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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_一、我国宪法序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构成部分之一,与该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宪法之所以要设宪法序言,是因为制宪者需要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确认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交待政权的建立过程,并宣布将要实行的有别于之前社会的新的建国纲领和方针政策,以此来表明行政权的合法性。宪法序言中规定的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基本原则等等内容,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而在我国宪法中,国家的某些基本制度和方针政策是直接规定在宪法序言之中,比如非常具有指导和建设性意义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社会主义基本路线,在处理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等,而这些在宪法正文中是没有重复规定的,可是在我国的国家生活中非常重要不可忽略。二、宪法序言对于正确解释和理解宪法正文的内容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宪法序言往往是作为制宪的背景、根据和目的而存在的,对宪法的政治方向和意图有重要的指南作用,尤其是对宪法条款应道如何解释起到指导作用。我国宪法序言除阐述制宪的历史事实、宗旨和目的外,还规定了建国的宗旨、国家的任务和基本的政治方针政策,这也更凸显了宪法序言的重要性。同时,宪法序言对宪法解释具有约束作用,宪法序言是宪法解释的依据,任何的宪法解释都不能与宪法序言的内容相抵触。三、我国宪法序言同我国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其通过、修改和解释都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无论是通过、修改还是解释,宪法序言作为我国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由特定的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通过宪法序言以示其法律效力,或者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典中宪法序言的条文或者文具进行补充调整,或者有权机关依法对其内涵做出说明。这些在世界各国都是通例。在我国现行宪法通过后的发展过程中,于1993年对宪法的序言进行了一次修改,宪法修正案第3条和第4条分别对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最后两句进行了修改个对第十自然段末尾进行了补充增加,而这两条修正案的通过程序与同次修宪的其他7条宪法正文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是完全相同的。四、现代宪法体制中宪法序言的职能作用日益突出,它具有构成宪法规则的规范性基础随着国家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宪法序言在我国现代宪法体制中的职能作用也变得多样化并越来越重要,不再是单纯地指标性原则性的作用,它不仅是新制度建立和实行的基础,也为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而且它也不断组织动员着全国人民都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如上所述,宪法序言的最高法律效力不毋庸置疑的,只有肯定了其最高法律效力,才能充分地发挥效力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制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基本依据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实现目的之方式正好相反:普通的法律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的基本目的则是规定个人权利。宪法和普通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效力的不同,宪法是“高级法”。但宪法和普通法在规范的内容上,恰恰存在着一致性。这表现为宪法作为原则性规范和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只能在宪法规范中寻求自身的价值取向和扩展空间。诚然,宪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当宪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根据宪法进行;如果没有宪法的明确规定,普通的法律应当根据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制定。也就是说,宪法和普通法律在立法精神上是贯通的,在规范内容的权利义务的两个方面,宪法和普遍法律并没有好恶和取舍。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根据这一基本宪政精神,普通法律应当确认和扩充公民权利,而不能“主要规定公民义务”。如果宪法规定公民权利,而普通法律主要规定公民义务,那么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如何具体化,不能贯彻实施。宪法和普通法的权利义务分划意味着宪法和普通法之间的一脉相承的血肉联系被割断。如果宪法主要功能是维权,而普通法律的目的是规制和惩戒的话,宪法便会成为真正的权利法案,而普通法律则会变为实质上的义务法案。按照这一立法模式,不但会造成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脱离,而且会走向民主宪政的反面。如何落实黑户人员的落户问题一是以推行“一村一警”警务模式为契机,积极开展户口调查摸底工作。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一村一警”的优势,把户口调查列为“村警”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狠抓落实,让“村警”结合日常走访逐家逐户进行宣传,了解群众未落户的原因和困难,并结合不同人员的不同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尽力解决群众“落户难”问题。二是加强户口档案的管理和应用工作。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黑户”问题,大部分在历史档案中都有原始记录。因此,户口管理部门要强化档案管理,管理人员要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在群众需要查阅档案时,要认真对待,耐心查找,诚心诚意为群众解决户口问题。三是充分运用DNA鉴定技术解决血缘存疑问题。为防止出现冒报户口、恶意申报户口和拐卖儿童犯罪等问题,户口管理部门可以借助DNA鉴定技术确定血缘关系,然后根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村屯证明和知情人证明材料给申报人办理入户手续。四是让户口管理工作与计生工作脱钩。只有办理入户手续时不再需要计生部门出具证明,超生的人员才会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入户登记。当然,为了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国策,户口管理部门仍有义务、也有必要在办理完入户手续后的第一时间向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本文标题: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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