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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学院A楼21267703235Tel:18721826210linjie12@shift.edu.cnfanyishui@gmail.comChapterⅠ国际金融法绪论Introduction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渊源二、国际金融法的体系三、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集团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国际金融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正在于其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国际金融金融Black’sLawDictionary金融指通过股票、债券、票据或抵押单据而提供资金以及提供业务所需的资本金或信贷资金。关涉商业体系的资产价值及其金融资源的取得与配置。国际货币汇兑关系国际货币合作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融资担保关系国际结算支付关系国际证券发行流通关系(二)国际金融法的外延1.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2.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3.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三个方面。(三)国际金融法的渊源1.国际金融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国际金融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巴塞尔资本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3.国内金融立法:美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二、国际金融法的体系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银行法律制度银行监管的巴塞尔体制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贷款担保制度项目贷款、出口信贷、见索即付担保国际证券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合作期货交易法律制度期货交易、金融期货国际支付法律制度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贸易金融法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一般规则、特定义务外汇安排和外汇管制国际收支平衡汇率制度国际储备制度三、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集团(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二)世界银行集团(WorldBankGroup,WBGroup)(三)国际清算银行(BankofInternationalSettlement,BIS)(四)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1.IMF的宗旨和职能根据IMF协定的第1条规定,IMF的宗旨可以概括为:建立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构,以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促进成员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促进汇率稳定,在成员国之间维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成员国建立针对经常项目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资金援助,以纠正其国际收支失衡缩短和减轻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和程度根据IMF协定的有关规定,IMF的主要职能如下:金融监管职能汇率协调和稳定职能资金融通职能2.IMF的机构和表决制度IMF的机构:IMF的表决制度:加权表决制3.IMF面临的困境及其改革困境: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提出的挑战改革:完善汇率监督;大规模增资并改善决策机制;加大债务危机缓解力度(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理事通常一国财政部长或央行行长(最高执行机构)执行董事会24名(中国独立选区,选1名)(最高行政负责人)总裁(二)世界银行集团(WorldBankGroup,WBGroup)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Bankof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IBRD)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DevelopmentAssociation,IDA)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FinancialCorporation,IFC)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CenterforSettlingInvestmentDispute,ICSI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t,MIGA)IBRDIDAIFCICSIDMIGA联合国专门机构是,但不享有完全司法豁免(IBRD和IDA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否,但有独立法律人格宗旨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或投资,解决成员国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促进世界上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其生产率和生活水平鼓励成员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成员国的生产性私营企业的增长,促进经济发展为解决投资争议提供调解与仲裁便利为外国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贷款对象成立初--欧洲国家之后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政府或成员国企业)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主要集中在南亚、拉美和非洲撒哈拉以南发展中成员国的生产性私营企业(相比IBRD,无需政府担保),以制造业、加工业和开采业为主1.本身不直接参加调解或仲裁,由按公约规定依案临时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进行调解仲裁。2.争议双方的同意是ICSID行使管辖权的基础。1.只对在发展中成员国领土内所作投资予以担保2.承保的政治风险:外汇险、征收险、战争险和违约险贷款期限短期6M;中期3-5Y;长期12-20Y长期40Y中期7-15Y贷款条件条件严格,称“硬贷款”(hardloan)条件优惠,称“软贷款”(softloan)IBRD和IDA共同发放贷款,称“混合贷款”(blend)(三)国际清算银行(BankofInternationalSettlement,BIS)1930年1月荷兰海牙会议上,英、法、意、德、比、日、美订立了《国际清算银行组织约章》和《国际清算银行章程》。