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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寿险与健康险保险欺诈内容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国内外保险欺诈的现状国内外针对保险诈骗的法律保险欺诈的基本类型及调查思路保险欺诈的危害、识别及防范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及分析第一部分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保险欺诈(InsuranceFraud)1992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保险学术会议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定义:“保险欺诈是一个故意利用保险合约谋取利益的行动,这一行动基于被保险方的不正当的目的”。保险欺诈(InsuranceFraud)中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保险欺诈的定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来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的行为。”健康保险欺诈(HealthInsuranceFraud)在美国《1996年健康保险便利和责任法案》(HIPAA)中的定义是“有意地或者蓄意地实行、或者试图实行欺诈方案,通过虚假的或欺骗的行为、陈述或承诺,来获得由健康保险计划所保管或控制的金钱。”保险欺诈(InsuranceFraud)保险欺诈的分类根据欺诈性质分类保险硬欺诈保险软欺诈根据保险欺诈主体分类投保人欺诈被保险人欺诈受益人欺诈根据险种分类人寿保险欺诈健康保险欺诈财产保险欺诈保险欺诈(InsuranceFraud)保险“硬”欺诈(HardFraud)是指欺诈者在保单承保的范围之内,故意地编造或制造保险事故。保险“软”欺诈(SoftFraud)是指保单持有人或索赔人夸大合法的索赔,有时也被称为机会欺诈。保险诈骗保险欺诈保险诈骗民事刑事保险诈骗犯罪黑数(DarkFigureofCrime):又称犯罪隐数或犯罪暗数,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社会上已经发生,但尚未被司法机关获知或没有被纳入官方犯罪统计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是对潜伏犯罪总量的估计值。在所有的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的犯罪黑数是最高的。第二部分国内外保险欺诈的现状英国保险欺诈的现状-2008年,超过7.3亿英镑的保险欺诈被追回,比2007年增加了30%;-据估计有19亿英镑的保险欺诈案件没有被发现;-相当于每名投保人为此每年多掏44英镑的保险费;(数据来源:ABIResearchBrief2009年7月)英国保险欺诈统计数据(2004-2008年)保险欺诈案件追回金额及占比英国保险欺诈统计数据(2006年,2008年)保险欺诈发现案件占比不诚实行为/犯罪行为未来不排除有此行为(%)此行为可接受(%)曾有过此行为(%)贩卖走私的烟酒48485夸大保险索赔47406购买盗窃物品44368服用软性毒品384312虚构保险索赔37292偷盗商店物品31292醉酒驾车30209盗用他人信用卡2662英国民众诚实度调查(ABI2003年工作报告)美国保险欺诈的现状-美国人每年花在健康护理方面的费用中大约有3%也就是680亿美元因欺诈而损失。但是在反保险欺诈方面每投入200万美元平均会挽回1730万美元的损失。(NationalHealthCareAnti-FraudAssociation,2008)-在2008年10月到2009年3月半年的时间里在联邦健康护理计划中因欺诈等原因而被追回的金额超过了24亿美元,有293件犯罪行为被追究,其中243件进行了民事诉讼。(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2009)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扩大,保险欺诈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在19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仅占2%左右;到1992年这个比例上升到4.5%;1994年的比例为6%;到2000年这类案件的比例更是上升到9.1%。据估计,我国保险业务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平均约为保费收入的10%至30%,部分险种可达到50%。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广东保监局2009年对广东省内东莞、珠海、江门三市从事经营的83家地市级保险机构进行了保险欺诈情况调查,其中,寿险机构42家、财险机构41家;中资机构56家、外资机构27家。并形成了一份包含保险欺诈现状、保险业如何应对保险欺诈及反保险欺诈的政策及制度环境的《保险欺诈调查报告》。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该调查采用问卷形式,包括五个部分:(1)保险欺诈情况现状;(2)保险业应对保险欺诈工作的现状;(3)保险欺诈管理部门及岗位设置及运作的现状;(4)保险业反欺诈管理的策略体系;(5)反保险欺诈的政策及制度环境。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该问卷将保险欺诈现象按其严重性划分为1-5分,5分为最严重,1分为最轻微。结果显示,当前保险欺诈现象严重性平均分值为3.07,已经处于偏严重的水平,并且40%的保险机构认为自2000年以来保险欺诈现象逐年上升,并且有越来越严重的发展态势。