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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教案【教学目的和要求】概括了解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关系;初步掌握民法在国内外的基本发展脉络;掌握民法的主要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是一个历史范畴;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计划教学时数】4学时。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2、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范畴的含义。举例说明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如商标法、专利法、噐官移植法、格式合同、网络侵权、人格权的扩大等等。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历史地位的高度评价。查士丁民国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新津》。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法和物法两部分:人法部分主要包括人格、家和家属、家长权、婚姻和夫权、家主权和恩主权、准奴隶等;物法主要内容是物权、继承、债和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私犯(侵权行为)等。2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构成,共2283条。第一编:人。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中国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达。原因: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礼法不分。2、《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3、《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0年,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民商合一模式。4、建国后的民事立法。3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四编,共525条,体例采《苏俄民法典》模式。1962年,全国人大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提出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继承三编,共262条。多为当时的经济与民事政策。1979年,全国人大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2年5月完成草案,分8编,共465条。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目前我国民法体系。《民法通则》为基本法,156条,以传统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内容为基础,对传统民法中分则部分内容也作了简要规定。*《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共条,总则部分基本反映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婚姻法、继承法基本上相当于传统民法典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为民事特别法。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模式。6、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目前已制定了草案,但仍有争议。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四、民法的主要内容(一)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1、民法总论。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同时参考传统民法典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效与期间。2、物权法。主要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的第五章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和担保法的有关部分。学理体系上参考传统民法学的物权编。3、债权法。主要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第五章和第六章以及合同法。其基本4内容是商品交换和具有商品交换性质的各种动态的财产关系。4、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内容较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已单独列为核心课程,本课程不再讲述。5、人身权法。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人身权,其基本内容正在深入广泛的发展。6、亲属法。包括婚姻和家庭,我国婚姻法早已成为独立学科,另设婚姻法课程,本课程不作讲述。7、继承法。主要法律根据是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8、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不单独分编讲述,将内容放在各有关章节之中。此外,公司法、票据权、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是民事特别法,在学理上称为商法,另开设商法课程,本课程不作论述。(二)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8个字)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2、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3、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4、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三)、民法的核心-----权利1、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2、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3、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4、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方法;深刻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民法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效力范围。【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私法、权利法、市民法。【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5【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计划教学时数】5学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民法有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之分;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之分。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区别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物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2、人身关系是指就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人格权广义的人格权和狭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分。举例说明。身份有民法上的身份与民法外的身份,亲属法上的身份和亲属法外的身份的区分。3、地位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的标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的属性,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互不隶属,能够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的自由。民法只调整主体地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符合这一特性的,概由其他法律调整。例如税收、没收、刑事强制措施等。4、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民法法系又称为成文法系;成文法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民法调整民事主体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民法还调整民事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6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其根本点并不在杜绝主体间的胁迫、欺诈,而在于排斥国家权力对民事关系的任意干预,以保障民事主体免受他人不当干预的自由。三、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调整是指法律凭借其强制性和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目的在于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一)、事前调整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范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3)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行为模式分为任意性的和强制性的,例如遗嘱形式是任意性的,见证人的有关规定则是强制性的。任意性规定体现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公共秩序的要求。(二)事后调整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例如民法中关于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充性规定。2、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3、惩罚。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形式有: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和证据规则等。四、民法的性质1、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7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来对待,可援用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财富的追求,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财富,意义巨大。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从身份到契约,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的变迁过程。2、民法原则上为私法。私法的民法观认为,对市民生活的调整应以民法的事前调整,任意性规范调整为主,建立当事人自由竞争的规则;事后调整和强制性规范调整是次要的调整手段;而行政调整应减少到最底限度。3、民法为市民法。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公民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而市民是私法上的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规范的要求低于政治、宗教、道德要求,民法是凡人的法律,不是圣人的法律,不是要求“爱你的邻人”,而是要求“毌害他人”。五、民法与主要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法关系基本上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商法具有国际性。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婚姻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第二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在民法渊源问题上存在一元制和多元制两种主张。一元制就是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如法国民法典;多元制主张除制定法外,民法的渊源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如瑞士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在民法的渊源上是采用一元主义还是多元主义,取决于对两个问题的回答:第一,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存在局限性;第二是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要进行严8格的区分。一、成文法成文法是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成文法不能简单等同于制定法。※成文法的形式意味着执法者在人民的监督下司法,防止司法者的任性和专横,最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一个国家法律成文化程度标志着该国主和法治文明的程度。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如宪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的原则规定。2、民事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颂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物权规
本文标题:民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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