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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人的自由摘要:康德是著名德意志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哲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认为将经验转化为知识的理性(即“范畴”)是人与生俱来的,没有先天的范畴我们就无法理解世界。康德把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由并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讨论,其目的是通过自由来体现人之为人的本体品格。自由概念不仅是理解康德哲学的钥匙而且是理解其全部哲学的关键所在。本文从自由的提出、先验自由、实践的自由、自由感四个方面论述了康德的自由思想。关键字:自由;康德;自由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追求自由,享受自由,自由究竟是什么,很难有统一完整的定义。对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从意识形态来讲,自由分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选择和感性的选择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可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康德的自由观是伦理学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在他律伦理学的种种包围中打开了一个缺口,首次将自由意志的规律确立为人自身的规律。康德把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由,并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讨论,其目的是通过自由来体现人之为人的本体品格。自由之所以居于至高无上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它是“开启崇高的实践原理的钥匙”它是纯粹的、甚至思辨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一、自由观的提出: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很早就已经开始关注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了。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是天生的,德行不能传授,只能教一些关于善的知识,教会人们学会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分辨善恶。智者派认为人并不是天生就具有尊敬和正义这些美德。苏格拉底和智者派都想给自由意志一个一劳永逸的定义:自由意志要么自发地行善,要么自发地作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之初,性本善”和“人之初,性本恶”的争论。他们为后来的思想家提供了规定自由意志的两条道路,即感性和理性。近代以来,哲学家们对自由意志又进行了规定:自由意志作为自由,并不在于它能为所欲为、不受限制与约束,而在于认识自由意志自身内部的规律问题。经验论者认为自由就是对自由意志的自然欲望的满足,而唯理论者则认为自由就是一直遵从理性的指导而行动。这一切都为康德的自由理论准备了思想资料。康德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把“我”作为实体而否定人的自由的观点。康德设立了三条基本的道德规律,他认为只要揭示了道德规律也就展现了自由意志的规律,所以这三条道德的规律是从不同的方向指向一个共同的中心——“自由”。总体上看,康德的自由概念分为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自由感三个层次。二、康德的自由概念:1.先验的自由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从理性的角度提出了“自由的先验理念”的必要性。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正题及其注释中,从理论理性的角度提出了设定一种“自由的先验理念”的必要性,这就是:机械因果律永远需要追溯更早的原因,因此其序列永远是未完成的和不充分的,这就违背了充足理由律,无法解释这个世界的现实存在;因此必须假设一个最初的纯粹自发的原因,它本身不再有别的原因,因而是自由的,这样才能够彻底解释世界的发生。这一设定当然是超越经验世界之上或之外的,但康德由此进一步引伸出一种在经验世界之内的先验自由的设定:“但由于这样一来毕竟这种在时间中完全自发地开始一个序列的能力得到了一次证明(虽然不是得到了洞察),所以我们现在也就斗胆在世界进程当中让各种不同序列按照原因性自发地开始,并赋予这些序列的诸实体以一种自由行动的能力。”这就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个自由行动的意志的理念,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经验性行动的“可归咎性”的真正根据。但这种开端不能按照时间来理解,而只能按照“原因性”来理解。因此它与机械的因果性并不冲突,而是被解释为一个因果过程的开始。先验自由的内涵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它意味着对经验世界的独立性,即摆脱一切机械因果性的约束,这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另一方面它意味着自行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原因性,这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这两方面的内容实际上也正是一般实践的自由的内容,但先验的自由只是为一般实践的自由在理论理性中预留的地盘,虽然本身是空的,却对于实践的自由是不可缺少的。先验的自由具有消极的意义,我们只是通过对表现与物自身的区别“理解”它的可能性,但它的可能性却使我们发现了两类不同的因果关系,这就是自然的因果关系与自由的因果关系。自然的因果关系是把自然因果关系,作为现象界的法则,自然因果关系在时间中发生作用,每一个产生事件的原因本身就是一个事件的结果是预先假定有另一个事件作为其原因的,所以每一个发生的事件都只是这个因果序列的继续,无论原因还是结果都在时间之中,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自由的因果关系是自由因果关系。在这种因果关系之中,虽然结果作为现象服从于自然因果律,但其原因是“原始的”不再有原因的绝对原因,它不是现象而是纯粹理智的,这种因果关系其结果在现象之中而原因在现象之外,结果服从于自然因果律而原因却是自由的。所以康德说:“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以这个自由的先验理念为根据的是自由的实践概念”。