同年5月,国际清算银行正式开业,行址为瑞士巴赛尔。宗旨和法律地位根据章程,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接受相关协议各方委托作为国际金融结算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1)它以股份公司形式依照瑞士法律在巴塞尔注册,在成员国的国内法中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其股东主要是各国的央行以及持有少量股份的商业银行、公司或个人。(2)它具有明显的国际组织性。清算银行不是由某些私人或民间团体发起的,而是根据成员国中央银行间的协议设立的。职能和业务活动核心职能是担任“中央银行的银行”,为各国央行提供广泛的服务,促进央行间的合作。其他职能有:协调发达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和利益;监督银行业的安全运营;为金融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对世界经济金融情势进行研究并提供指导等。业务活动:清算业务、存款和代管储备金业务、贷款业务(临时过渡性)和其他国际金融业务。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行长。(四)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FSB的前身为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StabilityForum,FSF),是七国集团(G7)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而发起的国际论坛。成就:该论坛自成立以来在促进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审议通过一系列工作组报告(如《高杠杆机构工作组的报告》)、致力于国际金融标准汇编工作和标准实施激励机制的建设(如2000年确认了12大类标准作为稳健金融体系的核心标准)、定期发布《当前和近期有关健全金融体系的工作》报告。法律缺陷:(1)非正式性。FSF依据非正式的法律文件(G7在波恩会议上发布的公报)成立。其运作和决策机制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2)缺乏广泛代表性。FSF以G7为主导,其成员主要是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缺乏全球参与的民主性。(注:G7由法国、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工业发达国家组成。)在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对全球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影响日益显著的背景下,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且迅速蔓延全球的局势下,2009年4月2日在伦敦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金融峰会达成一致,决定新建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在更强健的组织基础之上重构金融稳定论坛,以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融稳定。(注:由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澳大利亚、中国、巴西、阿根廷、墨西哥、韩国、印度尼西亚、印度、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等19个国家以及欧盟组成。)FSB成立大会于2009年6月26日在瑞士巴塞尔举行。9月25日,《金融稳定理事会章程》(Charter)在G20匹兹堡峰会上受到与会领导人的一致认可,并通过理事会网站予以公布。FSB的任务是制订和实施促进金融稳定的监管政策和其他政策,解决金融脆弱性问题。ChapterⅡ国际货币法律制度InternationalMonetaryLegalSystem一、国际收支平衡制度(BalanceofPaymentSystem)普通提款权;备用安排二、外汇安排和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System)三、汇率制度(ExchangeRateSystem)四、国际储备制度(InternationalReserveSystem)黄金、美元、特别提款权(SDR)一、国际收支平衡制度(一)普通提款权(GeneralDrawingRight)即普通资金账户的使用,指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性不平衡和较大逆差时,可以用本国货币向IMF购买(Purchase)所需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还款时再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购回(Repurchase)本国货币。IMF在业务上是将此类货币换购作为贷款处理,也即普通贷款。见IMF协定第5条第2款“业务范围”:IMF的业务限于根据成员国请求,从其普通资金账户上的普通资金中向该成员国供应特别提款权或其他成员国货币,该成员国须以本国货币购买。成员国的普通提款权可细分为储备部分和信用部分提款。储备部分的提款无须受IMF的审查。而超过储备部分的提款申请,IMF应予以审查,以决定其是否符合IMF协定的规定以及根据该规定所制定的政策。这恰恰体现了IMF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的一个方面,即IMF贷款条件性(IMFConditionality)。概括而言,IMF贷款条件性指,IMF为了确保成员国以符合IMF协定的宗旨和条款的方式利用基金的资金而要求成员国遵循一定的前提条件和绩效标准以及附加前提条件和绩效标准的程序整体。其核心是前提条件和绩效标准的附加,而不是附加的前提条件和绩效标准。历史沿革(1)在成员国国际收支状况严重且紧急的情况下,长时期磋商会使成员国的情况更加严重。(2)成员国可能在短期内没有资金需求,但是在经济调整计划实施一段时间后可能有这种需求,因此,他们希望能够取得IMF的保证,使其能够在需要时随时提款,而无须IMF另外审查成员国的申请是否符合使用基金资金的条件。鉴于上述两点,1952年的执行董事会决定规定了备用安排制度,保证成员国在遵守有关绩效标准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既定时期内能够从IMF提取一定额度资金,而本国经济政策无需受到IMF的进一步审查。备用安排是针对成员国在高信用部分提款而设立的。在备用安排下,成员国与IMF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时即与IMF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IMF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有困难时提款。备用安排是保证成员国购买规定数额货币的决定,往往为成员国购买货币规定一个期限。在最初的总政策决定中规定的期限都不超过6个月。重要发展1952年执行董事会决定之后,备用安排制度经历了两个重要发展。[1]关于基金资金使用的方式。IMF在1956年引入了分阶段提款的规定,根据国家在每一阶段的表现决定成员国是否可以提款。关于备用安排决定中条款的变动。条款中加入了绩效标准的内容。在备用安排下,成员国使用基金资金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IMF所要求的安全保障,又称为“绩效标准”(performancecriteria)。绩效标准是贷款条件的核心,是贷款条件最主要的内容。绩效标准不是描述方案的目标,而是作为评估方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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