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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与管理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施仁华上海市武夷路150号021-62131823专题研究2020/1/12《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中)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起重机设计规范》、《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起重机钢丝绳检查保养和报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等法法规规章标准金字塔结构2020/1/13部分新标准新法规介绍:一、新标准1.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2010-08-01实施;2.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2010-07-01实施;JGJ215-2010《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2010-12-01实施3.JGJ/T187-200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2010-07-01实施。二、新法规1.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05-01实施(原373令,2003-06-01);2.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06-01实施;3.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05-13颁布实施;4.建设部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2007-07-01实施。最新技术和管理成果出台背景(结合案例)2020/1/1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009-05-13颁布实施(原建质[2004]213号相应部分废止)附录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共七项)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附录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共六项)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抓住主要矛盾或者说矛盾的主要方面应编制专项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2020/1/15建设工程事故情况,其中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工程事故特点: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2020/1/16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009年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基坑模板起重机脚手架其他相关的各类标准法法规规章标准金字塔结构2020/1/17出台背景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2020/1/18出台背景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2020/1/19引用法规主要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2020/1/110引用标准主要有:GB/T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12602-2009《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5972-2009《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1955-2008《建筑卷扬机》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JG/T100-1999《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JG121-2000《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等制订制定、修订完善2020/1/111宪法第四十二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投入)“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安全和技能培训)刑法(摘自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20/1/112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等刑事责任罪的认定依据2020/1/1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条款第三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登记)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2020/1/114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的故障处理)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设计寿命)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2020/1/115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要求)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登记)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资格和执业要求)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的定期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其演练)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报告、调查、处理)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2020/1/116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无证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处罚)第七十六条(未提供特种设备出厂文件的处罚)第七十七条(无证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维修或维护保养的处罚)第七十八条(未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和有关文件的移交的处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未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报监和有关文件的移交的处罚)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
本文标题:建筑起重机械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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