没有自由的先验理念,实践就会是盲目的因而不成其为实践,所谓实践的自由无非就是对先验的自由所包含的内容的实践。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康德为什么把实践的法则也称之为一种“知识”,因为先验自由在理论理性中虽然不是什么知识,但由于它毕竟来自理论理性,具有理论的态度,因而它在为实践理性提供根据时就使得实践法则在另一种意义上(即实践意义上)成为了知识,原本是一个空洞幻相的先验自由的理念就具有了实在性。于是“自由的概念,一旦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争辩的规律而被证明了,它现在就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2.实践的自由康德在他的自由观中对自由概念下了双重含义,一是指人的自由选择,即自由的任意。另一个是指人的意志的自立,即自由的意志。这两个并不是两个外在对立的概念,他们都属于欲求能力,但有一种包含关系。先验的自由在理性范围内,我们对它的意义一无所知,又无法确证它的实在性,只能通过自由的不可知性来理解其可能性。自由的先验性决定了我们无法直接发现它的积极意义,只能通过“先验的自由”间接地达到“实践的自由”。与此相反“实践的自由”则是自由概念的积极意义。在实践理性范围内自由这个在理论理性领域中只是不相矛盾或必然的概念,通过与道德法则的相互印证具有了客观实在性的确证。就其意义而言,自由之为自由只是实践的自由,先验的自由不过是发现实践自由的契机。实践的自由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实践自由从先验自由而来,指相对于受制感性冲动的意欲的独立性或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起作用。另一方面,实践自由的积极意义即自律。这是实践自由与先验自由的区别。康德最初从先验自由过渡到实践的自由就是通过自由的任意实现的。人的任意是带有感性的但却是自由的。自由的任意能够独立于感性的冲动,包含有实践的理性。自由的任意正因为属于一般的实践理性,其中也就潜在地包含着纯粹的实践理性的种子了。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说:“在实践的理解中的自由就是任意性对于由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的独立性。因为一种任意就其(通过感性的动机而)被病理学地刺激起来而言,是感性的;如果它能够成为在病理学上被迫的,它就叫作动物性的。”人的任意虽然是一种感性的,但不是动物性的,而是自由的,因为感性并不使它的行动成为必然的,相反人身上具有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行规定自己的能力。“这里显然在动物性与人性之间作出了一种区别。“你需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能把他只当作工具。”康德认为,只是依规律的概念去行动的能力,只有理性主义者才有。当我们通过道德法则这一事实而认识我们自己的自由时,自由也就因此而具有了实在性,而且是实践上的实在性。这一事实也是康德建立他的宗教哲学的基础。他说:“在三个纯粹理性理念上帝、自由和不朽中,自由的理念是唯一通过自由在自然中可能的效果而在自然身上……证明其客观的实在性的超感官东西的概念,并且它正是由于这一点而使另外两个概念与自然界以及所有这三个概念相互之间联结为一个宗教成为可能。”因此真正说来,人并没有自由,世界上除了自然因果法则外不存在第二种法则一切都是必然的。与此相反,康德从批判哲学的立场出发竭力维护自由的先验性。人有两重性:自然必然性只从属于受时间条件所支配的那种事物的规定性。在这个范围内这个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动机都是寓托在属于过去时间而为他所不能控制的东西之内的,的确没有真正的自由。但这个主体在另一方面也是物自身或“我自身”。在这个范围内,又不受时间条件所支配的,即“先验的”因而他自己只是由理性自身的法则所规定,任何经验的法则或自然因果法则对他都不起作用。如果我们只承认经验的实践自由,那么自由是不存在的,道德也是不存在的。人类理性就没有任何实践的能力。只有当我们把实践的自由看作先验的我们才能解释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的两重性,说明人类理性的实践能力,为道德法则提供根据。3.自由感:一般的康德研究者通常并不注意康德的“自由感”。其实这种理解下的自由在康德的后期著作中可以说比比皆是,它与前述“技术上实践的规则”一起,被包含在康德所说的那种感性“自由的任意”之中,虽然也没有达到自由意志的纯粹性,但已经不是像技术规则那样依赖于一个外在目的的实现,而是着眼于自由主体本身的情感活动。这种自由感的先天原则首先是从人类的审美判断力(即感性判断力)中被发现出来,然后扩展到自然目的论上,最后集中于社会历史和政治方面。这种自由感在《判断力批判》中有多种表达方式,如“自由的愉悦”、“感到完全的自由”、诸认识能力的“自由游戏”、“自由美”、“自由的和纯粹的鉴赏判断”、“想象力的自由合规律性”、“自由的和不确定地合目的性的娱乐”、“各种表象力的自由活动”等等,但始终没有使用“自由感”这一直截了当的说法,似乎在回避什么。康德一直坚持认为,自由作为人的本体不可能是感性的,“自然的合目的性这一先验概念既不是一个自然概念,也不是一个自在概念”,而只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中介性概念”。我们在审美鉴赏(感受美和崇高)时反思到自己的自由本体,但审美的对象只不过是一种“象征”或“暗示”,我们所感到的自由和我们所激发起来的情感都只是以“类比”的方式引导我们去发现自己真正自由(道德律)的手段。然而,既然自由这个概念已经被用来描述人的感性生活,给它一个在感性中的命名只是迟早的事。果然,我们在康德由自己最后出版的一部著作《实用人类学》中发现康德确实使用了“自由感”一词,他说:“单纯狩猎的民族……甚至通过这种自由感(与别的和他们有亲缘关系的种族相区分)而使自己确实高贵起来。所以自由概念不单只在道德法则之下唤起一种被叫做热忱的激情,而且单是外在自由的感性表象,通过与权利概念相类比,也把坚定不移地坚持或扩展自由的那种意向一直提升到强烈的情欲。”当然,虽然康德在这里涉及到人的情感,但并不是直接针对审美而言的,而是针对着与“权利”概念相类比的“自然的人生的意向”,即“作为情欲的自然意向”,它也属于前而所说的“自由的任意”。但这种自然人生的自由任意一旦进入到人类社会和文化,即进入到人与人的关系,就引起了“癖好”,包括荣誉癖、统治癖和占有癖,以及这些癖好所导致的权利或公正的问题。康德为个人自由确立了坚实的道德基础,因而他对自由的正当性论证比其他自由主义者更为深刻。作为大陆自由主义的代表之一,康德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这表现为他为个人自由确立了坚实的道德基础。可见,康德在许多文章和著作中有关于自由权的观点,以及在这种权利的形成和发展中人类相互冲突的最终趋势的论述,并不是什么“第四批判”,而是第三批判即《判断力批判》中的一个分支,属于自然目的论的范畴。康德晚年在自由问题上对人的感性活动、包括人的情感和人在现实社会历史中的权利关系的这种让步当然是有条件的,即只承认这些活动和关系是在现象世界中对人的本体自由的某种暗示和类比。综上所述,我们似乎可这样说,康德自由理论一方面开启
本文标题:康德论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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