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从险种来看,25%的寿险公司认为人身意外险欺诈较多,21%的寿险公司选择了重大疾病险,20%的寿险公司选择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从欺诈类型来看55%的寿险公司选择了“在购买保险时隐瞒被保险人事实情况,违反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拒付原因寿险重疾险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医疗险1不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投保前疾病2等待期出险不符合条款定义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3责任免除等待期出险不如实告知不合理治疗等待期出险第三部分国内外针对保险诈骗的法律美国针对保险欺诈的法律-美国保险反欺诈联盟起草了《保险反欺诈法》,该法于1995年9月20日修订后成为美国各州广泛采用的法案样本。截至2005年,已经有47个州通过了该法案,大多数州把达到一定程度的保险欺诈定位为重罪。-有40个州建立了保险欺诈局,赋予保险欺诈局调查、起诉保险欺诈人的权利。-法案的第11条特别要求保险人建立保险反欺诈操作系统并设立特别调查机构。美国针对保险欺诈的法律-美国《1996年健康保险便利和责任法案》(HIPAA)特别规定健康保险欺诈为联邦刑事犯罪,可以判处长达10年的监禁,同时还需支付巨额罚金。-联邦法律还规定,如果犯罪者的欺诈行为伤害了病人的身体,可判处20年至终身的监禁。-很多州还规定健康保险人必须满足反欺诈的技术标准,并将其作为健康保险经营者的资格要求或获得HMO执照的条件。我国针对保险欺诈的法律-《保险法》-《刑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新旧《保险法》对比修订后修订前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第十六条增设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将其收为新《刑法》第1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之处(一)罪名界定方面:保险诈骗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在国内的司法体系中一直存在争论,虽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目前因为保险诈骗而追诉的案件少之又少,无法对众多未遂的保险诈骗犯罪形成有效打击。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之处(二)对软欺诈的处理是空白:目前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构成犯罪的保险欺诈提供了法律的依据,然而对于一些更为普遍更为常见的如夸大索赔金额等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保险软欺诈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之处(三)处罚措施方面:实践中,保险诈骗行为被识破后,保险公司一般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任何外加的惩罚性违约责任处理,如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等,不会给行为人增加任何负担。因此,法律有效约束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欺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之处(四)执法主体方面:目前国内还没有像美国那样建立反保险欺诈的专门机构,而公安机关的主要精力职能多放在严重暴力犯罪及高额经济诈骗案件等中,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关注度不足。第四部分保险欺诈的危害、识别和防范保险欺诈的危害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因为保险欺诈行为存在的隐蔽性,保险公司将其当作一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而接受,在制定保险费率时也将这个因素考虑进去,保费上涨带来的费率提高最终由所有投保人承担,这对诚实的投保人来说是对其正当权益的侵犯。保险欺诈的危害近些年美国的保险公司一般将保费在原来的基础上再上调10%左右,以此来弥补对保险人欺诈而造成的损失。澳大利亚保险理事会(InsurancecouncilAustralia)的调查结果表明,68%的被调查者认为,诚实的投保人是最大的损失者。保险欺诈的危害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欺诈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一: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构成了直接性的侵犯,如果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欺诈长期无动于衷,可能会因赔款的恶性增长而形成难以承受的负累。其二:保险公司面对保险欺诈而不得不提高保费,而使其在市场运作中的竞争优势降低。其三:随着保险费的升高,使得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欺诈风险。保险欺诈的识别(国内流程)大额索赔小额索赔报案出险快速理赔调查核实赔付拒赔保险欺诈的识别(国外流程)识别系统报案出险快速理赔疑似案件赔付拒赔保险欺诈的识别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的保险欺诈识别流程可以发现以下的差别:(1)索赔单证的电子化处理。国外的理赔系统与欺诈识别程序自动匹配,能够快速识别欺诈;而国内的理赔流程中没有识别欺诈的电子化环节。保险欺诈的识别(2)国内的理赔是以索赔金额的大小来选择理赔的处理方式,而国外是以欺诈概率的大小来选择相应的处理方式。为了节约人力成本,提高理赔的效率只能对小额的理赔案件进行简
本文标题:寿险与健康险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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