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排污费征收计算方法.
排污收费和排污申报舟山市环境执法稽查支队包勇敏排污收费和排污申报一、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历史二、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四、《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主要精神五、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方法六、排污费的减、免、缓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八、排污申报九、解读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十、新《水污染防治法》排污收费与环境执法相关情况介绍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国际通则1972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污染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负担原则”(ThePolluterPaysPrinciple.简称PPP原则)。这种措施由公共机构决定,并能保持环境处于一种“可接受状态”。1974年OECD又提出无补贴原则,PPP作为一个总的原则,各成员国不应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一类的手段帮助污染者承担污染控制费用。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的全部费用,即污染者应承担采取污染控制和治理的全部费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和产品必然成本要高,通过市场去优胜劣汰,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性。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二、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的核心是环境是一种资源,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是有价的、属于国家所有。(二)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在经济学中,环境污染被定义成为一种外部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当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而他人又不能得到补偿时就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费用,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对污染的直接管制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二、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三)污染损害的补偿理论国家要求污染者对造成“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方式投资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补偿环境资源损失收费标准是环境资源价格的体现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工作方针。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并将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四、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实施的历史阶段提出和试行(1979-1982)建立与实施(1982-1988)发展和改革完善(1988-2003)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五、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作用1.促进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排放。2.开辟了一条可靠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促进了污染治理。3.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4.成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有效手段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与规章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6、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7、《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9、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10、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1、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排污收费基本原则•一、排污即收费原则•二、强制征收的原则•三、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四、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五、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六、政务公开的原则•七、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八、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九、“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十、专款专用原则•十一、缴纳排污费不免除法律责任的原则《条例》的主要精神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过程1994年,原国家环保局在总结中国排污收费十五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排污收费制度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局在世界银行的援助下开始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研究。199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组织了对研究的评审验收。新的排污收费体系与国际接轨,符合我国环保目标和总量控制要求,是科学合理、基本可行的。199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在杭州、郑州、吉林三个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的试点。2000年向国务院提交送审稿,2002年国务院原则通过,2003年颁布。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核心思想《条例》共设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费的使用、罚则和附则六章二十六条。•实行总量收费•贯彻“收支二条线”三、排污收费制度建设的主要方面(一)构建了排污收费制度体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实行以总量收费为主要特征的排污费征收方法1、扩大了征收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均应当缴纳排污费。2、建立了较完整的征收方法为适应总量控制的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水、气、固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排放污水和废气实行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即将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量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简化排污费的计算,使排污收费标准归一化,避免了过去分散规定各污染因子的收费标准给排污收费标准的调整带来的困难。3、排污费征收5个特点:(1)排污即收费总体上实行“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对某些污染排放,如噪声污染仍采用超标收费。(2)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原则上以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收费。为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相衔接,对超标废水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加倍征收排污费。(3)多因子收费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计算,跌加收费。考虑到污染因子较多,为突出重点,降低收费难度,可以规定对每一个排污口的收费因子不超过3个。(4)动态收费(5)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确定排污收费标准的目标,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步实施。4、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核定方法的优先顺序《条例》第九条对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规定:具备监测条件的,应按照监测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以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核定。同时,第十条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还可以采用上年度及以往该企业排污情况数据和经环境监察机构认定与排污有关的数据等作为核定的依据。(三)基本明确了以“属地征收”为原则的排污费征收体制排污费征收核定的权限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同时明确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考虑到污染物排放在城市范围内相对集中的特点,为保证执法的统一和公平,设区的市,城区的排污费应由市一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核定、收缴,其它远郊区的排污费应由该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核定、收缴。具体的排污费核定、收缴权限应由省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出规定。《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四)排污费资金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取消过渡帐户,由银行直接分别入库,解决不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和截留排污费的问题,排污费资金真正纳入预算,其使用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脱钩。排污费资金以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方式用于污染防治。环保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优先保证。财政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类02款02项“环境执法监察”反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情况的支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装备支出,排污费申报、征收与使用管理支出,环境问题举报、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支出(五)规范执法、强化责任、加强监督1、规范了排污费征收的程序2、强化法律责任(第21-25条)排污者: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环保局: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3、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审计、监察监督申报阶段审核阶段核定阶段征收阶段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按月或季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公告按排污费征收标准复议或诉讼期满后18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排污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向排污者发放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给予处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决定并公告按优先顺序逾期不缴纳的,处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或特殊困难申请减、缓、免缴排污费统计汇总拒报每年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审核按国家规定免缴排污费单位审核后的每月或季的排污情况环境监察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登记统计表审核免缴确定不合格出排污申报登记表直接核定变更申报正常拒报、谎报责令限期改正补报否是排污者7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接申请10日内做出并送达复核决定每月或季终了后10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申报核定通知书异议计算确定排污费核定排污者月或季的实际排污情况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服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排污者提起复议或诉讼重新计算排污费排污者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7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者申报缴费对帐提起复议诉讼的重新计算排污费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方法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的原则(1)通过排污收费的调节作用体现环境资源的价值,实现环保目标;(2)兼顾排污收费促进减少排污和筹集资金两个功能;(3)排污费应当高于污染的平均治理成本;(4)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条件的差异;(5)简便易行和具有较低的操作成本《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收费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方法计征方式收费方式核定污染参数的大小污染物(因子)污染介质(废水量)替代变量(产品数量或人数)污染当量污染当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收费单价排污费→(二)排污收费计征方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方法污染当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相对数量的一种关系。从确定过程来说,污染当量是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综合关系。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排放变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在水污染物中,以污水中1千克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基准,对其它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并与COD进行比较,结果是0.5克汞、1千克COD或10立方米生活污水…排放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是基本相等或等值的,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千克、COD的污染当量值是1千克。在大气污染物中,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类似
本文标题:排污费征收计算方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768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