的目标客户或其子公司股权现时或未来几年内预计应具备一定的流通性并有一定的升值空间。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已进入上市筹备期且未来三年内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企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小企业主板(包括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需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1、主体资格方面(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2、独立性方面(1)发行人应当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3、规范运作方面(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2)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得存在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度;4、财务与会计方面(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2)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4)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5)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6)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7)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8)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5、持续盈利方面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除上述基本条件,选择拟上市目标客户尚应考虑如下因素:在行业或细分行业中的地位;历史沿革;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具体而言,中小企业主板(包括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尚需满足以下重点条件:1、企业所属行业,应重点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乐观和资本市场热点关注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的企业:(1)先进制造业(2)消费类企业(3)科技型企业(4)现代服务业(5)资源类企业(6)节能环保类企业(7)现代农业2、企业核心主营业务突出企业具有有非常鲜明的主营业务,其核心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占其总收入和利润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若是产业链延伸方面的多元化经营也可以适当考虑。3、企业细分行业地位突出企业在所属细分行业中地位突出,原则上在细分行业里排名前列(前5名),并且拥有较高的细分市场占有率。4、企业盈利能力较高目标客户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原则上销售毛利率不低于30%,销售净利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最好是4000万以上)。5、企业成长性较好企业过去三年经营收入和盈利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毛利和净利润逐年增长,最好年均保持在20%以上,并预计企业未来几年各项指标还将保持良好增长态势。6、企业有项目投资需求企业近期或未来具有项目投资需求,且项目预期收益较好,项目投产能够保证企业未来保持可持续增长。7、企业各项财务指标优良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均保持比较优秀的水平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主要目的是促进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在主体资格和财务会计方面的要求相对弱于中小板;更加强调发行人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两高、六新”企业选择创业板发行上市,“两高、六新”具体系指“高成长、高科技”和“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注:分离交易贷款若可应用于已进入上市筹备期且未来三年内具有上市潜力的大型和大中型企业固然更好;但考虑到银企谈判地位的问题,此处不将其列为重点目标客户。(二)持有已上市公司股权(包括流通股和限售股)的目标客户。(三)自身或其子公司具有被购并价值的目标客户,例如拥有煤矿/有色金属矿等矿产资源的民营企业、拥有管道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地方国有或民营企业、占据一定细分市场份额但面临资金瓶颈且凭自身能力较难进一步做强做大的企业等。五、分离交易贷款的操作与盈利模式(一)操作模式1、以我行通过分离交易贷款牵头获得选择权为界,分离交易贷款可细分为事先与事后引入商业投资机构作为行权方两种操作模式。a.事先引入商业投资机构作为行权方(1)我行与商业投资机构合作谈判,组建投融资财团,并签署《财团协议》。我行作为牵头人,具体负责:负责筹组财团;协助财团取得股权期权;设计投融资方案,起草法律文本;对股权期权行使时机和过程拥有控制权和否决权。商业投资机构作为参与人,具体负责:参与投资;作为股权期权的行权主体;需向牵头人支付报酬。采取财团作为分离交易贷款的组织形式,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大大提高了投资对象的满意度;使我行在整个行权过程中牢牢掌握主导权;在更广阔的领域树立了我行的领导者地位;在现有政策条件下实现了“实质权利分离”与“组织形式统一”的完美结合。(2)我行、商业投资机构、借款人、借款人股东签署四方《分离交易贷款协议》(针对“可转换权”形式的选择权),以及借款人各股东关于同意股权期权安排并放弃优先权的决议;或者前三者签署三方《分离交易贷款协议》(针对“可交换权”形式的选择权),以及借款人子公司各股东关于同意股权期权安排并放弃优先权的决议。(3)我行牵头发放分离交易贷款。(4)按行权期间是否行使选择权,可后续分拆为如下两个步骤:不行使选择权,贷款到期偿还;行使选择权,我行将贷款溢价转让给商业投资机构,商业投资机构自主行使选择权并独享行权收益;或者贷款到期偿还并由我行、商业投资机构按《财团协议》约定分享股权溢价收益。b.事后引入商业投资机构作为行权方(1)我行、借款人、借款人股东签署三方《分离交易贷款协议》(针对“可转换权”形式的选择权),以及借款人各股东关于同意股权期权安排并放弃优先权的决议;或者前二者签署两方《分离交易贷款协议》(针对“可交换权”形式的选择权),以及借款人子公司各股东关于同意股权期权安排并放弃优先权的决议。(2)我行牵头发放分离交易贷款;(3)按行权期间我行决定是否行使选择权,可后续分拆为如下两个步骤:我行决定不行使选择权,贷款到期偿还;我行决定行使选择权,并将贷款溢价转让给或仅单纯指定(不转让贷款,但须收取相应报酬)符合《分离交易贷款协议》约定要求的商业投资机构,商业投资机构自主决定行使选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之分离交易贷款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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